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转起管复决字〔2024〕01号
申请人:窦某某,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商业街。
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220国道4号。
法定代表人:王主任。
申请人窦某某与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大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本案听取当事人意见后,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大桥街道办事处违法强拆。
申请人称: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及其地上物,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大桥街道办事处不具有做出相关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2、被申请人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未依法公开相关省市批文、土地现状及权属调查,未依法召开听证会征询业户意见,未依法评选评估公司、公开评估过程及依据,未公开测绘报告,未送达评估报告。未涉及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设备迁移费等法定补偿。3、征收政策不公平,所有商铺均按集体土地认定、并依据《济南市征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只给地上物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有悖于《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的原则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平合理补偿,不降低原有生活居住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评估所依据“重置成新法”或“收益法”偏颇严重,未考虑土地使用权、区位、收益等补偿。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平合理地采用市场价格法与收益法,结合商铺面积综合评定。4、被申请人2023年12月5日半夜强拆申请人位于商业街国有土地的房屋,没有任何手续,也没有经过人民法院授权。应属违法强拆。大桥街道将强拆美化成“助拆”,法律法规上并无“助拆”一说,应属知法犯法。5、我商铺坐落于国有土地上,按照集体土地政策一刀切不合理。大桥街道新商业街是由独立法人资格的原大桥镇政府于2001年统一开发,有规划、有镇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标明永久使用权。原大桥镇政府一直未履行统一办理不动产证的义务,才导致今天土地性质问题的产生,原大桥镇政府和现大桥街道办事处应承担相应责任,与业户无关。且现属于济南起步区,属城市建成区,符合办理不动产证的要件,本市已有多个先例。综上所述,违法强拆造成申请人各项损失,如房屋损失、租赁损失、违反合同损失、装修及物品损失、停业停产损失、补偿利息损失等。违规征收,违法强拆,破坏党群关系,违犯党纪国法,也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以及公信力。请上级部门明察,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另,申请人补充称:一、被申请人不具有实施强拆的主体资格,请依法确认大桥街道违法强拆。二、被申请人讲解有关国有土地地上房屋拆迁政策,明确表示申请人的房屋坐落于国有土地上,比同位置大桥卫生院宿舍楼赔偿高,且被申请人承认申请人的房屋坐落于国有土地上,却拒不履行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令,导致申请人无法正常签约。三、被申请人涉嫌违反《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规定,未依法尽到催告义务、未经人民法院授权就实施强拆行为。四、被申请人声称拆除行为是“助拆”,实质是“强拆”,没有征得申请人书面甚至口头同意,另外法律上并无“助拆”概念。根据“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应属知法犯法,涉嫌严重损害申请人重大财产安全。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一份;
2.现场照片2张;
3.新商业街道路封闭的通知(复印件)一份;
4.大桥镇人民政府颁发的编号为0041号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5.大桥镇商业街售楼通告(复印件)一份;
6.天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开发大桥商业街的批复》(济天政发〔2001〕16号)(复印件)一份;
7.《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产权确权颁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指导政策的通知》以及《山东省房屋产权确权颁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指导政策》(鲁自然资字〔2023〕105号)(复印件)一份;
8.《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及事件单(复印件)各一份。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诉求不明确。申请人第一项诉求为“确认大桥街道办事处违法征收”,第二项诉求为“确认大桥街道办事处违法强拆”,第三、第四项诉求系要求进行赔偿。申请人前两项诉求属于不同的行政行为,不同的法律关系,故上述诉求违反“一行为一复议”的基本原则,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二、答复人具有实施拆除行为的主体资格。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相关安置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落实、监督,各街道办事处作为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主体,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相关文件规定,答复人是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具有实施拆除行为的主体身份。三、为优化城市布局,提升城市功能和形象,2023年8月10日被申请人公布《大桥街道国道沿线及原镇(乡)驻地商业街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意见》,计划对大桥街道辖区范围内国道G220、G308、G104沿线非住宅房屋及原镇(乡)驻地商业街非住宅房屋实施拆迁。经与申请人多次沟通协商签约事宜,申请人对补偿政策持有异议,不配合拆迁,为确保项目顺利落地,答复人于2023年11月27日对申请人测绘编号为DQ-SYJ-F-060房屋实施拆除行为。四、针对申请人的赔偿诉求,答复人同意按照《大桥街道国道沿线及原镇(乡)驻地商业街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意见》、《大桥街道国道沿线及原镇(乡)驻地商业街非住宅(三期)商业用房估价结果》等相关拆迁政策确定的补偿标准对申请人的房屋给予赔偿,赔偿明细附后。五、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租赁损失、违反合同损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直接损失范畴,对此不予支持。另依据《大桥街道国道沿线及原镇(乡)驻地商业街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意见》补偿中未将装修作为单项列出,且无停产停业损失,故对装修及停产停业损失不予支持。对于申请人的物品损失,因在拆除当日已对室内物品进行清点造册,并依法存管,故不存在室内物品损失,对此应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相关安置工作的通知》(复印件)一份;
2.《大桥街道国道沿线及原镇(乡)驻地商业街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意见》(复印件)一份;
3.《大桥街道国道沿线及原镇(乡)驻地商业街非住宅(三期)商业用房估价结果》(复印件)一份;
4.房屋及附属物测量平面图(复印件)一份;
5.地上附着物清点明细表(复印件)一份;
6.房权证(复印件)一份;
7.视频资料光盘一份。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在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商业街有一处房屋。为优化城市布局,提升城市功能和形象,2023年8月10日被申请人公布《大桥街道国道沿线及原镇(乡)驻地商业街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意见》,对大桥街道辖区范围内国道G220、G308、G104沿线非住宅房屋及原镇(乡)驻地商业街非住宅房屋实施拆迁。2023年12月5日,申请人的上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由被申请人拆除。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实施的拆除行为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拆除上述房屋时履行了法定程序,依法应当撤销。鉴于房屋已被拆除,该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理由成立,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5日拆除申请人房屋以及地上附着物行政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或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