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转起管复决字[2023]29号

2023-11-13 来源: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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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转起管复决字[2023]29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马店村220国道4号。

法定代表人:王殿强,主任。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大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7 月28日作出的《签约搬迁告知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 年7月28日作出的《签约搬迁告知书》导致申请人的商品房屋土地被征收并拆迁,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签约搬迁告知书》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该行政行为程序违法。1.该补偿方案告知书所涉及的土地征收没有出具天桥区人民政府的具体公告并载明相关的批准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没有经过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3.房屋拆迁征收决定做出后,没有及时公告并载明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4.下发人错误,《签约搬迁告知书》下发给李某某,但此房屋为李某林所有。(李某林已去世,目前产权人为尹某娥) 5.《签约搬迁告知书》相关内容,请在2023年7月31日前腾空并自行拆除上述房屋,逾期不自行腾空拆除,将予以腾空清理。申请人未签订安置拆迁补偿协议,未收到任何补偿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适用法律错误。该被拆迁房屋是商品房理由如下,1.《补偿方案告知书》中第一行经核查,你位于大刘村的房屋及附属物(测绘编号DQ-DL-F-059)(是口否R)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属于非住宅,此鉴定错误。该房屋是1993年建设,2008年大桥镇国土局出具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编号:2008-04-29336获得集体使用权,并认定为商品房。2.2013年济南市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中心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NO:860010-1991-2013-018223第一页房屋用途也认定为商业用房。3.该房屋事实上也一直有人在居住,并非《补偿方案告知书》认定的非居住用房,但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办事处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给我补偿的标准是按非居住用房640元/进行补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签约搬迁告知书》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补偿方案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2.签约搬迁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3.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4.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复印件一份

5.保证书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1、答复人具有作出涉案告知书的主体资格。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相关安置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落实、监督,各街道办事处作为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主体,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相关文件规定,答复人是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作出涉案告知书主体身份适格。2、涉案告知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案涉告知书仅是一种程序性处理,具有过程性和非终局性。且该告知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其影响可被赔偿行为等行政行为吸收,故本告知书并未对被答复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案范围。3、涉案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不存在可撤销事由。根据《致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片区广大群众的一封信》第四条规定:“无合法手续(无国土颁发有效证件)的非住宅房屋经街办审核确认公示后,按照入户摸底调查清点确认数据和383号文规定标准的80%进行补偿。”申请人未提交涉案建筑的合法手续,且根据《房屋及附属物测量平面图》显示,涉案建筑为砖混平结构1398平方米,按照64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符合拆迁政策。一封信第五条规定:“非住宅搬迁费按照该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5%-20%予以补偿。……在正式动迁之日起16(含)天以后签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搬迁费按照该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5%给予补偿”。综上,涉案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不存在可撤销事由。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相关安置工作的通知复印件一份

2.签约搬迁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3.房屋及附属物测量平面图复印件一份

4.致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片区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信复印件一份

5.涉案房屋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档案资料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20237月28日,大桥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签约搬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大刘村已经启动整村拆迁工作,绝大多数村民已经自愿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经与申请人户多次协商沟通,申请人户至今未签约,现因申请人户在该村的房屋及附属物(测绘编号:DQ-DL-F-059)严重影响和妨碍项目推进。请申请人户于20237月31日前携带身份证、户口本、集体土地使用证、结婚证等相关资料尽快到大桥街道拆迁办办理签订安置拆迁补偿协议等具体事宜。安置补偿方案详见附件《房屋及附属物安置补偿方案告知书》。请在20237月31日前腾空并自行拆除上述房屋,逾期不自行腾空拆除的,将予以腾空清理。

另查明,涉案房屋办理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证载使用人为李某林(已经去世)。2023年8月6日大桥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大桥街道办事处大刘村村民委员会、尹某娥三方签订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认为其不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并提供《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予以证实另被申请人提供的涉案房屋签订补偿协议档案资料进一步证明涉案房屋产权人不是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在未查明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的情况下,直接向申请人作出《签约搬迁告知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7月28日作出的《签约搬迁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或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202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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