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100MB281776XA/2024-0178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组配分类:
政策制度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4-07-17
有效性:
文件登记号:

人社政策问答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政策问答(三)

2024-07-17 来源: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社会事业部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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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方式?

根据《关于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接收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4号)要求,人事档案须通过机要通信、邮政特快专递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1)对曾从党政军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转出,或拟转往上述单位的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

(2) 除曾属于党政军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档案之外的其他档案,在各类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转递 ,可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


Q2


存档类型变更注意事项?

档案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存档形式有个人存档和单位存档两种,当工作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变更存档类型。

(1)从单位存档变更为个人存档。需持单位离职证明向存档机构提出申请。

(2)从个人存档变更为单位存档。需持单位劳动合同或单位接收证明向存档机构提出申请。

(3)变更委托存档单位。需持新单位劳动合同或单位接收证明、原单位离职证明向存档机构提出申请。


Q3


存档机构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时,是否审核行政(工资)介绍信、就业报到证等材料?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规定,档案转递时,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备材料。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规定,自2023年起不再将就业报到证、改派手续作为档案接收转递的必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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