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题解读:关于推行“集群注册”登记改革工作的汇报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提升信息化水平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85号)等文件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方式,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当前,我区正处于集中建设时期,城市更新及产业升级加速推进,受大规模拆建工程的影响,企业住所缺乏、办公场所紧缺的问题日益凸显,小微企业及创业企业的经营场所存在不稳定性,招商工作因经营场所压缩而面临严峻挑战。复制推广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经验,推进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度创新改革势在必行。
为提升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规范化水平,降低经营主体创业成本,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结合起步区发展实际,数字城市部(行政审批服务局)起草了《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3年12月中旬,数字城市部(行政审批服务局)启动起步区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登记改革工作,通过研究学习东莞、肇庆、常州、济南自贸区等地经验,组织行业专家开展座谈交流,形成《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经营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期间,多次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及驻区单位意见,并在起步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完成公平性竞争审查及合法性审查,反馈意见均已吸收,并修改完善形成《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21条,分为总则、托管机构登记、集群经营主体登记、托管机构与集群经营主体的责任义务、监管管理五章。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集群注册管理模式。明确了集群注册、托管机构、托管服务和集群经营主体的定义。确定了集群注册联席会管理工作制度及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由联席会统筹、协调、研究、督查集群注册实施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集群注册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相较于其他城市,由登记机关牵头实施,监管部门协同监管的工作机制,起步区集群注册联席会管理工作制度,强化审管互动,形成了各相关部门间分工明确、协作紧密的工作机制,确保政策高效实施与监管的精准到位。
(二)明确托管机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明确了可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机构范围及其需具备与提供托管服务相适应的经营面积、规模、规章制度等条件,以及需要提交取得“商务秘书服务”法定材料、承诺书等具体文件。相较于其他城市,起步区创新性地扩大了托管机构的范畴,将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及法律服务机构等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其中,展现了显著的制度优势和前瞻视野。同时,对托管机构实行信用承诺制审批模式,优化申请流程,简化申请材料,提升市场准入效率。以上旨在筛选出具备专业能力和良好信誉的托管机构,为集群经营主体提供稳定、可靠的服务。
(三)明确经营主体不适宜申请集群注册登记范围。概括描述了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事项需满足特定面积或布局条件的,金融、医疗、教育等行业需经过严格审批和监管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存在其他信用问题的经营主体等5种不得申请集群注册登记情形。在市场准入环节对集群注册实施进行了规范管理,可以有效避免潜在的风险和问题,保障集群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
(四)明确托管机构和集群经营主体责任义务。托管机构建立集群经营主体档案管理制度及秘书管理制度,定期联系集群经营主体并报送托管服务运营情况。在终止托管服务前,须协助全体集群经营主体办完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时,托管机构、集群经营主体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工作,合法合规经营。此举旨在通过强化主体责任义务,发挥托管机构贴近集群经营主体的政企纽带作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五)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存在风险隐患的情形,将暂停办理托管机构新设的集群经营主体相关登记,确保集群注册工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联席会各成员单位共同建立风险预警防控和监管联动机制,加强对托管机构及集群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通过跨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问题,确保集群注册工作有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