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转起管复决字[2023]23号

2023-10-16 来源: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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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转起管复决字[2023]23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马店村220国道4号。

法定代表人:王殿强,主任。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大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大桥(2023)60号《行政程序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进行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一、事实。申请人杨某某在自己残疾的情况下努力开荒,把村东头的五分七厘九点二分地开垦成熟地。被征收之前,在这块土地地上种有棉花,榆树、槐树等作物。这次征收,魏梁村村委会硬性扣除了申请人6916块钱的青苗补偿费。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的规定涉案林木的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应由开荒者所有者即杨某某享有。三、与事实不符,而大桥街道办事处在《决定书》中描述,现魏梁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特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予以讨论表决,经过“报四议”程序决定,村内开荒地青苗资的补偿为开荒地村民按70%进行发放剩余30%青苗秉归魏梁村全体集体组织成员所有。即使是青苗补偿费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也不能扣除申请人的青苗补偿费。1、此描述与事实不符。魏梁村并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决定应当到会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治派代表参加。“第二十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其中第(二)项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以上述法条看,村民代表大会有严格的人数要求,而魏梁村根体没有召集如次人数的村民代表大会。四、分养猪钱与事实不符。据《决定书》说2013年统计时您的家中有6口人,已按照6口人的人口载发放土地租赁费且分配时您本人也已签字确认。“与事实不符。经本人了解,土地租赁费按照500元/人标准发放。”申请人当时领的是2500元,少给了500元钱,当时不知道是多少钱,是在村民谈话当中知道是按人口发的,少给了500元钱。魏梁村委会严重的侵害申请人权益,当时我并没有签过任何字,显然是村委会在说谎,所以,请求依法被申请人依法督促魏梁村委会补给申请人养猪场的土地租赁费500元。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开荒人的积极性,还原事实,依法惩处说谎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户口本;

2.大桥〔202360号《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2023年4月10日申请人向国家信访局邮寄《上访信》,信中反映:1、天桥区大桥镇魏梁村书记无故扣除30%的青苗费,问题至今没有解决。2、2013年魏梁村分猪场地钱时,是按照人口分的,村里少分给我一口人的钱。2023年4月17日答复人收到该信访诉求后,依法导入履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并于2023年4月24日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程序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诉求的具体办理程序。2023年6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符合法定程序。二、答复人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反映1、天桥区大桥镇魏梁村书记无故扣除30%的青苗费,问题至今没有解决。2、2013年魏梁村分猪场地钱时,是按照人口分的,村里少分给我一口人的钱。经调查核实,反映事项1中申请人所主张的土地为村内开荒地,从未向村集体缴纳过土地承包费,一直无偿使用。村内开荒地青苗费的补偿为开荒地村民按照70%进行发放,剩余30%青苗费归魏梁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同时申请人已经于2021年9月3日领取开荒地0.503亩的青苗费共计14084元。申请人反映事项2中,猪场地钱系指魏梁村二组于2012年将土地租给天淼牧业的租金,申请人签字确认家内有6口人,据此,魏梁村二组按照6口人的标准以现金形式向申请人发放土地租赁费。综上,涉案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不存在可撤销事由。三、本案本质上系申请人对村委会发放补偿款有异议,认为损害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而引发,其应当通过协商或者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涉案决定书仅系对调查情况的客观反映,并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体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信访界面截图及附件;

2.行政程序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3.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4.“一报四议”报告书;

5.魏梁村征地地上物补偿款明细;

6.银行转账明细;

7.证明。

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2023年4月17日收到上级信访部门转办的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反映村委无故扣除30%的青苗费及分养猪场地钱时少分其一口人的钱的问题。20234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程序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相关事项的办理程序20236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认定村民开荒地青苗费补偿款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魏梁村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作出30%青苗费归魏梁村全体集体组织成员所有;另外被申请人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认定2013年已经按申请人6口人将土地租赁费分配且申请人已签字确认。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的问题是否属于被申请人对村民委员会履行监管职责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故被申请人仅对其辖区村民委员会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负有监管职责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反映的村书记无故扣除其开荒土地30%的青苗费及分养猪场地钱时少分其一口人钱的问题本质上属于村民委员会对村集体收益的分配问题,该行为属于村民自治范畴,被申请人不负有监督职责。

申请人通过信访途径向被申请人反映相关问题后,被申请人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后作出涉案《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大桥2023〕60号),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魏梁村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作出30%青苗费归魏梁村全体集体组织成员所2013年已经按申请人6口人将土地租赁费分配且申请人已签字确认”,该行为仅是被申请人将调查的事实情况告知申请人,不应认定为被申请人履行对村委会的监管职责,且告知的内容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但是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大桥2023〕60号)最后告知申请人具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应认定为错误引导行政相对人的维权路径,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故申请人如认为村民委员会的相关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应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予以撤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杨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或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202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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