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之“以和为贵”探析

2022-03-17 来源: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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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提及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中的“以和为贵”。2014年,习近平主席在中国国际友好大会暨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成立60周年纪念活动讲话和在蒙古国国家大呼拉尔的演讲上都强调以和为贵理念,指出以和为贵,与人为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理念在中国代代相传,深深植根于中国人的精神中,深深体现在中国人的行为上。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以和为贵、好战必亡的和平理念,“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2020年,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将“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明确为中华法系中值得我们传承的优秀思想和理念,指出其“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深入研究阐释“以和为贵”,对于传承中华法系的优秀思想和理念、挖掘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具有重要意义。

  “以和为贵”的源流梳理和涵义辨析

  以和为贵,出自《论语·学而》中的一句话,原文是:“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也就是说,礼的应用,在于使人的关系和谐为可贵。这反映了孔子把“和”作为人文精神的突出标识和重要内容,体现了其重建社会政治秩序的价值追求。

  从词源上来看,中国古代甲骨文和金文中就已有“和”“合”二字,分别有和谐、合拢之意。西周末年的周太史史伯明确主张:“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相杂,以成百物。”史伯认为只有保持事物因素的多样性及其统一性,事物才能够发展,否则会失去生命力;不同的事物在和谐共处中可以相互补充、相互辅助,从而生成新的事物。这一原则体现在政治治理中,即要求为政者保全并发挥不同人、物的特质,从而孕育新事物的发生与增益,促成社会整体的发展。春秋时期左丘明所撰的国别体史书《国语·郑语》将“和”“合”二字联用并举,称“商契能和合五教,以保于百姓者也”,意思是说商契能把五教(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加以和合,使百姓安身立命。《礼记·儒行》中也有“礼之以和为贵”的说法。诸子百家中,道家创始人老子提出“不以兵强天下”,墨子也提出“兼爱”“非攻”,都与“和”有一定关联。

  从所指范畴来看,“以和为贵”起码具有以下三个层次的涵义:

  “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西方传统哲学强调天人相分,中华文明历来崇尚天人合一、道法自然,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庄子·齐物论》:“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就是一种视天地万物为一体的宇宙观。《荀子·天论》这样阐述人与自然关系:“列星随旋,日月递炤,四时代御,阴阳大化,风雨博施,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不见其事,而见其功,夫是之谓神。”大意为:天上众星相互伴随而旋转,日月相互交替照耀,四季轮流控制着节气,阴阳二气周流变化,风雨博施于天地间,万物各自得到和气而产生,各自得到滋养而成长。天人合一思想体现了朴素的唯物主义,包含着仁爱万物的生态文化理念。因此孔子说:“子钓而不纲,弋不射宿。”意思是不用大网打鱼,不射夜宿之鸟。正因为有了“天人合一”宇宙观的传承与延续,我们凝心聚力,坚定不移走绿色发展之路,从改变自然、征服自然转向调整人的行为、纠正人的错误,做到天人合一,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

  “和而不同”的社会观。“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易传·系辞下》亦讲天、地、人三才之道。孟子、荀子皆曾言天时、地利、人和。《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君所谓可,而有否焉,臣献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谓否,而有可焉,臣献其可,以去其否。是以政平而不干,民无争心。”这是晏婴回答齐景公问题时说的一段话,“和”是不同要素有机整合在一起,“同”是单一的要素简单相加、拼凑在一起。不同佐料的合理调配,方能烹制出可口的食物;不同观点的有机整合,方能创造良好的社会政治关系。这种“重和去同”的价值观,后来被孔子创造性地发展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如何达成人际关系的和谐,孔子提出“仁者爱人”,主张人与人之间互相关心、和睦相处。其学生曾参将孔子的处事原则概括为“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即为人真诚和推己及人,以此为基础实现人际和谐的社会环境。

  “协和万邦”的国际观。“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在中国古代造字法中,“止”“戈”二字可以合为“武”,符合以形表意的汉字文化特质,即“止戈为武”:能制止战争、平息战乱才是真正的武功——这也是春秋时代楚庄王根据“武”字的字形提出的著名的军事思想,充分表现了中国人以武禁暴的军事政治观及崇尚和平、反对战争的文明精神。《孙子兵法》是一部著名兵书,但其第一句话就讲:“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其要义是慎战、不战。5000多年历史的中华文明,始终崇尚和平,和平、和睦、和谐的追求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的精神世界之中,深深融化在中国人民的血脉之中,刻进了中国人民的基因里。亲仁善邻、协和万邦的外交之道,以和为贵、好战必亡的和平理念,在数千年的历史中,已经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充分展现了伟大中华文明的和合之美。正因为此,我们始终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同世界各国人民深化友谊、加强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多样共存超越文明优越,以和谐共生超越文明冲突,以交融共享超越文明隔阂,以繁荣共进超越文明固化。 

  “天下无讼”——以和为贵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投射

  基于“以和为贵”的价值取向,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主张“天下无讼”,即“无讼”理念。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论及战国时期百家之说时曾说:“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殊涂(途)。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无讼”理念也与这一论述精神相符。无讼并不专属于儒家,孔子最先将这种观念概括为“无讼”,并对其内涵进行了儒家化阐释。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体现了儒家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尚“和”的主张。此外,道家主张谦和不争、不争而善胜的“无为而治”,法家则主张通过法令滋彰来定分止争即“以刑去刑”,这些都反映了“无讼”理念。

  “无讼”理念对我国古代社会治理,特别是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周礼·地官·大司徒》曰:“凡万民之不服而有狱讼者与有地治者,听而断之。”注曰:“争罪曰狱,争财曰讼。”也就是说,在古代司法实践中,审理争财的民事案件叫做“听讼”,审理是否有罪的刑事案件叫做“断狱”。《易经·讼卦》充分体现了古人对于“讼”的鲜明态度:“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也就是讼的行为是不吉利、不理智、不中和的解纷方式,是对社会和谐秩序的破坏。基于此,在官方形成了“息讼”的行为模式,在民间则形成了“好人不见官”的习俗,更有“惜讼”“厌讼”,甚至“耻讼”的传统,不到万不得已老百姓不愿意打官司,打官司也无非就是相信能讨“一个说法”。为追求形式上的“无讼”,历代统治者在大兴教化之余,采取多种措施抑制诉讼。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上减少诉讼,对提起诉讼的主体、时间、事由、形式、前置程序等予以各种限定,提升诉讼成本;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打击遏制滥讼和兴讼的群体,比如教唆诉讼的讼师、“讼棍”。

  “无讼”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和理想追求,至今仍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行为,进而影响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我们必须对其进行辩证分析,从传统“无讼”理念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更好地为法治建设服务。

  正确认识传统“无讼”理念。其实,古代社会所倡导的“无讼”理念,在本质上是一种目标,而不是手段;更加注重实质和谐,而并非形式上的息事避讼。真正的“无讼”,不是杜绝一切诉讼,而是倡导尽量努力减少纷争,尽可能不通过官方的正式诉讼渠道来解决社会纠纷。“无讼”理念主张对民事诉讼要谨慎,找出原因和应对策略,将诉讼控制在一定程度内,这才是“无讼”的本意。在我国古代,存在大量与此相关的司法实践。如明朝颁布的《教民榜文》明确规定:“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也就是希望通过多种民间调处来解决社会争端,实现社会和谐。从“礼之用,和为贵”,也可以看出“以和为贵”这一理念与“礼”密不可分,强调要在“礼”的作用下,实现社会真正和谐,而并非形式上的一团和气。

  积极构建现代“无讼”机制。“不能使民无讼,莫若劝民息讼。”当今时代,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加速转型、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利益关系错综交织,导致大量社会纠纷积压在诉讼端口,司法资源缺口较大,减少“讼累”势在必行。正因为如此,必须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更加重视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共建共治共享在基层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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