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转起管复决字[2024]44号

2025-03-10 来源: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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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周某某,女,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孙耿街道办事处西艾屯村171号。

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孙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孙耿街道迎新大街259号。

负责人:王友斌,主任。

申请人周某某与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孙耿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孙耿街道办事处)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济起孙耿办发〔2024〕36号《关于周立平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孙耿街道办事处西艾屯村村民,在本村有承包地及合法取得的宅基地,现该房屋及承包地处于“经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建设项目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申请人却并被认定不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信访事项,2024年3月15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济起孙耿办发〔2024〕36号《关于周立平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建议申请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诉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36号决定书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得以妇女离婚为由侵害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离异人员即便长期不在本村居住,只要户口未迁出,且未享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他们仍然应享有原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案中,申请人未通过再婚或其他方式丧失该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况下,当然仍然属于本村村民,其应该和其他村民平等地享有作为村民应该享有的权益。西艾屯村村委会决议第2条,“离异人员户口未迁出仍在本村,长期不在本村居住不享受本村村集体利益分配”,显然,该决议与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婚姻自由的立法精神相违背,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关于平等、和谐之价值导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镇一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进行保护的职责,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的,村民有权申请镇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综上,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贵府申请复议,36号《关于周立平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关于周立平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济起孙耿办发〔2024〕36号)(复印件)一份;

2.公示无异议声明书(复印件)一份;

3.济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调查确认书(复印件)一份;

4.村民代表会议记录(2024年1月17日)、村民代表会议记录(2024年3月4日)(复印件)各一份;

5.西艾屯户籍人员EXCEL表格(打印件)二张;

6.“我的订单”(打印件)一宗。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2024 年3月5日,申请人来访(信访件编号:LF370173202403053393)反映户口由2010年迁入孙耿街道西艾屯村,申请人与儿子艾金琳,在村内各有1.9亩耕地,两口人共3.8亩,已在2015年承包地确权中确权,2018年也已确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业局已备案,村里2023年12月27日,公布了被征人员失地保险名单,没有申请人与申请人儿子艾金琳的,现希望政府给予协调,让申请人与孩子享受和其他村民同样的待遇。被申请人收悉后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根据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要求,将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依法导入依法履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2024年3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周立平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决定意见书》,并向其送达。二、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实施自我管理、村民自治的过程中是否履行法定义务负有监督、责令改正等职责,但不得实质干预村民委员会在村民自治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决议等。本案中,申请人因对其所在西艾屯村的失地养老保险名单没有其名字不服而向被申请人提起协调监督申请,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监督申请后,对涉案失地养老保险名单的制定程序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核实,西艾村在制定涉案失地养老保险名单前,2024年1月17日已经就涉案失地养老保险名单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代表的意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最终形成了失地养老保险名单。会议形成的决议第2条:“离异人员户口未迁出仍在本村,长期不在本村居住不享受本村村集体利益分配”。上述决议并非仅仅体现村委会的意志,而是通过听取、汇总村民代表的意见的形式形成决议,实质上保障了各村民的知情权、表决权,符合当前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实际。申请人与西艾屯村艾洪山已于2020年离婚,最终申请人的诉求又以西艾屯村村民代表大会意见给予否决。被申请人在经调查核实后所作出的涉案处理决定,已经实质上履行了其对村民自治的监督职责。综上,请求贵委依法查明事实,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孙耿街道办事处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2.接访照片(打印件)二张;

3.孙耿街道办事处行政程序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4.关于周立平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5.村民代表会议记录(2024年1月17日);

6.先行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对象名单及公示照片。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2024年3月5日,申请人周立平信访称,其户口于2010年迁入孙耿街道西艾屯村,其与儿子艾金琳,在村内各有1.9亩耕地,两口人共3.8亩,已在2015年承包地确权中确权,2018年也已确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业局已备案,村里2023年12月27日,公布了被征人员失地保险名单,没有其与其儿子艾金琳的,现希望政府给予协调,让其与孩子享受和其他村民同样的待遇。同日,被申请人孙耿街道办事处向其作出《孙耿街道办事处行政程序告知书》。

2024年3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周立平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济起孙耿办发〔2024〕36号),处理决定如下:经街道调查,您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西艾屯村的失地养老保险名单已上报街道,名单中有您儿子的,并没有您的名字。征地补偿款尚未发放。为此,您于2023年12月后至2024年3月初多次到孙耿街道信访办走访反映该问题,期间街道靳传宝同志多次约访西艾屯村支部书记艾传海,信访办薄兆新同志也多次约访西艾屯村村主任艾明军,但艾传海、艾明军二人每次均都表示无法改变群众意愿,导致协调未果。直至2024年3月5日您又到孙耿街道信访办询问,党工委、办事处高度重视,于3月8日、11日连续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您所反映的问题,并责成老杜管区书记张彦之处理此事。3月12日西艾屯村出具了2024年1月17日村民代表会议记录(见附件),再次重申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第2条:“离异人员户口未迁出仍在本村,长期不在本村居住不享受本村村集体利益分配”(您与西艾屯村艾洪山已于2020年离婚),最终您的诉求又以西艾屯村村民代表大会意见给予否决。因此,建议您通过司法程序,依法解决您的诉求。

另查明,西艾屯村于2024年1月17日召开村民会议,并作出决议,不同意离异人员户口未迁出仍在本村,长期不在本村居住享受本村村集体利益分配。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该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据此,被申请人孙耿街道办事处依法具有监督其辖区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责。需要指出的是,镇级人民政府履行监督职责应当对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是否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等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处理。

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周立平的信访后,虽然向西艾屯村调查,获取了《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但被申请人最终作出的《关于周立平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并未对相关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程序以及会议所作决定是否合法作出判断,亦未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明确处理意见并作出处理决定,而仅仅是客观陈述了调查过程,故应视为其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孙耿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周立平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济起孙耿办发〔2024〕36号),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书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或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2024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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