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转起管复决字〔2024〕28号
申请人:谭某,女,汉族,1986年5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济阳县崔寨镇谢家村19号。
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崔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崔寨街道中心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程鑫,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明璐,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崔寨街道谢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崔寨街道 谢家村。
法定代表人:陈延宝,主任。
第三人:陈法彦,男,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工人新村北村。
申请人谭某与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崔寨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崔寨街道谢家村民委员会、陈法彦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请求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单独重新签订《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房屋安置
补偿协议》。
申请人称:谢家村19-1号和19号两套宅基地和房屋均系第三人陈法彦建设。陈法彦育有二子,长子陈峰,次子陈雷。
拆迁前2年,陈法彦与儿子已经分家单过,陈法彦及妻子享有19-1号宅基地和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
19号宅基地和房屋是陈法彦赠予陈峰和儿媳谭歌的婚房,陈峰一家同意将19号宅基地和房屋一半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给陈雷一家。陈峰一家和陈雷一家共同享有19号宅基地和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017年5月份,陈法彦将陈雷一家户口迁出,陈雷对迁户口存在异议。经协商陈法彦与长子陈峰、次子陈雷签订分家协议。约定:位于谢家村19-1号的宅基地和房屋归父亲陈法彦,位于谢家村19号的宅基地和房屋归陈峰和陈雷兄弟两人共同享有使用权和所有权。
2019年8月26日,谢家村整体拆迁,搬家过程中父子三人签订的分家协议压到老家具里面,一时半会不好找寻,父子三人经协商同意补充一份简单分家协议。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和第三人陈法彦两套房屋拆迁时,欺骗陈法彦签字。当时的拆迁政策没有进行宣读,没有送达到我们家庭内部,拆迁之前更没有实际入户调查,草率诱导蛊惑陈法彦替19号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人做主签字。导致申请人家族三家人利益减少,房屋越拆越少,整个家族越拆越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陈法彦在村内的两处宅基地建设房屋,房屋建成后即事实行为成就。
陈法彦与两个儿子签订分家协议,自愿将19号宅基地和房屋赠与两个儿子,陈峰和陈雷表示接受赠与,双方按份共有19号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任何人不得侵犯。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案涉房屋拆迁时,应规范程序,保障房屋实际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拆迁时,仅通知了第三人陈法彦,却未通知到申请人和19号宅基地和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人陈峰和陈雷,而是欺骗陈法彦同意拆迁决定,欺骗陈法彦代表19号宅基地和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捺印。
陈峰和陈雷对被申请人对自己的房屋拆迁事宜全然不知,完全剥夺了19号宅基地和房屋实际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知情权和对宅基地房屋享有的物权,程序严重违法,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和陈峰和陈雷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违背客观事实,使申请人家族三家人的回迁房屋面积比原有面积大幅减少。
被申请人无视房屋实际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利益,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家族三家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欺骗第三人陈法彦签订《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违背陈法彦真实意思表示,且未经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人陈峰一家和陈雷一家同意,亦不对该协议予以追认,该协议属于可撤销协议。
为了保障房屋实际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申请人家族三家人以后的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被申请人应与陈法彦、陈峰、陈雷三家人分别签订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对于陈法彦的19-1号宅基地和房屋,选择宅基地安置政策。对于陈峰和陈雷按份共有的19号宅基地和房屋,请求按照人口数量安置政策。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房屋拆迁,违反程序,未将拆迁事宜通知陈法彦儿子陈峰和陈雷,欺骗第三人陈法彦,让陈法彦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协议内容系违背客观事实,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家族三家人的合法权益。
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按照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情况与申请人家族三家重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以保障申请 人家族三家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分家补充协议》1份;
2.《关于谭哥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意见书》1份;
3.《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验收奖励协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房屋协议签订奖励协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各1份;
4.《土地登记卡》2份;
5.宗地图1份。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户户主陈法彦已经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中包括申请人在内5人获得安置,且协议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合法有效。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确保济南新旧 动能转换先行区代管区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2018年7月13日,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发布冻结通告,对代 管区范围内所有村居实施冻结。为了起步区建设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上重点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济南新 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相 关安置工作的通知》,明确各街道办事处作为拆迁安置补偿 工作主体。按照新旧动能先行区总体部署和要求,为推进先 行区建设步伐,顺利完成拆迁安置工作任务,结合街道工作 实际需要,成立崔寨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领导小组。2019年 3月份,崔寨街道办事处拆迁工作开始。为方便群众了解政 策,崔寨街道办事处向拆迁群众发放《致新旧动能转换先行 区片区广大群众的一封信》及《崔寨街道拆迁安置补偿明白 纸》,并得到了绝大多数村民的支持。谢家村绝大多数村民
已按照拆迁政策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2019年8月23日,申请人户来到拆迁现场办公室,就拆迁事宜与被申请人成立的崔寨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领导小组、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崔寨街道谢家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房屋协议签订奖励协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验收奖励协议》并交付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原件,协议中安置了包括申请人在内的5人。2019年8月26日,申请人户交验了空房并签署了空房验收移交单。上述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更为重要的是,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户已经将房屋交由被申请人,且领取了相应的补偿款,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截至目前,崔寨街道已拆迁61个行政村,涉及被拆迁户14000余户,辖区内绝大多数群众已按明白纸载明的拆迁政策,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23年2月,申请人户陈法彦不服上述拆迁安置协议,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经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0102行初9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其诉讼请求。陈法彦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01行终9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申请人已获得安置,案涉协议效力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羁束。且不论申请人主张与其单独签订协议有无依据,签订协议应当是双方合议的结果,只有双方意思一致,才能签订协议,任何人不能强制双方签订协议。其次,补偿标准应当兼顾同一片区其他被安置人的利益,原则上不能突破政策规定,否则会造成新的不公平。
二、申请人与陈法彦属于一个户口,申请人不存在单独
宅基地,申请人要求单独与其签订协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核实,申请人家庭户成员分别为户主陈法彦、刘玉明、
陈峰、申请人、陈鸣谦。申请人户有一处宅基地,济阳集用
(2013)第C04925号,土地使用权人为陈法彦,由陈法彦户签订协议。另一处宅基地,济阳集用(2013)第C04902号,使用权人为陈延温,系陈法彦父亲,由陈雷使用签订拆迁协议。根据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在本村申请宅基地: 农户家庭有2个(含)以上子女的,原则上应有1个子女与父母共用一处宅基地。陈法彦与陈峰共用一处宅基地,且在一个户口本上,一并进行安置。申请人不具有单独申请宅基地申请资格和条件,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拥有单独宅基地,其要求单独签订协议无事实依据。
综上,请求贵委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相关安置工作的通知》1份;
2.崔办发〔2018〕80号文件1份;
3.《致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片区广大群众的一封信》《崔寨街道拆迁安置补偿明白纸》1份;
4.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人口确认表、承诺书各1份;
5.《集体土地使用权证》1份;
6.《房屋及附属物测量平面图》1份;
7.《地上附着物清点明细表》1份;
8.《房屋补偿差价明细表》;
9.《地上附属物补偿确认表》1份;
10.《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验收奖励协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房屋协议签订奖励协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各1份;
11.《空房验收移交单》1份;
12.《谢家村补偿款发放明细表》1份;
13.(2023)鲁0102行初92号行政判决书、(2023)鲁01行终973号行政判决书各1份;
14.(2023)鲁0102行初93号行政判决书、(2023)鲁01行终972号行政判决书各1份。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2018年8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崔办发〔2018〕80号《关于成立崔寨街道征地拆迁指挥部的通知》,主要内容为成立崔寨征地拆迁指挥部并公布成员名单,附件为崔寨街道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2020年9月7日,本机关作出《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相关安置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载明“各街道办事处作为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主体”。
被申请人向群众发放了《崔寨街道拆迁安置补偿明白纸》及《致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片区广大群众的一封信》,将崔寨片区拆迁安置政策向拆迁群众进行了告知。
以陈法彦为户主的户口簿中载明:常住人口为陈法彦、刘玉明、陈峰、谭歌(本案申请人)、陈鸣谦。第三人谢家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村人口确认表》中载明:户主姓名陈法彦,总人口数5人,应安置人口数5人,其中集体经济组织人员5人。陈法彦在该表上签名。
证号为济阳集用(2013)第C04925号的土地使用权人为陈法彦。2018年11月26日,第三人陈法彦作为产权人在《房屋及附属物测量平面图》及《地上附着物清点明细表》上签字捺印。2019年8月23日,依据前述情况,作出陈法彦户的《房屋补偿差价明细表》及《地上附属物补偿确认表》,测算出补偿金额分别为24618.4元、11530.8元。
2019年8月23日,户主陈法彦、家庭成员刘玉明、陈峰、谭歌(本案申请人)、陈鸣谦共同作出《承诺书》,载明:我为崔寨街道办事处谢家村村民,我本人及家庭成员承诺未在城中村改造项目或重点项目享受过房屋或货币补偿安置。如享受过安置,无条件退还安置房或安置房货币补偿,已发放的过渡费、搬家费等所有补偿费全额退回。
2019年8月23日,陈法彦(乙方)与崔寨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甲方)、第三人崔寨街道办事处谢家村民委员会(丙方)签订了《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安置补偿协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房屋协议签订奖励协议》(以下简称《房屋协议签订奖励协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验收奖励协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验收奖励协议》)。
《安置补偿协议》主要内容为:乙方选择以人口数量为补偿依据。经核实,乙方共有安置人口5人,其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5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0人。乙方宅基地认定面积为200平方米,地上房屋认定面积为245.06平方米。经认定乙方应安置面积为235平方米。1.乙方选择安置房户型为94平方米1套、141平方米1套。2.乙方原房屋建筑面积抵扣安置房后剩余面积45.06平方米,剩余房屋及其他房屋补偿费用为24618.4元;院落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为11530.8元......3.本次一次性支付一年过渡费72000元。4.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两次搬家费,为14703.6元。综上,甲方需一次支付乙方补偿费用共计122852.8元。
《房屋协议签订奖励协议》主要内容为:二、乙方为谢家村的住宅,甲方于2019年8月22日启动工作,乙方于2019年8月23日签订协议,甲方应支付乙方奖励费用共计24506元。
《房屋拆迁验收奖励协议》主要内容为:二、乙方为谢家村的住宅,甲方于2019年8月22日启动工作,乙方于2019年8月23日签订协议,于2019年8月26日交验空房,甲方应支付乙方奖励费用共计16000元。
2019年8月26日,陈法彦在《空房验收移交单》上签字捺印。
2019年9月5日,陈法彦领取了上述全部补偿款共计163358元。
2023年,陈法彦以被申请人为被告、谢家村民委员会为第三人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前述《安置补偿协议》《房屋协议签订奖励协议》《房屋拆迁验收奖励协议》无效。历下法院经审查后认定:“前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符合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本身的内容亦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重大明显违法,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等无效情形,且陈法彦已经领取了相应的补偿款,故陈法彦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历下法院作出(2023)鲁0102行初9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陈法彦的诉讼请求。陈法彦不服该判决,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2023)鲁01行终973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案外人陈雷以被申请人为被告、谢家村民委员会为历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拆迁协议及奖励协议无效。历下法院经审查后认定:“前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符合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本身的内容亦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重大明显违法,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等无效情形,且陈雷已经领取了相应的补偿款,故陈雷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历下法院作出(2023)鲁0102行初9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陈雷的诉讼请求。陈雷不服该判决,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2023)鲁01行终972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崔行处字〔2023〕519号《关于谭哥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意见书》,主要内容为:2023年10月27日,您来访反映拆迁安置不合理,要求一份政策方案,一份信访回执单(编号LF370173202310271424)。我单位收悉后向您出具了《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根据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要求,将您反映的问题依法导入依法履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经认真调查核实,研究作出处理意见如下:
经了解,您户已根据拆迁安置政策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将房屋拆除。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已经给予您一份书面版。
另查明,证号为济阳集用(2013)第C04902号的土地使用权人为陈延温。
本机关认为:首先,在行政诉讼中,复议期限制度的设置目的在于督促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及时行使复议救济权利,以提高行政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因此,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复议时,应当遵守行政复议期限的相关规定,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才有可能获得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2019年3月份,被申请人开始拆迁工作,为方便群众了解政策,被申请人向拆迁群众公布发放《致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片区广大群众的一封信》及《崔寨街道拆迁安置补偿明白纸》,对拆迁工作及安置补偿政策进行宣传发动,详细解读。因开展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对农村的生产生活具有特殊重大之意义及影响,在当时当地是众所周知的事情。申请人谭歌是陈法彦户的家庭成员,理应知道被申请人开展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及户主陈法彦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事实。从情理上讲,申请人与陈法彦同在一户,对户主陈法彦就宅基签订补偿协议不知情,不符合常理。故申请人最晚自2019年底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申请人拆迁工作以及户主陈法彦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事宜,其最晚应于2020年底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人于2024年2月提出本次复议,超过了法定的复议期限,故本案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其次,《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其作为单独一户与被申请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该请求的实质是认定陈法彦作为户主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无效,而该事实已经经过(2023)鲁01行终973号民事判决作出了处理和认定,即陈法彦作为申请人户的户主签订的案涉安置补偿协议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在受理前已经与户主陈法彦签订了补偿协议,对申请人履行了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人请求单独重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已不具有“诉的利益”。本案亦应予以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或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