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100MB281776XA/2024-004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组配分类:
管委会文件
文件编号:
济起管发〔2024〕5号
成文日期:
2024-04-19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登记号: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修改《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关于支持金融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政策文件的通知

2024-04-19 来源: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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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修改《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关于支持金融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政策文件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驻区各单位: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关于支持金融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济起管发〔2023〕18号)和《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关于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济起管发〔2023〕16号)、《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关于支持智能车、机器人、元宇宙、中国芯、新会展、新电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济起管发〔2023〕9号)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决定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关于支持金融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1.删除第二部分“经营发展奖励”第7条“符合以上经营发展奖励条件的各类金融企业,对其年工资薪金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及关键岗位人员,按照个人工资薪金区级经济贡献,给予100%奖励。奖励人数不超过该企业缴纳社保总人数的8%,单个企业不超过10人”全部内容。

2.将第三部分“支持实体经济奖励”第8条中“基金投资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在享受市级奖补的基础上,最高奖励金额提高50万元。基金投资我区非种子期、非初创期企业的,最高奖励金额提高100万元”的内容修改为“基金投资相关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在享受市级奖补的基础上,最高奖励金额提高50万元。基金投资相关非种子期、非初创期企业的,最高奖励金额提高100万元”。

3.将第三部分“支持实体经济奖励”第9条中“基金向起步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满一年后,自投资之日起五年内实际发生损失的,按照对单个投资项目的首轮投资实际发生损失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投资项目风险补贴最高200万元,每家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每年风险补贴最高200万元”的内容修改为“基金向相关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满一年后,自投资之日起五年内实际发生损失的,按照对单个投资项目的首轮投资实际发生损失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投资项目风险补贴最高200万元,每家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每年风险补贴最高200万元”。

4.将第五部分“政府引导基金激励”第16条中“区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注册两年内投资区内相关项目的,区引导基金让渡全部收益,其中,不少于60%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基金投资期结束后,投资区内项目比例在75%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扣除政府引导基金部分)最高给予基金管理机构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的内容修改为“区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注册两年内投资相关项目的,区引导基金可视情况让渡全部收益,其中,不少于60%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基金投资期结束后,投资相关项目比例在75%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扣除政府引导基金部分)最高给予基金管理机构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删除第九部分“说明事项”中第一条“本政策支持对象为营业执照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直管区(根据区划调整确定具体区域)的企业”的内容。

二、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关于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1.将第一部分“加大企业招引力度”第2条“加大企业投资奖励”中“(1)对经认定的总投资5亿元以上、投资强度350万元/亩、亩均税收35万元/亩以上的新落地企业”的内容修改为“(1)对经认定的总投资5亿元以上、投资强度350万元/亩以上的新落地企业”。

2.将第一部分“加大企业招引力度”第3条“加大企业高管和用人单位的奖励。对经认定新落地的企业、金融机构以及科研机构,自注册起5年内,对其年工资薪金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高管和高技术人才,按照个人工资薪金区级经济贡献,给予100%奖励。奖励人数不超过该企业缴纳社保总人数的8%,单个企业不超过10人。此项政策不与其他个人工资薪金相关的优惠政策同时适用。用人单位招聘年薪50万元(计缴所得税薪酬总额)以上且担任中高层技术和管理岗位负责人的,给予5万元/职位的招聘补贴,每家用人单位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的内容修改为“加大用人单位的奖励。对经认定新落地的企业,招聘年薪50万元(计缴所得税薪酬总额)以上且担任中高层技术和管理岗位负责人的,给予5万元/职位的招聘补贴,每家用人单位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该政策不与区级其他人才政策同时适用”。

3.将第三部分“加快创新生态培育”第16条“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中“(1)给予项目实施单位最高40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可超过该单位上年度区级贡献)”的内容修改为“(1)给予项目实施单位最高40万元的奖励”。

4.删除第四部分“加强企业金融赋能”第19条“加强企业上市扶持引导”中“(3)济南市以外上市公司迁入起步区的,在享受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另行给予50万元的奖励”和第五部分“附则”首段中“支持对象为营业执照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直管区的企业或机构”、第二段中“以上条款原则上自企业开始产生效益后经奖补,对同一企业的年度资金奖补总和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区级经济贡献”。

三、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关于支持智能车、机器人、元宇宙、中国芯、新会展、新电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关于支持智能车产业发展的九条政策(试行)

1.将第一部分“推进智能车产业项目落地”第1条“加强产业空间保障”中“对新引进的新能源汽车及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项目,在区内租赁自用研发、生产、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需求,按照最高100%,给予租金补贴”的内容修改为“对新引进的新能源汽车及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项目,租赁自用研发、生产、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需求,按照最高100%,给予租金补贴”。

(二)关于支持新会展产业发展的八条政策(试行)

2.将第一部分“促进会展业集聚发展”第1条“吸引国际国内知名会展企业落地”中“支持国际国内知名会展企业落户起步区,对于国际国内知名会展机构在起步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注册资金500万元(含)以上、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并在本辖区内成功举办展会的,额外给予市级扶持标准上浮10%的扶持奖励”的内容修改为“支持国际国内知名会展企业落户起步区,根据展会租赁面积、行业影响力等情况,额外给予市级扶持标准上浮10%的扶持奖励”。

3.将第一部分“促进会展业集聚发展”第2条“培育地方性专业会展企业”中“在起步区新设立的独立法人会展企业(指从事会议、展览、节庆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布展设计和搭建、会务承办和服务等业务的各类会议、展览、节庆、公关、传播、顾问等企业),在本辖区办展并且年营业收入确认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30万元奖励”的内容修改为“在起步区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新纳统会展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三)关于支持新电商产业发展的九条政策(试行)

4.将第一部分“加强市场主体培育”第1条“培育跨境电商龙头企业”中“对在起步区设立独立法人总部或区域总部年交易规模5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1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商独立站企业和跨境电商卖家,在区内租赁自用研发、生产、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需求,按照最高100%,给予租金补助,连续补助3年,每个企业最多补助3000平方米,累计补助最高500万元。在区内指定区域内首次购买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根据实际需求,可按实际购房价格给予总额10%以内、不超过1000万元购房补助,该补助分3年发放”的内容修改为“对设立独立法人总部或区域总部年交易规模5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1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商独立站企业和跨境电商卖家,租赁自用研发、生产、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需求,按照最高100%,给予租金补助,连续补助3年,每个企业最多补助3000平方米,累计补助最高500万元。首次购买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根据实际需求,可按实际购房价格给予总额10%以内、不超过1000万元购房补助,该补助分3年发放”。

5.将第三部分“加强供应链体系打造”第6条“支持建设和租用跨境电商海外仓”中“对注册在我区的企业建设跨境电商海外仓,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内容修改为“对建设跨境电商海外仓的企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将第四部分“加强供应链体系打造”第7条“促进跨境电商行业交流”中“支持行业商协会牵头组织本地企业(不少于15家,企业展位须有统一的起步区宣传标识)参加境内的跨境电商展会活动,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给予30%的支持,每家企业支持不超过2个展会,单个展会支持不超过3万元”的内容修改为“支持行业商协会牵头组织企业(不少于15家,企业展位须有统一的宣传标识)参加境内的跨境电商展会活动,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给予30%的支持,每家企业支持不超过2个展会,单个展会支持不超过3万元”。

决定修改的文件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关于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2.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关于支持金融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3.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关于支持智能车、机器人、元宇宙、中国芯、新会展、新电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19        

 

(联系方式:经济发展部发展改革办公室,66604098;财政金融部投融资管理办公室,66604565;产业促进部工业信息化办公室,66604304;产业促进部商贸发展办公室,66604590)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JNCR-2023-0510002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关于支持金融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文件精神,促进金融服务业在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以下简称起步区)快速发展,形成各类金融企业功能互补、特色明显、竞争有序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金融对起步区开发建设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和促进作用,结合起步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注册落户奖励

1.鼓励新设或引进金融机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地方金融组织、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丰富金融资源供给体系。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地方金融组织、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在享受市级梯次奖补的基础上,上浮10%,上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优质高端金融资源汇聚,加快高能级机构“首店”入驻,不断增强起步区金融业的集聚力和辐射力。对在起步区设立济南首个机构的500强金融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3.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地方金融组织等发生的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在享受市级奖补的基础上,上浮10%,上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生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在享受市级奖补的基础上,上浮10%,上浮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经营发展奖励

4.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亿元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经营发展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5.地方金融组织、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经营发展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6.对上一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按其上一年度项目退出时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产生投资收益的2%给予其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奖励,每家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三、支持实体经济奖励

7.基金投资相关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在享受市级奖补的基础上,最高奖励金额提高50万元。基金投资相关非种子期、非初创期企业的,最高奖励金额提高100万元。

8.基金向相关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满一年后,自投资之日起五年内实际发生损失的,按照对单个投资项目的首轮投资实际发生损失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投资项目风险补贴最高200万元,每家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每年风险补贴最高200万元。

四、企业上市及直接融资奖励

9.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奖励。按照当前的审核机制,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证券交易所受理首发上市申报材料的,上市成功的,在享受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分别另行给予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的企业,在享受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另行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成功的企业,在享受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另行给予10万元的奖励。

10.创业者在起步区注册成立的创业企业5年内取得社会风险投资的,按照融资总额的10%最高给予30万元项目配套资金。

11.对人才企业成功引入专业股权投资机构500万元以上股权融资的,给予股权融资额2%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通过合法成立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取得融资的人才企业,每年给予担保放款额0.5%的担保补贴,且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人才贷”融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人才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补贴。

五、政府引导基金激励

12.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区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区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起3年(含)内,社会出资人可以按照区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购买区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设立3年以后,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区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

13.鼓励区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提高运作效率。区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2年(含)内,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50%、投资金额(含政府引导基金部分)超过2亿元,且社会资本投资比例达到50%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扣除政府引导基金部分)的1%,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

14.适当取消区引导基金返投要求。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在起步区发起设立各类母子基金,区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低于10%(含)的,取消区引导基金返投要求;区引导基金参股比例高于10%的,返投起步区比例参照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确定。

15.加大让利和奖励力度。区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注册两年内投资相关项目的,区引导基金可视情况让渡全部收益,其中,不少于60%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基金投资期结束后,投资相关项目比例在75%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扣除政府引导基金部分)最高给予基金管理机构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集聚高端金融人才

16.起步区高度重视金融业高素质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对新引进或新获评的齐鲁金融人才(金融英才和金融之星称号),在管理期内每年给予1.5万元工作津贴,每人每个管理期限为4年,最多可以获得两个管理期支持。

17.对取得注册会计师(CPA)、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执业资格证书后在起步区金融系统全职工作满2年的金融从业人员,每人2万元一次性奖励。由所在金融机构代为申请,获取多个证书的不重复奖励。

七、支持金融创新发展

18.支持金融标准制定。对主持制定国家、行业、地方科创金融相关技术或应用标准的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主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制定的分别最高给予150万元、20万元奖励。

19.鼓励使用科技金融平台。对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帮助企业获得的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及其他融资,按照融资金额给予梯度奖励,融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15亿元以内的按融资金额的0.3%对平台进行奖励,融资金额超出15亿元部分按融资金额的0.2%对平台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积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设立各类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大力引进各类绿色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对设立绿色分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对设立绿色支行、绿色金融事业部(业务中心)等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1.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科技金融机构。对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新设立或升级改造的科技支行(公司)等科技金融机构(含政策发布前设立的机构),在享受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另行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第二年开始对各机构的科创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科技金融机构评估标准的,在享受市级奖补的基础上,连续两年每年另行给予5万元补助。

八、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22.优化金融服务环境。设立起步区与金融企业对接工作专班,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建立服务机制,在金融企业落户、发展、政策兑现等方面提供优质、便捷、高效、全面的服务。同时,管委会相关部门、单位、街办要开放企业资源和项目资源,实现金融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23.支持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支持在起步区设立和引进专业化科创金融机构,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综合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为起步区内建筑、能源、科技、文化、绿色环保、乡村振兴等领域企业提供高效优质金融服务,为“轻资产”服务贸易企业提供融资便利等。

24.金融招商奖励。对引进重大、优质金融类项目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公职人员除外),最高给予单个项目50万元的招商奖励。

25.坚持创新发展与加强风险防范相平衡。坚持创新引领发展,鼓励优质金融资源引进;健全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体系,提升主动防范化解风险能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九、说明事项

(一)本政策奖励可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用于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骨干团队激励,及企业经营发展。申报企业及个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奖励的,应退回已获得的奖补资金,有关涉税支出均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二)对于管委会已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且存在与本政策所列事项同一类事项的,按照协议条款执行,不重复奖补。

(三)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如国家、省市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政策措施由区财政金融部负责解释实施,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附件2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关于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引导要素资源高效集聚、市场主体发展壮大,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动能加速培育,全面推动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以下简称起步区)开好局、起好步,结合起步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加大企业招引力度

1.加大企业落户补助。对于经认定的新设立或济南市以外迁入的重点企业:(1)“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的全国总部,分别给予5000万元、2500万元补助,省级以上区域总部,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补助。(2)中国独角兽企业总部,给予1000万元补助。(3)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且落户后三年内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给予500万元补助。(4)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在市级梯次奖补的基础上最高给予500万元补助。

2.加大企业投资奖励。(1)对经认定的总投资5亿元以上、投资强度350万元/亩以上的新落地企业,按照厂房、设备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不含土地投资)最高给予5%奖励,不超过1亿元。奖励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年度分期拨付,扶持期不超过3年。(2)对经认定的符合省市扶持政策的外资项目(含已落地外资项目次年再新进外资情形),在享受省市级扶持政策基础上,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额外奖励,最高奖励1500万元。

3.加大用人单位的奖励。对经认定新落地的企业,招聘年薪50万元(计缴所得税薪酬总额)以上且担任中高层技术和管理岗位负责人的,给予5万元/职位的招聘补贴,每家用人单位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该政策不与区级其他人才政策同时适用。

4.加大企业用房租赁补助。对经认定新落地的独角兽及准独角兽企业、省级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在区内租赁自用研发、生产、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需求,按照最高100%,给予租金补助,连续补助3年,每个企业最多补助3000平方米,累计补助最高500万元。

5.加大企业办公用房购置补助。对经认定新落地的独角兽及准独角兽企业、省级瞪羚企业,在区内指定区域内首次购买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根据实际需求,可按实际购房价格给予总额10%以内、不超过1000万元购房补助,该补助分三年发放。

二、加速优质企业成长

6.支持企业提档升级。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给予20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瞪羚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审的给予10万元奖励。

7.支持企业上规入库。(1)工业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2)商贸企业。对新增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的批发企业、首次年零售额超过1亿元的零售企业、首次年营业额超过1亿元的住宿企业、首次年营业额超过2000万元的餐饮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3)服务业企业。对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8.支持企业快速发展。对经认定的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9.支持企业品牌创建。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1)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按照正式奖项50%的比例给予奖励。(2)对新评定为山东省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3)对新获批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的有关组织给予20万元奖励。(4)对新获得“泰山品质”认证的有关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加快创新生态培育

10.支持研发机构创建。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分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11.支持创新载体建设。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2)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3)经认定(备案)的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其在孵(入驻)企业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奖励。(4)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12.支持技术研发创新。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1)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2)对获得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3)对经认定的获得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按照市级奖励资金给予最高100%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13.支持技术合同交易机构发展。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经备案的高校和科研院所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其他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分别实现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技术吸纳方为起步区内单位)3000万元、20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其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2.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项技术多次转让,仅就增值部分给予奖励。

14.支持技术改造升级。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对已竣工达产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扣除财政奖补资金)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4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15.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对企业产品纳入《山东省首版次高端软件产品名单》《山东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的,按照市级奖励的30%给予奖励。

16.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1)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工程,聚焦企业知识产权的高质量培育和高效益运用,提升企业知识产权核心竞争优势。对获得立项并按照协议验收完成的,给予项目实施单位最高40万元的奖励。(2)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于通过省、市专利质押融资资助的,按省、市级利息资助总额的20%再给予资助,省、市、区三级利息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应付利息总额。(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知识产权。凡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胜诉的,按专利侵权、纠纷赔偿金的30%给予资助,一家企业一个案件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17.支持标准制定与实施。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1)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制定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2)对新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新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3)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省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AAAA级、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3万元奖励。

18.支持检验检测机构提质发展。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对获批国家、省级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检测重点实验室的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CNAS、省级CMA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加强企业金融赋能

19.加强企业上市扶持引导。(1)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奖励。按照当前的审核机制,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首发上市申报材料的、上市成功的,在享受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分别另行给予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2)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的企业,在享受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另行给予100万元的奖励。(3)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成功的企业,在享受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另行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0.鼓励引进各类投资基金。(1)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在起步区发起设立各类母子基金,对于设立天使基金、风投基金的,政府引导基金优先给予保障;对投资起步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项目的,区引导基金收益全部让利。(2)对省、市确定的重大项目、“双招双引”项目和新旧动能转换产业项目,引导基金可与社会资本合作量身订制项目基金,并可适当放宽引导基金出资比例,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引进发展。(3)基金投资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在享受市级奖补的基础上,最高奖励金额提高50万元。基金投资我区非种子期、非初创期企业的,最高奖励金额提高100万元。

五、附则

本政策重点扶持符合起步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

奖补事项中,存在区级配套上级奖补资金的,在全额落实市级政策配套任务基础上,如起步区政策更高,则加补差额。对于管委会在项目合作中已与合作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与此政策所列事项属同一类事项的,按照协议所定条款执行,不重复奖补。企业所获奖补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进行账务管理,并接受起步区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政策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政策不相符的以国家政策为准。以上政策由起步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此前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适用本政策。如遇国家、省、市、区重大政策调整,将对本政策进行修订。


附件3

 

关于支持智能车产业发展的九条政策(试行)

 

为培育增长新动能,加快推动智能车产业发展,打造智能车产业创新发展高地,结合起步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推进智能车产业项目落地

1.加强产业空间保障。对新引进的新能源汽车及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项目,租赁自用研发、生产、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需求,按照最高100%,给予租金补贴。对自购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给予总额10%以内、不超过1000万元购房补助。

2.打造关键零部件产业集群。对新引入的、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及系统(电动空调、电动转向机、电动刹车、电仪表、远程监控装置、制动能量回收装置等)、燃料电池系统相关辅件、车载储氢系统等项目,按照设备投资总额的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二、支持智能车产业研发创新

3.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于动力电池、新一代车用电机、电控、智能化技术等领域,经国家、省、市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载体,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按照市级奖励10%的标准额外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开展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技术、集成技术、共性技术的研发,经认定,对已完成产业化的重点研发项目给予补贴,单一项目补贴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5.支持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在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网联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领域加大对核心零部件、关键技术的研发投入,每年评选一批示范项目,按参与主体项目研发投入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事后资助。

三、完善智能车产业生态

6.支持智能网联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鼓励企业参与城市智能化道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推进道路基础设施的信息化、智能化和标准化,并开展多场景的示范运营活动,对入选济南市智慧应用试点示范项目应用工程的项目,按实施主体项目建设实际投资的10%给予奖励,最高150万元。

7.支持新能源汽车及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延伸合作。支持新能源汽车及智能网联汽车企业与传统汽车企业深度合作,充分发挥龙头企业融通带动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开放供应链,并按照实效给予龙头企业最高150万元奖励。

8.支持产业标准制订。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及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各项标准制定。对获得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制定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9.支持创新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投融资模式。推动设立新能源汽车及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基金,支持落地本地的新能源汽车及智能网联汽车优质企业和项目,建立健全覆盖全链条的金融支撑体系。

四、附则

本政策重点扶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等条件的区内企业。奖补事项中,区级奖补与上级奖补为同一事项的,在全额落实市级政策配套任务基础上,如起步区政策更高,则加补差额。对于管委会在项目合作中已与合作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与此政策所列事项属同一类事项的,按照协议所定条款执行,不重复奖补。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25日。



 

关于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的九条政策(试行)

 

为促进起步区机器人产业加快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竞争优势,结合起步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培育壮大产业主体

1.发展壮大整机及系统集成。对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机器人整机(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特种机器人)、机器人系统集成(系统开发、操作系统等共性技术)新建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对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上述新建项目按照《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关于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执行。

2.加强关键零部件配套。对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机器人关键零部件(包括智能控制器、高性能伺服驱动系统、智能一体化关节、高性能减速器、新型传感器等)新建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对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上述新建项目按照《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关于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执行。

二、支持示范应用推广

3.支持机器人应用建设。鼓励在医疗康复、养老助残、仓储物流、农业、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建筑等领域开展机器人试点应用,对纳入国家机器人应用示范项目的,按照项目所获得国家扶持资金1∶0.3的比例给予配套奖补,单个项目配套奖补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4.加大产品推广应用力度。对企业研发生产的列入国家级、省级首台(套)新产品目录的机器人整机、系统集成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按产品年销售额的10%给予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产品奖励最高200万元。

三、支持创新能力提升

5.支持创新资源集聚。对新认定了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按研发设备投入的30%予以扶持,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6.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对新增国家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给予120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为山东省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构的,依据省科技厅考核结果,考核优秀的给予60万元补助。

四、支持产业生态建设

7.支持建设检测、认证机构及公共服务平台。在起步区注册并获批建设的机器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与评定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按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1000万元。

8.加大人才引进和培育。对新引进的机器人领域人才(团队),对获评济南市“海右翘楚”顶尖人才(团队)的,按照上级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鼓励机器人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提升员工职业技能,对取得初、中、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资格的,按照培训费用20%、30%、50%的比例给予企业培训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9.设立产业引导基金。推动设立机器人产业引导基金,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采取市场化运作,支持境内外机器人产业在起步区集聚。

五、附则

本政策重点扶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等条件的区内企业。奖补事项中,区级奖补与上级奖补为同一事项的,在全额落实市级政策配套任务基础上,如起步区政策更高,则加补差额。对于管委会在项目合作中已与合作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与此政策所列事项属同一类事项的,按照协议所定条款执行,不重复奖补。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25日。


 

 

关于支持元宇宙产业发展的八条政策(试行)

 

为把握元宇宙产业发展机遇,加快构建活力迸发、特色突出、健康有序的元宇宙产业生态,提升元宇宙产业综合竞争力,结合起步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全力培育元宇宙市场主体

1.强化元宇宙项目招引力度。重点招引虚拟现实终端、增强现实终端、全息显示及体感终端设备生产企业,和云端实时渲染、分布式内存计算等关键基础软件开发企业,对其优先给予产业载体空间、人才公寓等支持。

2.开放应用场景。在智慧城市、智能制造、文化旅游、金融等领域开放一批应用场景,鼓励国内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揭榜挂帅制参与。

二、全力扶持元宇宙关键技术融合创新

3.支持关键技术突破创新。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及科研院在空间计算、全息光场、数字孪生、区块链、类脑科学、机器视觉、机器人仿生感知与认知、人机自然交互等领域开展关键技术协同攻关,对当年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的元宇宙领域项目,按其研发费用增长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

三、全力完善元宇宙企业投融资环境

4.鼓励元宇宙企业加强融资。鼓励元宇宙企业加强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对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元宇宙领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所获投资额10%、给予最高100万元投资后扶持。

四、全力扶持元宇宙创新生态培育

5.支持元宇宙场景应用示范。支持开展“元宇宙+生产制造”“元宇宙+智慧城市”“元宇宙+文化旅游”“元宇宙+教育培训”“元宇宙+医疗健康”等“元宇宙+”的重点应用场景建设,对入选新型智慧城市试点示范的项目,在市级政策基础之上,追加5%(最高补助100万元)的实际投资补助。

6.支持产业标准制定。围绕元宇宙重点领域开展海内外知识产权布局,对获得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制定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支持建设元宇宙创新平台。支持建设元宇宙领域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对经国家级、省级、市级新认定的平台分别给予实际投资额30%、20%、10%的财政补助,最高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奖励。

8.加大人才引进。对于新引育的对元宇宙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行业领军、资深领航、技术领衔人才,经认定纳入起步区领军人才支持的,除享受市级相关人才政策外,按照创新类和创业类,最高分别给予200万元和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附则

本政策重点扶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等条件的区内企业。奖补事项中,区级奖补与上级奖补为同一事项的,在全额落实市级政策配套任务基础上,如起步区政策更高,则加补差额。对于管委会在项目合作中已与合作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与此政策所列事项属同一类事项的,按照协议所定条款执行,不重复奖补。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25日。



 

关于支持中国芯产业发展的九条政策(试行)

 

为加快推进起步区中国芯产业发展,建设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芯片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结合起步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培育壮大产业主体

1.支持重点项目引进。对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智能传感器、IGBT(功率芯片)、MCU(主控芯片)、新型显示芯片等芯片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等领域的制造业项目,经论证通过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对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上述新建项目按照《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关于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执行。

2.深化产业链配套招商。鼓励以商招商,激发本地企业延链补链强链内生动力,对现有芯片企业引进单个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配套企业落地起步区,对推荐企业按照落地项目实际到位资金1%给予奖励,最高150万元。

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3.加快芯片产业关键专用装备攻关。对企业自主研发的芯片产业关键专用装备,实现首台销售的,按照单台装备销售额的25%,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4.推动关键材料自主可控。支持首批次自主可控新材料进入重点芯片制造企业供应链,对研制单位,按一定期限内产品实际销售总额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5.支持核心芯片产品突破。对企业销售自研芯片,且单款销售金额累计超过2000万元的,按照该款芯片当年销售总额的15%,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三、支持产业生态建设

6.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芯片企业、产业联盟、专业机构、园区等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对新建且年度服务企业(收入规模不小于500万元)数量20家以上的平台,按照平台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1200万元奖励。

7.支持企业开展封装和测试。对为芯片设计企业进行封装和测试的企业(不含关联企业),按照封测费用5%的比例给予支持,对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8.支持企业融资。对于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基金融资的芯片企业,区内政府出资产业基金可按照不超过其当期获得融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跟进投资。

9.强化人才支撑。支持芯片企业引进青年人才,符合条件的给予2万—5万元一次性生活补贴;支持芯片企业与高校联合建设现代产业学院,对通过省级以上认定的,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按照市级奖励的30%给予奖励。

四、附则

本政策重点扶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等条件的区内企业。奖补事项中,区级奖补与上级奖补为同一事项的,在全额落实市级政策配套任务基础上,如起步区政策更高,则加补差额。对于管委会在项目合作中已与合作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与此政策所列事项属同一类事项的,按照协议所定条款执行,不重复奖补。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25日。



 

关于支持新会展产业发展的八条政策(试行)

 

为充分发挥政策措施的激励引导作用,促进会展业持续健康发展,增强起步区会展业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功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起步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促进会展业集聚发展

1.吸引国际国内知名会展企业落地。支持国际国内知名会展企业落户起步区,根据展会租赁面积、行业影响力等情况,额外给予市级扶持标准上浮10%的扶持奖励。

2.培育地方性专业会展企业。在起步区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新纳统会展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3.吸引国内知名展会办展。对新引进的、由国家部委和国家级一类行业协会(学会)组织承办,且在国内成功举办的巡回展会,租赁面积在20000㎡(含)以上的,根据展会租赁面积等条件,给予场租费用不超过50%的补贴,每个展会最高给予补贴60万元。

二、壮大市场化会展项目

4.促进特色展会发展。围绕起步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领域和“6+4+2”产业主攻方向(智能车、新能源、新材料、中国芯、机器人、元宇宙;新金融、新电商、新会展、泛航空;现代种业和休闲农业)的新兴题材展会,租赁面积在30000㎡(含)以上且展位1200(含)个以上的,给予补贴20万元。

5.鼓励培育会展新业态。鼓励会展企业运用互联网新技术、元宇宙、AR技术创新会展服务模式,对新技术投入额度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包括设备、技术、软件等),按照投入额度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支持推进展馆建设运营。支持以济南黄河国际会展中心为核心载体,建设会展产业园区,不断优化展区建设、完善配套建设,提高运营服务水平,打造全国一流会展承接地。

三、支持会展企业创新发展

7.倡导诚信展览和绿色会展。对获得商务部等国家部委授予“绿色会展示范单位(项目)”,额外给予市级扶持标准上浮10%的扶持奖励。

8.加强会展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与省内相关院校的合作交流,鼓励高等院校和各类教育机构开设会展相关专业;支持会展企业建立会展人才培训基地,培养会展业市场策划、营销、服务与管理人才。对引进的国际国内会展业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起步区人才支持政策。

四、附则

本政策重点扶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等条件的区内企业。奖补事项中,区级奖补与上级奖补为同一事项的,在全额落实市级政策配套任务基础上,如起步区政策更高,则加补差额。对于管委会在项目合作中已与合作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与此政策所列事项属同一类事项的,按照协议所定条款执行,不重复奖补。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25日。



 

关于支持新电商产业发展的九条政策(试行)

 

为促进起步区新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发外贸增长新动能,结合起步区实际,特制订本政策。

一、加强市场主体培育

1.培育跨境电商龙头企业。重点培育引进辐射带动能力强、行业影响较大的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商企业,发展跨境电商总部经济。对设立独立法人总部或区域总部年交易规模5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1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商独立站企业和跨境电商卖家,租赁自用研发、生产、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需求,按照最高100%,给予租金补助,连续补助3年,每个企业最多补助3000平方米,累计补助最高500万元。首次购买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根据实际需求,可按实际购房价格给予总额10%以内、不超过1000万元购房补助,该补助分3年发放。

2.推动传统企业开展跨境电商。支持传统外贸企业应用跨境电商拓展国内外市场,积极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创新。对区内传统企业在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中实际支付给跨境电商平台的年服务费、推广费等按照80%的比例进行扶持,单户企业扶持上限为30万人民币。对已经享受市级部门开放型引导资金扶持的,对其未扶持部分给予50%的额外扶持,市区两级扶持合计不超过100%。

二、加强平台载体建设

3.加快跨境电商产业聚集区建设。聚合优势资源,支持建设产业特色鲜明、具备跨境电商全产业链服务能力的产业园区。对经认定的使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园区内跨境电商卖家占60%以上且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2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园区,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4.支持跨境电商直播基地建设。鼓励本区企业通过场地改造建设集主播孵化、直播带货、电商运营于一体的跨境电商直播基地。对于直播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基地签约人数达到40人、运营服务团队人员达到10人,且跨境电商直播带货的实际金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基地运营企业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加强供应链体系打造

5.开展“产业集群+跨境电商”试点。优选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等集聚优势较强的产业集群,开展“产业集群+跨境电商”试点,实施“线上产业带”“起步区制造出海”等行动,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境外商标注册和国际认证。对企业开展国际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专利许可和体系认证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30%补贴,单户企业享受该项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已获得上级部门补贴的企业,对其剩余部分给予补贴,补贴额不超过其总费用的30%。)

6.支持建设和租用跨境电商海外仓。帮助跨境电商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引导企业在RCEP、“一带一路”等重点市场布局信息化程度高、服务功能完善的公共海外仓。对建设跨境电商海外仓的企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租赁海外仓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实际租赁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资金不超过10万元。对已经享受上级部门补贴的,对其剩余部分给予补贴,补贴额不超过其总费用的20%。

四、加强产业要素保障

7.促进跨境电商行业交流。鼓励跨境电商行业商协会、企业组织开展跨境电商产业交流及资源对接活动,对国内外知名的跨境电商企业、行业服务机构在我区举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峰会、论坛等跨境电商公共交流活动,给予活动主办方适当支持。对活动发生费用给予50%的支持,单个活动支持不超过5万元,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0万元;支持行业商协会牵头组织企业(不少于15家,企业展位须有统一的宣传标识)参加境内的跨境电商展会活动,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给予30%的支持,每家企业支持不超过2个展会,单个展会支持不超过3万元

8.重点组织跨境电商孵化培训。支持跨境电商孵化企业或机构重点组织开展跨境电商政策、业务流程和跨境电商实战等专项培训,提升企业数字化转型能力。孵化企业或机构辅导培训新注册或上一年年度进出口数据为零的企业在跨境电商平台完成店铺注册、产品上架,并产生实际销售。年孵化企业20家以上、且每家企业年进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的,对孵化企业或机构每孵化一家企业奖励2万元,最高200万元。(如市级相关部门出台同一项目的政策,则企业不得同时享受,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9.加大跨境电商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展跨境电商投融资服务,开发创新型信贷产品,运用电商供应链物流、资金流等信息,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保兑仓融资、融通仓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国有金融平台公司与跨境电商企业合作。鼓励各类风险投资基金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对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小微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予以全额支持,对一般企业保费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给予相关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可获得300万元支持。

五、附则

本政策重点扶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等条件的区内企业。奖补事项中,区级奖补与上级奖补为同一事项的,在全额落实市级政策配套任务基础上,如起步区政策更高,则加补差额。对于管委会在项目合作中已与合作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与此政策所列事项属同一类事项的,按照协议所定条款执行,不重复奖补。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25日。

济起管发〔2024〕5号 公示版.pdf济起管发〔2024〕5号 公示版.docx

附件1.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印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关于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附件2.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印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关于支持金融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附件3.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智能车、机器人、元宇宙、中国芯、新会展、新电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主要负责人解读:财政金融部苏德民副部长解读《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关于支持金融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有声朗读: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印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关于支持金融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字解读:关于《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关于支持金融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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