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转起管复决字[2024]56号

2025-03-07 来源: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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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褚李村98号。

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马店村220国道4号。

负责人:王永杰,主任。

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大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李新户按宅基地面积进行安置>答复意见》;2.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李新户按单独户进行安置。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天桥区大桥镇褚李村村民,在该村享有合法宅基地及住宅,集体土地使用证编号:天桥集用(2014)第0415326号;地号:370105102241JC00148。2019年,根据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开发建设的需求,申请人的房屋及宅基地纳入征收范围内,但被申请人拒绝对比李新户按单独户进行安置。2024年1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要求落实安置的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9日作出《关于<对李新户按宅基地面积进行安置>答复意见》(下称:《答复意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未能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案涉《答复意见》的补偿依据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当撤销。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合法依据。《答复意见》中记载,补偿依据为[2018]第5号(总第5号)专题会议纪要,而会议纪要只是行政机关内部文件,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更不能作为对申请人进行补偿的依据。二、《答复意见》列举的补偿方式,未能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答复意见》依法应当撤销。一是申请人提交了相应的分户申请资料,已经完成了分户过程中分户申请人应完成的全部工作内容,只是因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完成实际分户。但未能完成分户的责任不在申请人,因此,申请人要求按单独户进行安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是申请人的宅基地继承之前为单独户,并且申请人已符合分户的有关要求,继承后依法应当享受单独户的待遇。三是申请人的配偶侯田丽及女儿侯梓涵为褚李村村民,并且已经迁入申请人所在户,符合安置条件,因此,依法应当对申请人的配偶、女儿给予本村村民同等安置待遇。第三,作出《答复意见》的主体明显错误,《答复意见》依法应当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依据前述规定,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桥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属于临时性的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无权作出案涉《答复意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申请人依法向贵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望予以支付为盼!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关于《对李新户按宅基地面积进行安置》的答复意见(复印件)一份;

2.对李新户按宅基地面积进行安置的申请(复印件)一份;

3.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办事处褚李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复印件)一份;

4.大桥派出所《调查报告》(复印件)一份;

5.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

6.离婚协议书(董学鹏、侯田丽)(复印件)一份;

7.结婚证(李新)、结婚证(侯田丽)(复印件)各一份;

8.残疾人证(复印件)一份;

9.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10.多占退出确认函(侯田丽)、多占退出确认函(侯梓涵)(复印件)各一份;

11.放弃成员资格声明、取消成员资格通知(侯田丽)(复印件)各一份,放弃成员资格声明、取消成员资格通知(侯梓涵)(复印件)各一份。

被申请人称:1、涉案答复书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程序及内容合法,不存在可撤销事由。答辩人于2024年1月8日收到被答辩人邮寄送达的《对李新户按宅基地面积进行安置的申请》,其申请事项为:“对李新户按单独户,以宅基地面积为标准进行安置。”经答辩人调查核实后,于2024年2月29日作出涉案答复书并于2024年3月6日进行邮寄送达。2、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经调查核实,根据前期摸底,申请人与张新立(户主)、吴方武、李波在同一户口本,其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4人。另经核查,申请人户在褚李村有三处房屋及附属物,测绘编号分别为:DQ-CL-Z-088、DQ-CL-Z-116、DQ-CL-Z-103,其中测绘编号DQ-CL-Z-088测绘登记人为张新立,使用权证号:天桥集用2015第0411557号,证载面积264,使用权人为吴方武;测绘编号DQ-CL-Z-116测绘登记人为李波,使用权证号:天桥集用2014第0415374号,证载面积273.23,使用权人为李波;DQ-CL-Z-103测绘登记人为李新,使用权证号:天桥集2014第0415326号,证载面积285.65,使用权人为李新。根据[2018]第5号(总第5号)专题会议纪要,第三条关于已婚且已分家独立生活居住有合法宅基地人员安置补偿问题,“经会议研究,本着尊重事实和实际的原则,针对已婚且已分家独立生活居住,有合法宅基地证(证书使用权人和实际居住人一致,含国土部门统一测绘备案满足发证条件的人员)但与父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家庭,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可选择以人口为依据确定安置面积。”2018年7月13日《冻结通告》发布之日,申请人户中的李波名下有宅基地证且已婚符合分户安置条件,李新虽有宅基地证但处于未婚状态,故对李波户可以进行分户安置(李波已经在测绘编号为DQ-CL-Z-116的房屋上签订《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及相关奖励协议,完成安置补偿),李新无法作为单独户进行分户安置。本着便民原则,答复书中依据拆迁政策对李新、张新立、吴方武三人的具体安置方案进行列举,以供申请人进行选择。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相关安置工作的通知(复印件)一份;

2.对李新户按宅基地面积进行安置的申请及EMS快递封套(复印件)各一份;

3.关于《对李新户按宅基地面积进行安置的申请》的答复意见及EMS快递封套(复印件)各一份、EMS快递查询(打印件)一份;

4.致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大桥街道片区广大群众的一封信(复印件)一份;

5.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专题会议纪要[〔2018〕第5号(总第5号)]。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李新系大桥街道褚李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宅基地,与张新立、吴方武、李波在同一户口上,户主为张新立。

2017年12月25日,褚李村村民委员会就户主张新立申请分为三户(一户:张新立,二户:李新,三户:李波)的申请出具《证明》,同意分户申请。2018年1月5日,大桥派出所民警出具《调查报告》,经调查,三户无人居住。

2018年7月13日,原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冻结通告》,其中第三条规定:“在冻结期限内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进行以下活动:……(五)涉及村居户口迁入、分户等(此项冻结自2018年1月10日起);……”。

2022年6月20日,申请人与侯田丽登记结婚。

2024年1月8日,被申请人大桥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对李新户按宅基地面积进行安置的申请》,该申请请求依法对李新户按单独户对待,以宅基地面积进行安置。

2024年2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李新户按宅基地面积进行安置>的答复意见》,认为安置系依据冻结之时的状态进行认定,2018年7月13日《冻结通告》发布时,申请人虽有宅基地但处于未婚状态,故无法对申请人作为单独户进行分户安置。

另查明,原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于2018年10月22日经会议研究[专题会议纪要〔2018〕第5号(总第5号)],本着尊重事实和实际的原则,针对已婚且已分家独立生活居住,有合法宅基地证(证书使用权人和实际居住人一致,含国土部门统一测绘备案满足发证条件的人员)但与父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家庭,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可选择以人口为依据确定安置面积。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其一为被申请人大桥街道办事处是否有权作出案涉答复意见,其二为申请人李新是否符合分户单独安置的条件。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原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相关安置工作的通知》,被申请人系其辖区内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主体,针对申请人向其邮寄的《对李新户按宅基地面积进行安置的申请》有权作出答复。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首先,大桥派出所对于张新立的分户申请于2018年1月5日进行了调查,经调查,三户无人居住。此时,《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十条规定:“公民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实际居住的,可以在该房屋所在地设立家庭户”,据此,实际居住系设立家庭户的必要条件,而申请人并未在拟分户处实际居住,不符合设立家庭户的条件。其次,申请人系于2018年7月13《冻结通告》发布之后结婚,且在褚李村拆迁时亦未结婚,不符合原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专题会议纪要[〔2018〕第5号(总第5号)]的规定。故,申请人不符合分户单独安置的条件。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李新户按宅基地面积进行安置>的答复意见》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对李新户按宅基地面积进行安置>的答复意见》。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或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202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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