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100MB281776XA/2023-0087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
组配分类:
招生管理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3-10-22
有效性:
文件登记号:
起步区义务教育阶段休学、复学、延缓入学有关规定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有关规定: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教基发〔2016〕3号)的第四章关于“休学、复学与退学”规定:
(一)“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初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二)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三)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四)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准退学。
(六)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接续原来的学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学籍档案。
(七)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注销其学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二、关于延缓入学有关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6周岁儿童适龄儿童都要接受义务教育,若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度入学的,可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推迟一年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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