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转起管复决字[2024]59号

2025-03-07 来源: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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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秦某,女,194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冉堌镇聂庄行政村聂庄338号。

申请人:李某,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冉堌镇聂庄行政村聂庄214号。

申请人:聂某某,女,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冉堌镇赵庄行政村赵庄17号。

申请人:聂某,女,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冉堌镇祝孙庄行政村祝楼村102号。

申请人:聂某某,男,199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冉堌镇聂庄行政村聂庄214号。

申请人:聂某某,女,199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冉堌镇聂庄行政村聂庄214号。

委托代理人:张芳谦,山东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办事处南边路市民中心701室。

负责人:孟克非。

申请人秦某、李某、聂某某、聂某、聂某某、聂某某与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本案听取当事人意见后,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济南市起步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5月6日电话告知不予受理答复;2.对2022年6月12日4时33分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成因及有关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2022年6月12日4时33分,一辆大货车剐蹭到G104线太平办事处中石油加气站内的一条高压线,高压线缆仅高4.6米,货车刮倒高压线后带倒一处线杆,线杆倒地当场砸 死两人。本次事故是因为货车超高及加气站内高压线不符合安全规定,线杆不符合安全标准,致使事故发生。本次事故不仅是一起交通事故,更是一起造成两人死亡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涉案加油站管理方式济南昆仑能源有限公司,在加油站上方设有明显低于规定的线缆而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线缆所有人没有及时排除安全生产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发后,线缆被移入地下,正说明线缆不符合规定横跨加油站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市济阳区供电公司、中国联合 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阳县分公司是该线缆的所有人,涉案线 杆有10KV辛庙线字样,涉案相连的另一线杆处也有联通公 司的机顶盒。据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答复,起步区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向起步区管委会进行复议。该起事故是交通事故与安全生产事故结合导致发生,而济南市起步区应急管理局对此不予以调查,不予立案,电话告知不予受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事故认定书1份;

2.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3.《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部分)1份;

4.现场照片10张;

5.通话录音及文字稿1份;

6.现场视频光盘1份;

7.12368短信截图1份;

8.再审申请书2份以及民事裁定书一份;

9.举报信及邮件交寄单一份。

被申请人称:第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举报答复的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中共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党工委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党工委、管委会内设机构及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和人员配备方案〉的通知》(济起发〔2024〕7号)规定“社会治理部(挂应急管理局牌子)…负责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综上,被申请人有权针对案涉投诉举报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答复程序正当。《济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各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核查,一般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对情况紧急的举报事项…”第十九条规定“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核查部门应当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反馈时间、方式、内容等应如实记录在案。”根据上述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线索之日起60日内予以办结,并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收到申请人聂灿灿寄送的举报信。2024年4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对申请人聂灿灿举报信举报情况进行了电话答复。上述事项符合《济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答复符合法定程序,程序正当。

第三,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收到申请人聂灿灿寄送的举报信, 反映济南昆仑能源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市济阳 区供电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阳县分公司涉嫌联合隐瞒一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希望被申请人立案受理,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是否立案及处理结果对申请人作出答复。根据起步区交警大队向被申请人推送的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该事故既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也是一起道路运输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应当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在道路交通领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起步区交警大队已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委托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的形成过程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经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责任的认定等情况。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答复主体适格、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提出的撤销不予受理并责令重新立案调查的复议请求不成立,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中共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工委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党工委、管委会内设机构及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和人员配备方案〉的通知》(济起发〔2024〕7号)1份;

2.EMS邮件照片及送达记录截图各1份;

3.《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安全生产举报受理表》1份;

4.《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1份;

5.起步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

6.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7.通话录音光盘1份。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2022年6月12日04时33分许,在济南市起步区太平街道办事处G104线中国石油加气站前广场内,张留平驾驶鲁RN8592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881T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内载两辆联合收割机)由西向东行驶时,该车前部装载的收割机与事发现场上方的光缆接触碰撞并连带现场北侧线杆向东倒地砸倒聂廷松、闫乃立,造成线缆损坏,聂廷松、闫乃立死亡的交通事故。

济南市起步区交警大队对上述交通事故立案调查,作出第37019412022000006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为:张留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张留平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载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确定张留平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聂廷松不承担该事故责任;闫乃力不承担该事故责任。

2024年4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的举报信,反映济南昆仑能源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市济阳区供电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阳县分公司涉嫌联合隐瞒一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希望被申请人立案受理。

2024年4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对举报事宜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第一,被申请人的答复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关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根据《中共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党工委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党工委、管委会内设机构及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和人员配备方案〉的通知》(济起发〔2024〕7号)规定“社会治理部(挂应急管理局牌子)…负责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被申请人有权针对案涉投诉举报行为进行处理,故被申请人作为答复主体适格。

其次,关于答复期限。根据《济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各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迅速组织核查,一般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对情况紧急的举报事项…”第十九条规定“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核查部门应当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反馈时间、方式、内容等应如实记录在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收到申请人寄送的举报信,于2024年4月28日通过电话方式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故答复期限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最后,关于答复形式。根据《济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举报。对实名举报且有明确联系方式的举报事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场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案件及相关材料移送给其他有处理权的部门,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据此,被申请人以电话方式答复申请人的行为符合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机关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案涉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同时也属于道路运输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系事故责任竞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据此,当安全生产事故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应当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即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本案中,起步区交警大队已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也委托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的形成过程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最终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经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责任的认定等情况。故被申请人据此答复申请人不予受理其举报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答复。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或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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