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提醒告诫函
各转供电主体: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电价政策落实,持续推进转供电环节加价清理规范,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规范转供电环节电价收取行为重点提出以下告诫:
一、严格执行电价政策
(一)峰谷分时电表用户。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要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
(二)峰谷分时电表以外其它用户。转供电单位对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现行为0.9203元/千瓦时);“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分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重复收取。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转供电单位应对照上述价格政策,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按照有关政策向5G基站运营商等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并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和工作流程,不断建立完善收费规范长效机制。
三、主动强化公示监督
转供电单位应定期主动向全体用户公开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同期非直抄用户电费收费清单,公示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费周期一致,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非直抄用户的监督。对转供电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用户可拨打市民服务热线12345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四、明确转供电主体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各转供电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执行转供电价格政策,对拒不执行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将违规加价、不执行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