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转起管复决字〔2024〕10号
申请人:范某某,女,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青后小区二区18号楼菜鸟驿站。
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马店村220国道4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杰,主任。
申请人范某某与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大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本案听取当事人意见后,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大桥〔2023〕550号《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及其地上物,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大桥街道办事处不具有做出相关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2、被申请人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未依法公开相关省市批文、土地现状及权属调查,未依法召开听证会征询业户意见,未依法评选评估公司、公开评估过程及依据,未公开测绘报告,未送达评估报告。未涉及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设备迁移费等法定补偿。3、征收政策不公平,所有商铺均按集体土地认定、并依据《济南市征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只给地上物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有悖于《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的原则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平合理补偿,不降低原有生活居住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评估所依据“重置成新法”或“收益法”偏颇严重,未考虑土地使用权、区位、收益等补偿。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平合理地采用市场价格法与收益法,结合商铺面积综合评定。我2018年购买商铺的成本达172多万元,而补偿还不到100万,明显不公平。4、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7日半夜强拆申请人位于商业街国有土地的房屋,没有任何手续,也没有经过人民法院授权。应属违法强拆。大桥街道将强拆美化成“助拆”,法律法规上并无“助拆”一说,应属知法犯法。5、大桥街道新商业街是由独立法人资格的原大桥镇政府于2001年统一开发,有规划、有镇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标明永久使用权。原大桥镇政府一直未履行统一办理不动产证的义务,才导致今天土地性质问题的产生,原大桥镇政府和现大桥街道办事处应承担相应责任,与业户无关。且现属于济南起步区,属城市建成区,符合办理不动产证的要件,本市已有多个先例。综上所述,违法强拆造成申请人各项损失,如房屋损失、租赁损失、违反合同损失、装修及物品损失、停业停产损失、补偿利息损失等。违规征收,违法强拆,破坏党群关系,违犯党纪国法,也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以及公信力。请上级部门明察,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另,申请人补充称:1、被申请人仅是征迁的下属实施单位,不具有主体资格。2、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不顾历史事实,适用法律不当。3、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对申请人的商业房屋性质认定及补偿政策有实质影响,导致申请人无法及时签约,也无法正常营业,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依法适用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五)及(十三)规定的受案范围。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大桥〔2023〕550号)(复印件)一份;
2.政府信息公告开申请答复告知书(鲁自然资公开复〔2023〕1074号)(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2023年10月28日包括申请人在内的22位商业街产权人通过走访形式,向济南市信访局提出信访诉求,反映大桥街道商业街拆迁相关问题。答复人于2023年11月2日向申请人出具涉案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对申请人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答复,并于当日将涉案决定送达信访人代表。该决定书系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作出,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程序合法。二、答复人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优化城市布局,提升城市功能和形象,2023年8月10日被申请人公布《大桥街道国道沿线及原镇(乡)驻地商业街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意见》,计划对大桥街道辖区范围内国道G220、G308、G104沿线非住宅房屋及原镇(乡)驻地商业街非住宅房屋实施拆迁。因申请人对拆迁政策不满,故提起信访诉求,经审查,包括申请人在内的22位商业街产权人集中反映的问题为:①商业街房屋性质问题;②评估与补偿均价问题;③征地程序及协议签订问题;④是否可以产权调换问题;⑤要求召开业主听证会问题;⑥夜间施工、喷涂“拆”字、送达《签约搬迁告知书》等施工问题;⑦停产停业损失、退休保障、参照国博城商铺售价补偿2万/平等问题。经认真调查核实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诉求一一进行答复,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可撤销事由。三、涉案处理决定书系针对信访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的答复,并未直接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体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大桥街道新商业街商户信访诉求(复印件)四份;
2.《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四份;
3.《大桥街道国道沿线及原镇(乡)驻地商业街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意见》(复印件)一份;
4.《大桥街道国道沿线及原镇(乡)驻地商业街非住宅(三期)商业用房估价结果》(复印件)一份。
5.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鲁自然资公开复〔2023〕1074号(复印件)一份;
6.房屋位置图及情况说明(原件)各一份。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在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商业街有一处房屋,房屋所在土地为大王村的集体土地。2023年10月28日包括申请人在内的22位商业街产权人通过走访形式,向济南市信访局提出信访诉求,反映大桥街道商业街拆迁相关问题。2023年11月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涉案大桥〔2023〕550号《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对申请人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答复,主要内容:关于问题①商业街房屋性质问题:大桥街道商业街属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不同于国有土地上商业房屋。集体土地上房屋应按照济南市征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关于问题②评估与补偿均价问题:因考虑商业街有统一规划且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等因素,本次拆迁中,区征迁指挥部会同大桥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对有关房屋建设背景、手续办理等情况进行了充分调查,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让利于民的原则,制定《大桥街道国道沿线及原镇(乡)驻地商业街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意见》。依据该规定,大桥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于2023年10月12日对大桥街道国道沿线及原镇(乡)驻地商业街非住宅(三期)商业用房估价结果进行了公示。本次估价范围为大桥街道镇驻地对面新、旧商业街商业用房。本次估价选用“收益法”进行估价,评估中综合考虑了包括临街状况、楼层、商业繁华度、交通状况等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区位状况因素;也考虑了估价对象建筑结构、设施设备、新旧程度等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实物状况因素。根据《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大桥街道国道沿线及原镇(乡)驻地商业街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意见》,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房屋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拆迁协议签订奖励、拆除空房验收奖励、搬迁费。经调查,此次部分商业房屋建设在国有土地上,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房地不一体且不属于违法建筑的,对地上建筑部分按照重置成新价值进行补偿。考虑该部分房屋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相关因素,产权人取得成本、实际收益与集体土地上商业房屋基本一致,为保障产权人最大权益,最终确定参照集体土地上商业房屋补偿政策一并执行。目前,绝大多数房屋产权人已经签约并腾空房屋,交由拆迁队伍实施拆除;关于问题③征地程序及协议签订问题:现阶段,商业街范围已被列入示范区总体规划,下一步将根据项目落地时序实施征收。对于产权人关心的协议发放问题,签约协议制作完成并由产权人签字,经审计部门审核后,相关部门会统一加盖公章进行发放;关于问题④是否可以产权调换问题:区别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按照济南市拆迁政策无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也是等价值调换,即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与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对等,并相互结清差价,不存在等面积产权调换的问题;关于问题⑤要求召开业主听证会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此次反映的集体土地上商业房屋的拆迁不属于应当组织听证的范围;关于问题⑥夜间施工、喷涂“拆”字、送达《签约搬迁告知书》等施工问题:随着产权人陆续签约搬迁,为确保现场安全,及时采取设置围挡、临时关闭集市、移栽树木等措施。拆迁过程中,本单位将严格要求施工单位遵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进行施工。送达《签约搬迁告知书》是为了提示签约期限,告知尽快办理拆迁补偿等具体事宜。因相关奖励均有期限限制,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约、腾房,将无法享受到最高奖励,导致产权人权益受损;关于问题⑦停产停业损失、退休保障、参照国博城商铺售价补偿2万/平等问题: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补偿27年房租作为退休保障、参照国博城商铺市场价2万元/平补偿等诉求,因无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本单位不予支持。2023年11月3日,涉案大桥[2023]550号《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送达信访人代表。
另查明,2023年8月10日大桥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公布《大桥街道国道沿线及原镇(乡)驻地商业街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意见》,计划实施大桥街道国道沿线及原镇(乡)驻地商业街拆迁,内容主要规定了拆迁范围、签约期限、分类及补偿标准、搬迁费及奖励等相关内容。2023年10月12日山东众合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大桥街道国道沿线及原镇(乡)驻地商业街非住宅(三期)商业用房估价结果》,载明:大桥街道国道沿线及原镇(乡)驻地商业街非住宅(三期)商业用房估价结果“经确定或认定的沿街商业房屋主建筑第1-2层评估单价6233元/m²,第三层详估单价4363元/m²;建设手续不完备的沿街商业房屋主建筑第1-2层4986元/m²,第3层3490元/m²。2023年11月23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鲁自然资公开复〔2023〕1074号),载明:你描述的起步区大桥镇新商业街所在地块土地不涉及征收。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大桥镇商业街的房屋位于大王村集体土地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大桥〔2023〕550号)中对问题①申请人在商业街的房屋性质认定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第四款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故被申请人在涉案《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中答复,集体土地上房屋应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2000号)予以补偿,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大桥〔2023〕550号)对问题⑤要求对补偿标准召开业主听证会,告知申请人集体土地上商业房屋的拆迁不属于应当组织听证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依申请组织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市县政府应依法组织听证,形成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根据听证情况,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及时修改完善并予以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未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应当在土地征收程序中由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予以提出。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房屋所在土地尚不涉及征收,未达到听证条件。被申请人不予组织听证,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大桥〔2023〕550号)对问题⑦停产停业损失、退休保障、参照国博城商铺售价补偿2万/平的诉求,告知申请人因无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申请人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补偿27年房租作为退休保障、参照国博城商铺市场价2万元/平补偿等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大桥〔2023〕550号)对问题②评估与补偿均价问题、问题③征地程序及协议签订问题、问题④是否可以产权调换问题、问题⑥夜间施工、喷涂“拆”字、送达《签约搬迁告知书》等施工问题的答复,系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信访反映的评估过程、协议签订流程、补偿方式、拆迁行为等有关事项的解释说明,并未给申请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大桥〔2023〕550号)中对问题①、问题⑤、问题⑦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对问题②、问题③、问题④和问题⑥的答复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应当驳回申请人相关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大桥〔2023〕550号《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中对申请人关于问题①申请人在商业街的房屋性质认定,问题⑤要求对补偿标准召开业主听证会,和问题⑦停产停业损失、退休保障、参照国博城商铺售价补偿2万/平诉求的答复;
驳回申请人要求撤销大桥〔2023〕550号)《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中对申请人关于问题②评估与补偿均价问题,问题③征地程序及协议签订问题,问题④是否可以产权调换问题,和问题⑥夜间施工、喷涂“拆”字、送达《签约搬迁告知书》等施工问题答复的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或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