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100MB281776XA/2026-6189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组配分类:
其他发文
文件编号:
济起管经发字〔2026〕19号
成文日期:
2026-05-07
有效性:
文件登记号: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经济发展部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综合执法部
关于公布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6-05-07 来源: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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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山东省定价目录》《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起步区实际,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起步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中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适用于起步区直管区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设施。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市政道路停车泊位,体育文化场馆、景区、公立医疗机构、社会福利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场所的配套停车场,交通场站停车场,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以及其他应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

二、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实行30分钟短时停车免费。机动车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含30分钟)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免费时间继续停放车辆的,按入场后累计停放时长计时收费。

(二)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以小时为计费单位,停车不足一小时的按照一小时收费。日间时段(8:00-20:00):每辆每小时2元;夜间时段(20:00至次日8:00):小型车每辆每小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最高收费限额为5元/辆·次,中、大型汽车按上述标准两倍收取(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三)跨时段停车的,实行白天、夜间按时段分别计费、累计收费。需跨时段分别计费时,时段内达不到一个计费单位的剩余计费时间,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不得收费;超过30分钟的,按一小时收费。

注:车型分类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停车场管理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计时收费标准并予以优惠的前提下,按月进行收费,具体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并公示。

三、下列情况可享受停车收费优惠或免费

(一)针对新能源号牌汽车

全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含道路泊位)要严格落实鲁政发〔2023〕13号文件规定要求,对新能源号牌汽车,每日(连续24小时为1日)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同一个公共停车场或道路泊位免收首个2小时停车费。具体执行规则如下:一是新能源号牌汽车停车30分钟内(含30分钟)驶离的,免收停车费,停车时长不计入每日2小时免收停车费时间;二是新能源号牌汽车停车超过30分钟的,按入场后累计停放时长计入每日2小时免收停车费时间;三是新能源号牌汽车跨时段停车时,要按照上条跨时段停车规定的应收费时长计入每日2小时免收停车费时间。

(二)针对公立医院就医车辆

1.实行2小时停车免费。其中,针对新能源号牌车辆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停车24小时后继续执行每日减免2小时停车费优惠措施。

2.停车超过2小时的,按照上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及跨时段停车措施等执行。

3.就医车辆每日(连续24小时为1日)最高收费20元。

注:车型分类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门诊取号单、纸质或电子缴费凭单、收费票据、预交金收据、入院凭证、医疗费用结算单、检查报告等均可作为就医凭证。

5.鼓励公立医院结合自身停车资源供需实际,对就诊、住院患者及家属给予更大力度停车优惠。

(三)下列机动车停车时应当免费

1.军车,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停放的专用机动车辆;

3.其他依法应当实行免费的车辆。

四、有关要求

1.鼓励起步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政务服务窗口等单位结合自身内部停车资源实际情况,为外来办事群众制定更加惠民的停车优惠措施。

2.各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停车场类别、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时段、计费单位、免费停放时间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各停车设施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4.普通住宅机动车停放费参照济南市相关政策执行。

5.通知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6日起施行,《关于公布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济起管经发字〔2025〕14号)同时废止。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经济发展部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综合执法部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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