索 引 号: | 11370100MB281776XA/2020-00498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_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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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机关: |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 | 统一编号: | JNCR-2020-0510007 |
标 题: |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转先管发〔2020〕3号 | 有 效 性: |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转先管发〔2020〕3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落实国家、省、市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深化新旧动能转换,坚持放管结合,创新和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实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管原则
先行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维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遵循事中事后并举、主动随机检查与积极受理投诉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主体
第三条 监管主体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建设主管部门(下称“建设主管部门”)是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下称“先行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及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先行区综合执法部负责执行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先行区审计机关负责对先行区政府投资或政府委托代建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监管范围及内容
第四条 适用范围
先行区管理范围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先行区政府财政资金采用直接(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政府投资项目和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建设运营的PPP项目,以及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监管内容
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定期随机检查机制,畅通投诉受理渠道,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先行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内容主要有项目招标方案、招投标程序、公告公示信息、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合同订立、容缺承诺兑现情况等。并着重从以下方面加强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一)严肃查处违规招标、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骗取中标、违法违规评标和定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二)严肃查处招投标活动中借牌挂靠行为。重点查处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使用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等行为。
第四章 监管方式及实施
第六条 监管方式
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行业和专业,采用线上监督、现场监督、一标一评、信用评价等方式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七条 监管制度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建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负面清单,并按照负面清单管理的要求开展事中事后监管。负面清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适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开。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并将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第八条 监管实施
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管体系,充分发挥网上监管优势,实现监管信息即时在线传递、信息互联共享,定期自动分析推送数据,设置预警事项提醒,及时向相关监管主体和对象传递实时信息。
依托电子招投标系统,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后监管事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项目比例不低于同期招标项目数的10%。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细则、检查结果等信息,应及时事前公示和事后公开。
先行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工作遵循定期评价和事中事后随机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评价情况即时纳入信用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开,作为一定时期内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参考指标。
建设主管部门以“一标一评”形式,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事后评价。评价结果记入信用评价体系,作为评标专家日常考核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告知承诺
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检查按照告知承诺制开展招投标活动的工程建设项目,对未按时履行承诺或履行不符合承诺内容的,督促其尽快履行相关审批手续。逾期未完成的,建设主管部门可认定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项目有关审批手续,同时监督其尽快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申请人严重违反告知承诺制、达到失信联合惩戒条件的,按照失信联合惩戒规定办理,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保障运行
第十条 审计监督
先行区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重点对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情况、开评标过程、合同签订过程进行抽查审计。
第十一条 鼓励措施
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科技创新、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中,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优化检查频次。
对一定时期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实行守信激励措施,减少抽查比例,优化检查频次。有效投诉、举报事项多,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增加抽查频次,并实施重点监督。
第十二条 监管公开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情况和相应处理结果定期公开。公开内容至少应包括监管对象名称、事项事由、处理依据、处理决定、申诉渠道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异议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监督事项和监督结果记录信息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异议情况属实的,应当更正相关信息后重新公布监督结果。
第十四条 投诉核查
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招投标投诉核查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邮箱或电话,及时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查,核查属实后将事实及证据移交综合执法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违规处置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建设主管部门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后移交综合执法部依法依规处罚。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 1.先行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交易文件负面清单
2.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文件负面清单
附件1
先行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交易文件负面清单
序号 | 禁止性内容 | 法律法规依据 |
一 | 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内容 | |
1 | 限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等)或组织形式(如设置企业法人,排除排除其他组织等)。 |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2 |
限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注册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
3 | 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的 |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4 |
招标范围(或规模)与所需资质不匹配,资质要求过高,明显不合理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第六条: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
5 | 设置的资质条件与项目履行合同无关。 |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6 | 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的;或者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持注册证书年限或职证年限达到多少年以上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第六条: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
7 | 限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具备××地域或××行业业绩或××指定用户或指定部门出具的使用报告或业绩证明。 |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8 | 限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具备特定行政区域、行业协会、商会颁发、发布的入围目录名单或名录库。
|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9 | 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供的所投产品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授权、承诺、证明等作为资格要求(进口产品除外)。
|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10 | 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第六条: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
11 | 以国务院明令己取消的企业资质和证书、人员技术资格证书做为资格条件;或者对技术人员证书的要求与项目无关。 |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12 |
设置的资格业绩要求与项目规模不匹配。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第六条: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
13 | 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标准的(强制许可类和须批准经营项目的除外) |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14 |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二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内容 | 法律法规依据 |
15 | 项目计划工期不符合规定建设工期要求;对产品交货期或施工工期设置过短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七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16 | 设置的业绩要求与项目规模不匹配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第六条: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
17 | 指定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的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第二条: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投标保证金、保险保函、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投标保证,任何单位在招标活动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 |
18 | 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省、市造价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编制的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八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及公开招标的工程,其施工招标应当采用国家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并设立招标控制价。 |
19 | 提出不合理的付款条件、售后服务要求、验收办法及不明确的培训要求。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六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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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技术参数要求设置固定值或与实际使用需求不匹配,过高设置标准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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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品牌等不明确表述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
22 | 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低于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
23 | 要求提供样品但仅对样品外观进行评审,没有细化评审细则的要求或样品评审因素不具体并表述模糊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
24 | 要求设备、主材、辅材指定品牌的或指定主材中某一配件的品牌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
25 | 中标后,签订合同前要求对主材、辅材再一次进行检测的或产品测试、试用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六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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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供产品某一部件授权函或检测报告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
27 | 除特殊定制产品外,将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表述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
28 | 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指向唯一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
29 | 要求其给予赠品、回扣或者与项目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提供免费的考察、免费的培训(外地)等 |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30 |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条款及其他招标人补充的内容,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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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质量目标达到国家、省、市奖项要求,未按规定要求给予优质优价的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第十一条:招标人要求工程质量目标达到鲁班奖、国优工程、泰山杯、安全文明工地等奖项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奖项分别按照投标报价1.5%、1.0%、0.8%计取优质优价费用,优质优价费率不可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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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文件负面清单
一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内容 | 法律法规依据 |
1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未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
2 | 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的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的 | ||
3 | 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的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
6 | 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的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 |
7 | 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
5 | 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的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
9 | 采用双信封,未约定开标步骤的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开标分两个步骤公开进行: |
8 |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评标价的评分权重超过10%的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评标价得分应当根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 |
10 |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低于50%的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