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居民临时性、突发性、紧迫性生活困难,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临时救助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救急难”机制的主要承接制度。近年来,全市全面建立实施了临时救助制度,较好地化解了城乡居民临时性、突发性、紧迫性生活困难,在兜住民生底线、开展救急解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水平偏低、制度效能发挥不充分、工作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各区县民政局要充分认识对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群众实施临时救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保障、及时高效、制度衔接、资源统筹、公开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对象明确、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完善政策措施
(一)细化对象和类型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户籍在本市的城乡家庭和人员,居住在本市且持有效居住证的城乡家庭、非户籍人员,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其他流动人员及持有效护照的外籍人员。
根据致困原因,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二)明确救助条件
1.急难型临时救助
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意外事件及其他特殊困难,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有以下紧急情形之一,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1)因突发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个人;
(3)因刑满释放、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4)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核审批期间,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5)因受重大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家庭或个人;
(6)低保家庭、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孤儿、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三留守”人员因极端天气等原因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7)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临时救助
因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1)因治疗重特大疾病医疗支出突然增加,个人无力支付,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低保家庭、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边缘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物价上涨等因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子女在本市入学全日制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或在本市参加高考后入学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因学费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 6 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 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提出申请之月前 12 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低保家庭、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边缘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
(三)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各镇(街道)具体负责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工作。遭遇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可以在济南区域内就近向户籍地或困难发生地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镇(街道)要针对不同救助类型,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进一步增强临时救助的可及性、时效性、公正性。
1.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出现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街道)应当在 24 小时内“小额先行救助”,5 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收集必要材料,履行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有条件的镇(街道)可委托村(社区)直接实施小额临时救助,提高临时救助效率。
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根据急难情形,提交以下必要材料:
(1)申请书、身份证、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发生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发生意外事件、责任认定及赔偿、补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3)因突发重特大疾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诊断书、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
(4)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区县、镇(街道)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接到临时救助申请的镇(街道)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的程序,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材料齐全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非济南市户籍人员申请需同时提供有效居住证和有效护照;
(2)申请书、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3)因突发重特大疾病,年度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保报销、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诊断书、病历、出院结算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4)收入证明(没有收入的提供失业登记证明)、学生在读证明、残疾人证等相关材料;
(5)区县、镇(街道)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科学制定救助标准
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救助标准与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
1.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 1000 元以下(含1000 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对受疫情或灾害等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2000 元。
2.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三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分别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 3 倍、6 倍、12 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分两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 3 倍、6 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 4000 元。 有条件的镇(街道)可以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 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区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所在镇(街道)制定综合救助方案,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五)拓展救助方式和服务方式
注重救助时效,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方式,提高救助时效。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时,必 须完善资金或实物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防止出现暗箱操作等问题。对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 难的家庭和个人,可区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教育、住房、医疗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协助提出申请;对需要司法、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专项服务的,应及时转介。
(六)不予救助的情形
1.需提供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拒绝提供的;
2.不配合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3.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4.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
5.子女有赡养能力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6.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严重困难且屡教不改的;
7.以死亡人员名义申请临时救助的;
8.区县、镇(街道)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
加强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衔接,对申请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纳入保障范围之前生活困难的应给予适当临时救助,救助标准参照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执行。适当加大对低保家庭、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孤儿、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因疫情致困家庭和人员的救助频次和额度,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加强与慈善救助的衔接,形成资源统筹、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机制。各级慈善总会要通过设立“救急难”专项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重点投向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领域,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经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切实发挥救急解难的作用,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积极探索财政资金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实现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救助信息互通共享。搭建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信息对接平台,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救助资源、慈善救助项目、社会爱心捐赠、群众志愿服务形成无缝对接。加强引导扶持。各区县民政局要通过政府委托、协商、奖励、补贴等方式,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广泛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
四、深化“救急难”工作机制建设
(一)健全主动告知机制。各区县要以镇(街道)为单位将临时救助政策纳入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政策“明白纸”,详细列出困难群众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条件、审核审批程序、救助标准以及政策依据等事项。要在区县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工作平台、村(社区)公开栏或宣传栏摆放或张贴政策“明白纸”,在办理有关社会救助业务审核审批时,同步向申请对象发放政策“明白纸”。要充分利用广播 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临时救助政策,提升临时救助政策的覆盖面、知晓率。
(二)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压实村(居)民委员会的主动发现责任,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社区)民政协理员、驻村(社区)干部、社区网格员、志愿者等在主动发现中的作用,开展经常性走访活动,了解、收集困难群众信息,及时发现、上报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协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区县民政局 要指导镇(街道)在接到村(社区)及当事人的救助线索或申请后,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救助或按程序上报,对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实行“小额先行救助”后补充说明情况。区县民政局要加大对临时救助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临时救助落实、落细。
(三)健全快速响应机制。区县民政局要开通社会救助热线,实现线下受理与线上受理相结合,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报告急难情况渠道。要运用“互联网+”思维做好“救急难”工作,通过微信群、QQ群、APP等方式,实现网上的信息发布、急难信息主动发现和救助申请受理。要推动临时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临时救助申请、办理、查询“掌上办”“指尖办”。要加强全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临时救助模块应用,实现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等环节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四)健全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对重大急难个案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充分发挥部门协同作用,加大救助力度,推进资源统筹,提升综合救助能力,有效化解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防止返贫致贫,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五)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镇(街道)经办机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根据申请人困难情况、致困原因,统筹考虑家庭人口结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刚性支出等因素,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出综合实施社会救助措施的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介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建设,统一窗口标识,固定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分办转办流程,建立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服务规范,方便困难群众查找、辨识和求助,推动实现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申请“只跑一次”,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绿色通道”。
(六)健全舆情监测机制。各区县民政局要畅通信访、政务服务平台等信息渠道,加强舆情监测和研判,及时回应群众的诉求,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和舆情炒作事件。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做好备案,加强跟踪监测,转介相关部门予以帮扶。
临时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中起着拾遗补缺、托底保障的重要作用。各区县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济南市民政局
2021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