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转起管复决字[2023]37号

2023-11-24 来源: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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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转起管复决字[2023]37

申请人:艾某某

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崔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崔寨街道中心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程鑫,主任。

申请人艾某某与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崔寨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崔寨街道办事处)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9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书是错误的。一、申请人与崔寨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领导小组于2022年12月13日签订的《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是正确的。申请人艾某某名下有合法宅基证[宅基证号:济阳集用(2013)第C04119号],选择以宅基地面积为补偿依据,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并无不当。其子马某某名下也有合法的宅基证[宅基证号:济阳集用(2013第C04064号)],其仔选择以人口为补偿依据亦无不当。二、决定书认定:“马某某与申请人艾某某在同一户口本上,根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纪要(2018)第5号(总第5号)、(2019)第1号(总第6号)的相关规定,关于已婚且已分家独立生活居住有合法宅基地人员安置补偿问题经会议研究, 本着尊重事实和实际的原则,针对已婚且已分家独立生活居住,有合法宅基地证(证书使用权人和实际居住人一致,含国土部门统一测绘备案满足发证条件的人员)但与父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家庭,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可选择以人口为依据确定安置面积。”申请人认为既然规定“可选择以人口为依据确定安置面积”,并非“应当”或“必须”,应充分保障拆迁对象的利益,让利于民,申请人一家四代人完全可以自然分户,马某某户选择以人口为补偿依据,申请人艾某某选择以宅基地面积为补偿依据,并无不当。三、应当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因正当信赖而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利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达成合意,签订行政合同后,行政主体应全面履行,不得非法变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皆应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言必信,行必果。具体对行政机关而言,其所为行政行为应具有稳定性。济南起步区崔寨街道拆迁长达5、6年之久,在此之前相同或类似的情况都没有解除拆迁协议,被申请人也有了成熟的拆迁经验,拆迁协议签订后岂能随意解除。综上所述,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3日签订的《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不应解除,补偿款不应退还。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崔寨街道办事处行政决定书(艾某某);

2.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崔寨街道办事处行政决定书(马某某);

3.宅基地证(艾某某);

4.宅基地证(马某某);

5.户口本。

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本机关有权作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崔寨街道办事处行政决定书》。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相关规定,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征收土地的相关工作。2020年9月7日,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相关安置工作的通知》,明确本机关为本辖区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主体。本案中,本机关作为辖区的街道办事处,有权具体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地上物拆迁补偿工作。本机关作为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一方,在发现行政协议出现错误的情况下,为维护公共利益,享有单方解除协议的行政优益权。这既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利,也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客观要求。二、本机关作出的《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崔寨街道办事处行政决定书》程序合法正当。《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崔寨街道办事处行政决定书》系根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专题会议纪要〔2018〕第5号(总第5号)、〔2019〕第1号(总第6号)、〔2022〕第3号(总第27号)等相关规定作出。根据拆迁政策,已婚且已分家独立生活居住,有合法宅基地证(证书使用权人和实际居住人一致,含国土部门统一测绘备案满足发证条件的人员)但与父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家庭,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可选择以人口为依据确定安置面积。上述政策为让利于民的优惠政策,赋予了被拆迁户在符合纪要条件的情况下可分出一个已婚家庭户选择人口安置的权利。申请人户于2022年12月13日与崔寨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签订的协议违反了上述政策,本机关于2023年8月5日向申请人作出了《告知书》并依法送达,并于2023年8月9日向申请人作出了《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崔寨街道办事处行政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正当。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崔寨街道办事处行政决定书》及送达回执、送达照片;

2.艾某某《告知书》及送达回执;

3.致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片区广大群众的一封信;

4.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专题会议纪要〔2018〕第5号(总第5号)、〔2019〕第1号(总第6号)、〔2022〕第3号(总第27号)各一份

5.申请人户宅基地证;

6.申请人户口簿;

7.申请人户签订的《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集体土地房屋协议签订奖励协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验收奖励协议》各一份

8.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相关安置工作的通知》。

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申请人艾某某所在家庭户常住人口有六人,分别为马某某(户主)、(妻)、马新(子)、刘(儿媳)、马光(孙子)、艾某某(母亲)。该家庭有两处宅基地,分别为申请人艾某某名下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为济阳集用(2013)第C04119号的宅基地及其子马某某名下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为济阳集用(2013)第C04064号的宅基地。

20221213日,艾某某与崔寨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崔寨街道大钊村民委员会就拆除艾某某所属房屋及地上附着物(集体土地使用证号:济阳集用(2013)第C04119号)签订《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约定艾某某选择以宅基地面积为补偿依据共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人。

同日,马某某与崔寨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崔寨街道大钊村民委员会就拆除马某某所属房屋及地上附着物(集体土地使用证号:济阳集用(2013)第C04064号)签订《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马某某选择以人口数量为补偿依据,共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5人分别为马某某(户主)、孙凤(妻)、马新(子)、刘(儿媳)、马光(孙子)。

20238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崔寨街道办事处行政决定书》,决定解除艾某某与崔寨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领导小组于20221213日签订的《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限相对人艾某某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领取的补偿款项312403.1元,退还崔寨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并告知艾某某可到崔寨街道拆迁办公室重新签订《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

本机关认为: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其双方当事人并不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主体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享有行政优益权,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面依法变更或解除协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重大情形,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致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片区广大群众的一封信》规定,被安置人员可选择以人口数量或按户以宅基地面积作为安置依据。本着尊重事实和实际的原则,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在〔2018〕第5号(总第5号) 及〔2019〕第1号(总第6号)专题会议纪要中规定,针对已婚且已分家独立生活居住,有合法宅基地证但与父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家庭,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可选择以人口为依据确定安置面积,并在〔2022〕第3号(总第27号) 专题会议纪要中明确符合纪要条件分出选择人口安置的必须为一个已婚家庭户。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户6口人,3个已婚家庭户,两处合法宅基。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申请人户实际情况,申请人儿子马某某和孙某凤为一个已婚家庭户,有自己合法宅基,可以选择以人口为依据确定安置面积但是马某某签订的《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分出选择人口安置的5口人为两个已婚家庭户,分别为:马某某(户主)及孙某凤(妻)为一个已婚家庭户;新(子)、刘(儿媳)及马光(孙子)一个已婚家庭户。综上,马某某签订的《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不符合拆迁安置政策的规定,损害了公共利益而申请人与马某某在同一家庭户,对申请人、马某某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安置须统筹处理,鉴于此种牵连性,被申请人一并解除与申请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要求其重新签订,未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决定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且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属于合法行使行政优益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崔寨街道办事处于202389作出的《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崔寨街道办事处行政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或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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