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转起管复决字〔2024〕95号
申请人:吴某,女,汉族,1956年5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96号。
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孙耿街道办事处,住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孙耿街道迎新大街259号。
法定代表人:王友斌,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起步区绿色循环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工程(再生水制备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实施意见》不服,向本机关复议请求予以撤销,经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起步区绿色循环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工程(再生水制备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实施意见》。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孙耿街道办事处西艾屯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因“起步区绿色循环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需要,申请人的宅基地被纳入征收范围。2024年7月5日,孙耿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向申请人发送了《限期签约告知书》,剥夺申请人身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资格的选择权,且补偿标准过低,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未签订任何协议,亦未领取过任何形式的补偿。2024年8月1日凌晨,被申请人在未与申请人进行任何沟通的情况下,直接组织相关人员闯入申请人房屋(西艾屯村150号),并将申请人的房屋及设施强制拆除,对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针对该违法行为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解本次征收行为的合法性,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于2024年8月10日收到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指出“因您提供的房屋及宅基地位置暂不涉及土地征收项目,故上述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二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因申请人宅基地不存在征收项目,申请人也未见到过公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申请人未听取过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仅依据《起步区绿色循环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工程(再生水制备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实施意见》实施征收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上述文件的作出在形式和实体上均违反了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起步区绿色循环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工程(再生水制备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实施意见》内容与程序均严重违法,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特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依法向贵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管委会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起步区绿色循环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工程(再生水制备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实施意见(复印件)一份;
2.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两份。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有权作出案涉实施意见。二、案涉实施意见作出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三、案涉实施意见的制定依据合法,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四、案涉实施意见并非是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申请人户家庭成员不符合安置条件,被申请人根据案涉实施意见对申请人进行补偿未侵犯其合法权益。综上,请求贵委依法查明事实,驳回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相关安置工作的通知》(复印件)一份;
2.《孙耿街道办事处关于成立孙耿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的通知》(济孙办发[2018]28号)(复印件)一份;
3.《起步区绿色循环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工程(再生水制备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式照片(复印件)一份;
4.《起步区绿色循环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工程(再生水制备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实施意见》、公示照片(复印件)一份;
5.《孙耿街道办事处关于起步区绿色循环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工程(再生水制备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实施意见的请示》(复印件)一份;
6.《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关于同意<起步区绿色循环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工程(再生水制备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实施意见>的批复》(复印件)一份;
7.西艾屯村“两委”《会议纪要》、《党员大会审议决议》(附党员大会会议纪要)、《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附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复印件)一份;
8.西艾屯村民委员会《证明》(复印件)一份。
本机关依职权调取证据材料如下:
1.《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孙耿街道好庙村、大路村等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方案》(复印件)一份;
2.《关于公布济南市2024年城中村改造计划项目清单的通知》(济建发〔2024]16号)(复印件)一份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依据《关于公布济南市2024年城中村改造计划项目清单的通知》(济建发〔2024]16号)通知,孙耿街道西艾屯村被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起步区绿色循环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工程(再生水制备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西艾屯村内进行张贴征集意见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5日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报送《孙耿街道办事处关于起步区绿色循环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工程(再生水制备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实施意见的请示》。2024年5月17日,济南起步区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作出《关于同意<起步区绿色循环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工程(再生水制备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实施意见>的批复》。2024年5月20日,孙耿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公开发布《起步区绿色循环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工程(再生水制备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实施意见》,并在西艾屯村内进行张贴公示。
2024年5月24日,中共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孙耿街道西艾屯村支部委员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孙耿街道西艾屯村民委员会作出《会议纪要》,载明:“一、同意进行村庄拆迁安置;二、同意按照《孙耿街道西艾屯村集体土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进行拆迁安置;三、同意由村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提出拆迁安置申请。”2024年5月24日,西艾屯村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形成《党员大会审议决议》,决议内容为:“一、同意进行村庄拆迁安置;二、同意按照《孙耿街道西艾屯村集体土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进行拆迁安置;三、同意由村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提出拆迁安置申请。”同日,西艾屯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形成《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载明:“一、同意进行村庄拆迁安置;二、同意按照《孙耿街道西艾屯村集体土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进行拆迁安置;三、同意由村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提出拆迁安置申请。”上述会议均由两委成员、党员、村民代表签字捺印。上述会议中提到的《孙耿街道西艾屯村集体土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系案涉《起步区绿色循环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工程(再生水制备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实施意见》。
另查明,案涉项目下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该项目土地尚未批准征收为国有。
本机关认为: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1)15号)规定:“二、4.改造主体。各区是城中村改造的责任和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五、11.各区政府负责指导村(居)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村(居)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本案中,被申请人起草《起步区绿色循环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工程(再生水制备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实施意见》,并充分征求听取村民代表的意见后,报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审核,并在项目辖区内予以公示,程序符合《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的要求。《起步区绿色循环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工程(再生水制备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实施意见》规定了适用范围、主要政策依据、地上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资格和条件、安置方式、房屋抵扣原则、搬家费、过渡费及拆迁奖励等,其中政策依据及地上物补偿标准等均是按照《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200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片区实际情况作出的规定,其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制性规定,并无不当之处。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起步区绿色循环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工程(再生水制备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实施意见》。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或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