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起步区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济起管经发字〔2023〕11号)试行期将届满,为加强供热价格管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起步区2023-2024年供热季期间集中供热价格试行情况及成本监审情况,制定了《起步区集中供热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4年6月20日至7月20日。
二、反馈意见的方式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xxqfzgg@jn.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标明“起步区集中供热定价方案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创新中心808室,邮政编码25009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起步区集中供热定价方案”字样。联系电话:66604393。
济南起步区管委会经济发展部
2024年6月20日
起步区城镇集中供热定价方案
(征求意见稿)
《关于起步区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济起管经发字〔2023〕11号)试行期将届满,为加强供热价格管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起步区2023-2024年供热季期间集中供热价格试行情况及成本监审情况,经商有关部门统筹研究,拟继续执行济起管经发字〔2023〕11号有关政策,如下:
一、供热时间及温度
供热时间原则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二、集中供热价格标准
(一)按面积计费标准
1.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26.70元标准执行。
2.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39.80元标准执行。
3.中小学、托幼园所,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的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医疗中心、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等非营利性老年服务项目,经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住户(省市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按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26.70元标准执行。
4.价格优惠政策:为照顾困难居民家庭,对我区低保、特困等民政保障对象以及持有《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居民家庭,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19.50元标准执行。
(二)两部制热价
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按房屋面积收取,计量热价按计量表装置读数收取。计算公式为:用热费用=基本热费(占供热费的30%)+计量热费(占供热费的70%)。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平方米)×计费面积(平方米)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
计费面积: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热价: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8.01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0元;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1.94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30元。
三、有关要求
(一)在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供热面积收费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不得超过10%。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或因热计量装置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供热面积收费。
(二)供热企业要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公示收费标准,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为广大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三)未尽事宜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及省、市其他有关现行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同时,将开展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并经区管委会同意后印发实施。拟自2024-2025年供热季起执行。
为加强供热价格管理,促进起步区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集中供热价格试行情况及供热成本监审情况,制定了《起步区城镇集中供热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工作背景
根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山东省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文件规定,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以成本测算为基础,兼顾起步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及供热企业成本压力等因素,起步区于2023年9月份印发了《关于起步区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济起管经发字〔2023〕11号)(以下简称《通知》)。当前,该文件试行期将届满,为规范供热价格管理,保持价格政策的连续性,今年9月底前需印发起步区集中供热正式价格文件。
二、调研起草情况
(一)价格试行情况。2023年9月,履行价格听证等法定程序并经2023年管委会第1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经济发展部与建设管理部联合印发了《通知》,制定了起步区集中供热价格,文件试行期为一年,该价格与济南市集中供热价格持平,在周边区县中处于中游水平。
(二)成本监审情况。2024年4月-5月,经济发展部组织建设管理部以及成本监审第三方服务单位等对集中供热企业开展供热成本调查核算。经核算,2023年度企业单位供热成本为35.4元/平米。
(三)《方案》起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集中供热价格试行情况及供热成本监审情况,起草了《方案》,拟继续执行济起管经发字〔2023〕11号价格政策。
(四)专家论证情况。2024年7月16日,针对《方案》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组原则通过《方案》内容,提出做好政策宣传及解释工作的建议。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供热时间及温度。供热时间原则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二)集中供热价格标准。一是按面积计费标准。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26.7元标准执行;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39.8元标准执行;中小学、托幼园所,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的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医疗中心、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等非营利性老年服务项目,经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住户(省市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按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26.7元标准执行;价格优惠政策:为照顾困难居民家庭,对我区低保、特困等民政保障对象以及持有《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居民家庭,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季每平方米19.5元标准执行。二是两部制热价。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按房屋面积收取,计量热价按计量表装置读数收取。计算公式为:用热费用=基本热费(占供热费的30%)+计量热费(占供热费的70%)。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平方米)×计费面积(平方米),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计费面积: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热价: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8.01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0元;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1.94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30元。
(三)有关要求。一是在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供热面积收费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不得超过10%。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或因热计量装置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供热面积收费。二是供热企业要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公示收费标准,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为广大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三是未尽事宜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及省、市其他有关现行规定执行。
四、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同时,将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并经区管委会同意后印发实施。拟自2024-2025年供热季起执行。
济南起步区管委会经济发展部
2024年6月20日
截止至2024年7月20日,本方案共收到0条相关意见。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经济发展部
发展改革办公室
2024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