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转起管复决字[2024]42号
申请人: 杨某,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单县终兴镇盖六行政村杨辛庄37号。
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孙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孙耿街道迎新大街259号。
负责人:王友斌,主任。
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孙耿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孙耿街道办事处)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要求拆迁办对我济阳县京博木器厂的搬迁进行补偿。
申请人称:自2024年2月4日我厂接到通知,我厂积极配合拆迁行动,并已完成厂房内机器、材料的搬迁,但是孙耿镇街道办事处并没有对我厂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因此我厂要求以下补偿:1、搬迁时运输车辆及人工费用共计:11231.88元(含货车运输费用、叉车装卸费用、外招小工工人费用),大写:壹万壹仟贰佰叁拾壹元整。2、停产停业补偿:搬迁期间无法生产,搬迁与重新整理厂房恢复生产的时间是二个月,厂里需要补偿费用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工厂里常备有六个工人,要求补偿六个工人两个月的工资共计64000元(大写:陆万肆仟元整)。3、因厂子搬迁,厂子内板材、半成品柜子、木门,以及作为样品的木门、衣柜都没有时间售卖,只能当废品处理,因此需要补偿费用100000元(大写:拾萬元整)。4、因厂子搬迁,对厂区内设备会产生一定的磨损,且厂房内设备需要专业人员拆卸,并在新厂区内重新安装,此项需要补偿费用30000元(大写:叁萬元整)。5、因厂子搬迁,厂房里三相电需要拆卸,新厂子里需要重新架设三项电线,由此会产生三项电布设的人工费用、材料费用,需要补偿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6、因厂子搬迁,厂房里气管需要拆卸,新厂子里需要重新架设气管网络,由此产生的人工费用、材料费用,需要补偿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7、厂区内办公室及二楼2个卧室内曾进行装修,搬迁后新的办公室及卧室需要重新装修,因此需要补偿费用25000元(大写:贰萬伍仟元整)。8、厂区内中央吸尘系统(含大型吸尘器、吸尘间)的拆卸与新厂房内的重装费用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9、厂区内废气处理系统的拆卸与新厂房内的重装费用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10、三个空调的移机费用760元(大写:柒佰陆拾元整)。11、基于拆迁政策产生的搬迁奖励费用150000元(大写:拾伍萬元整)。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3.搬迁前现场照片(打印件)八张;
4.机械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各两份;
5.订单详情(打印件)四张、账单(打印件)16张;
6.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一张;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税款所属期间:2023-10-01至2023-12-31)(复印件)一份;
8.沿街商业房屋补偿及搬迁费、拆迁奖励汇总单(复印件)一份;
9.《异议申请书》(打印件)一份;
10.两张光盘。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经与被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应向被拆迁人支付相关拆迁补偿款。根据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开发建设的进度安排和规划要求,2024年3月孙耿街道沿104国道拆迁工作已全面展开。为了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起步区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孙耿街道办事处发布《爱旭供水管线(孙耿段)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意见》。经调查,韩孟河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涉案房屋产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为韩孟河,2024年3月5日,韩孟河作为产权人与孙耿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签订了《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集体土地沿街商业房屋补偿协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集体土地沿街商业房屋拆迁协议签订奖励协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集体土地沿街商业房屋搬迁奖励协议》并签署了空房验收移交单,协议中对房屋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搬迁费、奖励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二、申请人可以通过自行协商、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其与出租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并按照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向被拆迁人主张相关费用。集体土地上的经营性房屋承租人与房屋拆迁补偿没有利害关系,其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通过自行协商、民事诉讼等途径向出租人主张所租赁房屋上的添附以及因征收而产生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费用。本案中,申请人租赁案外人韩孟河所有的被拆迁房屋,案外人韩孟河是被拆迁人,拆迁补偿的对象,被申请人与案外人韩孟河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及奖励协议,被申请人向被拆迁人支付相关拆迁补偿款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之间是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申请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向案外人主张相关费用。对于搬迁费和特殊设备迁移补偿费,申请人与案外人韩孟河签订搬迁奖励及补充协议已经明确约定,被申请人向被拆迁人支付相关拆迁补偿款符合拆迁协议约定。对于装饰装修费,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的装饰装修,按照其与被拆迁人合同约定对于装饰装修由申请人自行处理,且涉案片区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意见并无装饰装修补偿项目,其要求该项补偿无事实和政策依据。对于因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而导致的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现行法律、法规尚无具体明确的规定,而涉案片区政策并无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项目,其要求该项补偿无政策依据。综上,请求贵委依法查明事实,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爱旭供水管线(孙耿段)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意见(复印件)一份;
2.韩孟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承诺书、孙耿街道办事处小杜家村沿街商业房屋产权面积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4.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及附属物测量平面图(复印件)各一份;
5.地上附着物清点明细表(复印件)一份;
6.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集体土地沿街商业房屋补偿协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集体土地沿街商业房屋拆迁协议签订奖励协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集体土地沿街商业房屋搬迁奖励协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集体土地沿街商业房屋补偿补充协议(复印件)各一份;
7.空房验收移交单。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案涉坐落于孙耿街道小杜家村的商业房屋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为韩孟河。2018年3月1日,申请人杨依芳作为乙方与甲方韩孟河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其中第二条约定租赁期限自2018年3月1日至2028年3月1日;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租赁期间,若因政府部门规划等原因造成厂房拆迁,房屋部分补偿款归甲方所有,企业部分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2024年3月1日,孙耿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发布《爱旭供水管线(孙耿段)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意见》,对拆迁范围、签约期限、分类及补偿标准、搬迁费及奖励等作出了规定,其中第四条第一款对于搬迁费规定为,自正式动迁之日起10日(含)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照该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20%给予搬迁费;未能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照该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5%给予搬迁费。
2024年3月5日,韩孟河与孙耿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孙耿街道办事处小杜家村民委员会就拆除韩孟河所属沿街商业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签订《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集体土地沿街商业房屋补偿协议》,后三方签订《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集体土地沿街商业房屋拆迁协议签订奖励协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集体土地沿街商业房屋搬迁奖励协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集体土地沿街商业房屋补偿补充协议》,约定支付韩孟河房屋补偿费1676218.5元、地上附着物(含设备迁移费)89431.5元、拆迁协议签订奖励费106717元、搬迁奖励费335243.7元、变压器等特殊设备迁移补偿费用7800元。
另查明,济阳县京博木器厂经营场所为济阳县孙耿镇小杜村1号,经营者为孙素华,孙素华系申请人之配偶。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其一为申请人杨依芳是否为拆迁补偿安置对象;其二为申请人主张的各项补偿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均未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作出具体规定。但《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土地征收需要搬迁农民住房、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用房、乡镇村企业用房和其他非居住用房的,被搬迁人应当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到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登记,申请补偿安置。”据此,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不是法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对象。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关于搬迁费,根据《爱旭供水管线(孙耿段)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一款:“自正式动迁之日起10日(含)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照该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20%给予搬迁费;未能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照该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5%给予搬迁费”的规定可知,搬迁费系基于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对所有权人进行的一种定型化补偿项目。被申请人已根据上述规定与韩孟河签订《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集体土地沿街商业房屋搬迁奖励协议》,按照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20%给予了补偿。对于申请人主张的停产停业损失、板材等未能及时售卖的损失、设备磨损拆卸重装损失、重新装修费用等,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2000号)及《爱旭供水管线(孙耿段)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意见》均未对此作出规定,申请人主张该部分补偿没有依据。至于拆迁协议签订奖励费用,系被申请人与韩孟河在《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集体土地沿街商业房屋拆迁协议签订奖励协议》中作出的约定,与申请人无关。故,申请人主张的各项补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租赁韩孟河房屋从事经营,因情势变迁导致无法正常经营,可以根据与韩孟河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的约定,依法主张自身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杨依芳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或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