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转起管复决字[2024]60号
申请人:郭某,女,汉族,户籍为山东省济阳县,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兴里25号。
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太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太平街道永吉街1号
法定代表人:骆清阳,主任。
申请人郭某与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太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孙耿街道办事处)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过延期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太平街道办事处不履行责令村务公开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申请人的申请,责令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太平街道孙家店村村民委员会准确公开相关村务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太平街道孙家店村村民。2024年1月8日,申请人通过EMS邮寄方式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太平街道孙家店村民委员会进行了村务公开的申请。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太平街道孙家店村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的村务公开申请表后,未就申请人所申请事项予以答复。故申请人于2024年1月30日向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太平街道办事处提出责令村务公开的申请,然被申请人自签收申请后始终未履行法定责令之职。申请人认为,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了解所申请的本村征地协议、征地补偿款是否足额到账、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相关信息。孙家店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申请内容不予以公开的行为已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作为上级单位,对村对孙家店村村民委员会具有法定监督职责,故特请求贵府依法查清事实,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太平街道办事处不履行责令村务公开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申请人的申请,责令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太平街道孙家店村村民委员会准确公开相关村务信息。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孙店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申请表、快递单、微信快递服务详单(复印件)各1份;
2.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运单详情(复印件)各1份;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提起本案复议程序不合法,应当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答复人从未收到郭玉芹邮寄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通过申请人提交的复议材料,该申请书运单详情,代签人为(保安),答复人处保安只负责街道区域内安保事项,无代签、代收文书的职权,答复人也从未授权保安代收相关文书,答复人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申请人提起本案复议程序不合法,应当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二、答复人收到本案复议材料后,已履行了法定职责。2024年5月23日答复人收到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公室邮寄的相关复议材料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内容,我街道已于2024年5月27日向孙店村委会下发了《责令村务公开通知书》,要求孙店村委会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孙店村村委会2024年6月24日向申请人邮寄了村务公开通知书,申请人2024年6月27日签收,至今申请人未到村委会查看,应当视为放弃村务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履行答复职责。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运单详情(复印件)各2份;
2.责令村务公开通知书、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
3.村务公开通知书以及运单详情。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2024年1月8日,申请人郭玉芹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太平街道孙家店村民委员会提出《孙店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请求依法书面公开本村的如下信息:1、本村地亩账信息;2、确定“济南绿建产业园孙家店村济东高速绿化带占地项目”补偿分配方式所涉及的:(1)村民会议授权村委会代表的证明;(2)参会人员名单及职务情况;(3)会议记录及征求村民意见情况;(4)村民意愿调查表、土地调查登记表;(5)最后形成的决定或决议;3、本次因“济南绿建产业园孙家店村济东高速绿化带占地项目”征收补偿中所获得的土地补偿款明细、账户信息及该账户流水;4、关于补偿款、征地保险的分配方案召开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情况以及形成的相关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会议纪要、实施方案及实施人员或其他所有相关材料;5、本次因“济南绿建产业园孙家店村济东高速绿化带占地项目”建设所涉及的村民会议记录、村民会议决议,以及与该项目有关的文件。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太平街道孙家店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未予以处理。2024年2月1日,被申请人太平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郭玉芹邮寄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责令太平街道孙家店村民委员会限期依申请人的申请准确公开相关村务信息,运单详情显示保安签收。2024年5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村务公开通知书》,要求孙店村村民委员会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但未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已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2024年6月24日,太平街道孙家店村民委员会向申请人邮寄村务公开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到村委会查看申请的村务公开内容,逾期视为放弃村务公开申请。6月27日申请人签收,至今未到村委进行查看。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街道办事处负有调查核实义务,并在确认村民委员会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下具有责令其公开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因此,本案中被申请人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经本机关审查,被申请人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2月1日收到申请,于2024年5月23日作出《责令村务公开通知书》,虽然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但履行行为超过了上述期限。
对申请人而言,被申请人依据职责将涉案申请事项予以处理,亦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具体处理情况,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告知,程序存在轻微瑕疵,本机关予以指出,希望被申请人在今后工作中注意规范行政处理程序,依法处理行政事务后应采取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行政争议或者诉累。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太平街道办事处超期未处理申请人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或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