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100MB281776XA/2024-0067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4-07-09
有效性:
文件登记号:

财政金融部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

2025-03-04 来源: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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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机构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部

二、执法人员(姓名+证件号+单位)

刘晓晨 15010095900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部

邱  骋 15010095505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部

祁小倩 15010095880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部

孙秀萍 15010095236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部

徐淑娜 15010095351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部

王  溯 15010095875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部

秦玉凡 15010095882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部

陈文慧 15010095891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部

刘  宁 15010095827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部

张新梅 15010095847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部

王  喆 15010095872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部

刘伟东 15010095826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部

三、执法职责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实行对税收、非税收入、政府采购、投资项目、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对违法金融法律法规等财政金融领域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四、执法权限

行政处罚:财政金融部开展检查中对发现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开展检查中对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本区域内登记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的处罚;负责对区级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行为的处罚(不含吊销许可证)、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要求备案或变更后相关事项不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可能形成重大风险行为的处罚、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受托贷款行为的处罚(不含吊销许可证)、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含吊销许可证)、对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对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间融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除责令暂停业务)、本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以及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强制: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的封存。

行政许可: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审批、

行政检查:负责本区域内会计检查、本区域内资产财务检查;负责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检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监督检查。

五、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六、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二)行政强制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催告程序;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4.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三)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申请与受理;2.审查与决定;3.期限;4.听证;5.变更与延续;6.特别规定。

(四)行政检查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确定检查对象;2.准备相关的文件资料;3.通知检查对象;4.实地检查;5.发现问题;6.形成检查报告;7.整改和跟踪;8.结果反馈。

七、救济渠道

行政诉讼、复议地址:

如对本告知书内容不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起步区行政复议办公室(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起步区市民中心3楼复议受理窗口)申请复议或者收到本告知书之日6个月内选择向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或者商河县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八、监督途径

在执法工作中遇到问题请拨打0531-12345进行投诉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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