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转起管复决字〔2026〕40号

2026-10-28 来源:起步区社会治理部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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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女,汉族,1982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

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马店村220国道4号。

**对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办事 处作出的《变更协议暨责令退款决定书》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3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4 月10日,行政复议人员通过电话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变更协议暨责令退款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称:不同意变更协议暨责令退款决定书中的退款条款及数额。具体为:1. 申请人在**村有自己独立的房屋及户籍;2.不同意与**合户安置。申请人与**户是两个独立的家,各自有各自的家庭成员及房屋,以及户籍成员,不存在有任何牵连与瓜葛,所以不与**有任何经济权益往来;3.不同意被申请人下发的变更协议,这样有损申请人户与**户的合法应得权益;4.请被申请人按照2019年最初拆迁时与申请人户签订的协议进行安置,并返还申请人户应发的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的过渡费。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 变更协议暨责令退款决定书;

2.谷庙村-DQ-GM-Z-054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 住宅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房屋安置类)、DQ-GM-Z-054 济南新 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房屋安置补偿补充协议(房 屋安置类)、房屋补偿差价明细表(住宅)、地上附属物补偿确认 表。

被申请人答复称:案涉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可撤销事由。具体原因为:

一 、**户、**户、**户家庭基本情况。

申请人和其父亲**,兄弟**分别为三个独立的户口本,**户籍人口2人(户主**、妻子**),**  户籍人口1人(**本人),**户籍人口4人(签约之时户内3人,为户主**、丈夫**、儿子**;2021年8月  16日新增1儿子**)。在2019年4月份进行房屋测绘公示时,申请人有一处测绘号为DQ-GM-Z-055的房屋(后经查实,该房屋系054房屋的附属物),无宅基证;**户有一处测绘编号为DQ-GM-Z-054 的房屋,产权人签字处为**、**,有天桥区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证载使用权人**, 证载面积为215.2 m²;**有一处测绘编号为DQ-GM-Z-065 的房屋,无宅基地证,后经查实,该房屋权利人实为**。

二、**户签约及整改详细情况。

根据2019年2月27日的《房屋及附属物测量平面图》,**名下有一处测绘号为DQ-GM-Z-055的地上物,2019年9月25日**启动拆迁工作;2019年9月25日,**作为此处地上物的产权人与大桥街道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民委员会签订《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及签约奖励协议、验收奖励协议。其中安置补偿协议约定, **户以人口数量作为补偿依据,安置人口3人,均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地上物房屋面积为26.19平方米,应安置面积为141平方米,安置房户型为141平方米1套,过渡费43200元(3人 *1200元/月*12个月),搬家费4000元(2000元*2次),合计 47200元;签约奖励中奖励款为2619元(26.19平方米*100元/ 平方米);验收奖励中奖励款为16000元。综上原协议全部补偿款为65819元(47200+2619+16000)。上述协议签订后,经审查发现,**户用于安置的055号地上物系借用054号房屋而搭建,实为054号房屋的附属房,且055号房屋无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054号房屋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证载使用人为**的父亲**,因此**户与**户实际居住于一处宅基地上,应当一 并予以安置,也即**户签订的协议需要进行整改。2024年7月12日,大桥街道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对**户作出《解除协议暨责令退款决定书》决定解除**户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及两份奖励协议,并需要退款65819元(一年过渡费43200元+搬家费 4000元+签约奖励2619元+验收奖励16000元),申请人于2024年7月18日签收决定书。

三、**户签约及整改详情。

根据2019年2月27日的《房屋及附属物测量平面图》,**名下有一处测绘号为 DQ-GM-Z-065的房屋,2019年9月25日**启动拆迁工作;2019年10月4日,**作为签约人与大桥街道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民委员会签订《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及签约奖励协议、验收奖励协议。其中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户以宅基地面积作为补偿依据,安置人口1人,地上物房屋面积为  204.92平方米,应安置面积为200平方米,安置房货币补偿款 1540000元(200平方米*7700元/平方米),剩余房屋及其他房屋补偿为27768元[房屋面积为204.92平方米,抵扣面积为  200*40/47=170.21平方米,剩余应补偿房屋面积为砖混平34.71  平方米(204.92平方米-170.21平方米),补偿款为34.71平方米*800元/平方米=27768元],院落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为19382.6元(围墙(m)-乱石基砖墙高2.5m 以上为12.29米,补  偿标准为300元/米,补偿款为3687元;水泥地面71.76平方米, 补偿标准为40元/平方米,补偿款为2870元;手压井2眼,390  元/眼,补偿为780元;初果期果树17棵,补偿标准260元/棵, 补偿为4420元;盛果期果树4棵,补偿标准为600元/棵,补偿为2400元;有线电视迁移费250元;宽带迁移费2个端口*180  元/个=360元;空调迁移费400元;热水器迁移费300元;供暖  设备1000元;化粪池3.12立方米*100元/立方米=312元;监控  设备200元;附属简易房7.51平方米*320元/平方米=2403.2元), 过渡费9000元(1500元/人/月*1人*12个月),搬家6147.6  元(204.92平方米*30元/平方米*1次),合计1602298.2元;签约奖励为20492元(204.92平方米*100元/平方米);验收奖 励为16000元。综上,全部安置补偿及奖励款共计:1638790.2元。上述协议签订后,接村民举报,**存在冒用他人房屋进行安置的情况,经调查核实,**户用于安置的065号房屋实为**的房屋,故**不应当在该房屋进行安置补偿,需解除**签订的上述三份协议。2025年3月24日,大桥街道拆 迁工作领导小组对**户作出《解除协议暨责令退款决定书》, 决定解除**户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及奖励协议,并责令退款 1638790.2元;后再经核实,上述款项中**获得 1138790元,**获得500000.2元,故最终催告**退款 500000.2元。2026年1月29日,**出具退款《承诺书》, 对解除协议及退款一事予以认可,并同意用过渡费抵扣应退款。

四、**签约情况。

根据2019年2月27日的《房屋及附属物测量平面图》**名下有一处测绘号为DQ-GM-Z-054 的房屋,2019年9月25日谷庙村启动拆迁工作;2019年10月4日,** 作为签约人与大桥街道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谷庙村民委员会签订《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及签约奖励协议、验收奖励协议。其中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户以宅基地面积作为补偿依据,安置人口2人,地上物房 屋面积为26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215.2平方米,应安置面积为 215.2平方米,选择1套81平方米、1套94平方米安置房,房屋面积差费用309540元[(应安置面积215.2平方米-175平方 米)*7700元/平方米],剩余房屋及其他房屋补偿为65753.12 元[房屋实测面积为335 . 22平方米 , 抵扣面积为 215.2*40/47=183.15平方米,剩余房屋中260平方米之内的部分,应补偿房屋面积为砖木73.48平方米*700元/平方米=51436 元,简易3.37平方米*320元/平方米=1078.4元;剩余房屋中 260平方米之外的部分,应补偿房屋面积为简易房75.22平方米 *320元/平方米*55%=13238.72元],院落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 为21583.1元(水泥地面260.13平方米,补偿标准为40元/平 方米,补偿款为10405.2元;花砖地面50.58平方米,补偿标准 为30元/平方米,补偿款为1517.4元;手压井2眼,390元/眼, 补偿为780元;盛果期果树10棵,补偿标准为600元/棵,补偿 为6000元;有线电视迁移费250元;宽带迁移费1个端口180 元;空调迁移费600元;热水器迁移费300元;供暖设备1000 元;棚房3.67平方米*150元/平方米=550.5元),过渡费28800 元(1200元/人/月*2人*12个月),搬家费15600元(260平方 米*30元/平方米*2次),合计441276.22元;签约奖励为26000 元(260平方米*100元/平方米);验收奖励为16000元。综上,全部安置补偿及奖励款共计:483276.22元。

五、**户、**户、**户整改后安置情况。

1 、鉴于**户、**户前期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以及奖励协议均被解除,为保障该两户的安置补偿利益,决定将该两户与**户一并安置,具体原因为:该三户均实际居住使用**054号房屋及宅基,属于“一宅多户”情形。依据大桥街道片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细则的规定,“对于一宅 多户的情况,只能选择人口数量或者宅基地面积其中一种为依据进行安置。”综上,需要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进行变更。 因**宅基地面积为215.2平方米,但现需安置人员为7人(**户2人,**户1人,**户4人(含新增1人)),变更为以人口数量为依据进行安置,可实现拆迁利益最大化,故答复人将**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中的安置补偿依据以及安置人口数量,安置房户型,补偿金额、过渡费等条款进行变更。2、变更程序:2026年2月2日,答复人分别向**、**、**送达《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陈述及申辩权以及要变更协议的事实。2月10日,**提出陈述申辩。2月11日,答复人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回复,并作出案涉《变更协议暨责令退款决定书》,同时分别送达**、**、**户,程序合法。具体变更条款及内容如下:

(1)《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房屋安 置补偿协议(房屋安置类)》第二项补偿费用原为:乙方选择以(人 口数量\宅基地面积)为补偿依据。经核实,乙方共有安置人口2 人,其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2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0人。 乙方宅基地认定面积为215.2平方米,地上房屋认定面积为260 平方米。经认定乙方应安置面积为215.2平方米。变更为:乙方 选择以(人口数量\宅基地面积)为补偿依据。经核实,乙方共有安 置人口7人,其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7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有0人。乙方宅基地认定面积为215.2平方米,地上房屋认定面 积为260平方米。经认定乙方应安置面积为329平方米(7人*47 平方米/人)。(2)第二项补偿费用第1条原为:乙方选择安置房户型为 60平方米0套、81平方米1套、94平方米1套、128平方米0 套、141平方米0套、188平方米0套。因户型设计等原因,安置房超出应安置面积3%(含)以内的,让利于民不再补缴,超出 3%(不含)以外的部分,按照建设成本价购买;安置房少于应安置 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评估单价全额补偿。甲方应补偿乙方房 屋面积差为40.2平方米(应安置面积215.2平方米-选择的安置 房面积175平方米)。乙方应按照建设成本价支付甲方面积费用 差额,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在甲方交付乙方安置房前,乙方应 缴齐差价。甲方应按照安置房评估单价(7700元/平方米)支付乙 方房屋面积差费用为309540.00元(40.2平方米*7700元/平方 米);变更为:乙方选择安置房户型为60平方米1套、81平方 米0套、94平方米0套、128平方米2套、141平方米0套、188 平方米0套。因户型设计等原因,安置房超出应安置面积3%(含) 以内的,让利于民不再补缴,超出3%(不含)以外的部分,按照建设 成本价购买;安置房少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评估单 价全额补偿。甲方应补偿乙方房屋面积差为13平方米(应安置 面积7人*47平方米/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316平方米)。乙方 应按照建设成本价支付甲方面积费用差额,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协 议,在甲方交付乙方安置房前,乙方应缴齐差价。甲方应按照安置 房评估单价(7700元/平方米)支付乙方房屋面积差费用为 100100.00元(13平方米*7700元/平方米);(3)第二项补偿费用第2条原为:乙方原房屋建筑面积抵 扣安置房后剩余面积为152.07 平方米,剩余房屋及其它房屋补 偿费用为65753.12元(详见附表1);院落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 为21583.1元(补偿数量及标准详见附表2);合计87336.22元。 变更为:乙方原房屋建筑面积抵扣安置房后剩余面积为95.22平方米,剩余房屋及其它房屋补偿费用为25958.12元[发生变化的  原因为,原协议系按照宅基地面积进行抵扣,抵扣面积为  215.2*40/47=183.15平方米,变更后系按照人口数量进行安置, 抵扣面积为6*40平方米/人=240平方米。故260平方米内剩余 应补偿砖木结构面积16.63平方米*700元/平方米=11641元,简  易结构面积3.37平方米*320元/平方米=1078.4元;260平方米 之外的简易结构75.22平方米*320元/平方米*55%=13238.72元]; 院落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为29963.90元(在原协议附属补偿  21583.1元的基础上+**名下附属简易房26.19平方米*320元/ 平方米=8380.8元);合计55922.02元。(4)第二项补偿费用第3条原为:甲方按照30元/m² ·  月 和人均40平方米安置标准发放过渡安置费,每户每月不足1500 元的按1500元发放。过渡期暂定36个月,过渡安置费自签订拆 迁安置补偿协议当月算起,支付方式为前两年一年支付一次,第 三年半年支付一次。逾期不能回迁的,过渡安置费增加一倍发放。 本次一次性支付一年过渡费,过渡费用为28800.00(2人*1200 元/人/月*12个月)。剩余过渡费按本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变更 为:甲方按照30元/m² ·  月和人均40平方米安置标准发放过渡 安置费,每户每月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发放。过渡期暂定36 个月,过渡安置费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当月算起,支付方式 为前两年一年支付一次,第三年半年支付一次。逾期不能回迁的, 过渡安置费增加一倍发放。本次一次性支付一年过渡费,过渡费 用为86400.00元(7人*1200元/人/月*12个月)。剩余过渡费 按本合同约定进行支付。(5)第二项补偿费用第4条原为:综上,甲方需一次性支 付乙方补偿费用共计441276.22元(大写:肆拾肆万壹仟贰佰柒 拾陆元贰角贰分)变更为:综上,甲方需一次性支付乙方补偿费 用共计258022.02元(大写:贰拾伍万捌仟零贰拾贰元零角贰分)

2、最终决定时,综合考虑到虽该三户在同一处宅基安置, 但各户的应发款及应退款应根据各户情况区分处理,故决定:

(1)**户退款249235元[计算方式:原协议房屋面积 差费用309540元-变更后房屋面积差费用100100元)+(原协议 剩余房屋及其他房屋补偿费用65753.12元-变更后剩余房屋及 其他房屋补偿费用25958.12元)],让**户退此部分系因为该部分款项发放给**户;

(2)**户需补发款项51580.80元,注:因对**户作出的解除协议及退款的决定中,含需退还**户内三人第一年过渡费43200元,故**变更后的协议中应将**户三人第一年的过渡费予以补发;另外**户原用于安置的地上物结构为简易 26.19平方米,补偿款为320*26.19=8380.80元。故应向**户 补发款计算方式:43200元+8380.8元=51580.8元)。又因在给 **户作出的解除协议及退款决定中,**户需退款65819元,将应退款与应补款相抵后,**户仍需退款14238.2元,所以该部分应发款不再予以发放。

(3)**户需补发的款项为其自身第一年的过渡费14400元,鉴于**签订《承诺书》,同意用该过渡费用于抵扣应退 款,所以该款项不再发放。综上,案涉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 《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细则(试行)、  DQ-GM-Z-054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房屋安 置补偿协议(房屋安置类)、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  房屋协议签订奖励协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房屋  拆迁验收奖励协议、常住人口登记卡、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 天桥集用(2014)第041003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及附属物测 量平面图、地上附着物清点明细表、房屋补偿差价明细表(住宅)、 地上附属物补偿确认表(**);

2.DQ-GM-Z-055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 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房屋安置类)、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 体土地房屋协议签订奖励协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 地房屋拆迁验收奖励协议、常住人口登记卡、常住人口登记卡索 引表、房屋及附属物测量平面图、、房屋补偿差价明细表(住宅)、 地上附属物补偿确认表、房屋照片、房屋摸底视频(**);

3.DQ-GM-Z-065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 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房屋安置类)、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 体土地房屋协议签订奖励协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 地房屋拆迁验收奖励协议、常住人口登记卡、常住人口登记卡索 引表、房屋及附属物测量平面图、房屋补偿差价明细表(住宅)、 地上附属物补偿确认表;4.通知书、邮件交寄单(收据)及物流详情;5.解除协议暨责令退款决定书、邮寄单及物流详情;6. 履行解除协议暨责令退款决定、履行解除协议暨责令退款 决定书(补正)、履行解除协议暨责令退款决催告书、邮寄单及物 流详情;7. 责令退款决定书、承诺书、常住人口登记卡、通知书、快 递单及物流详情;8. **申述申辩意见、答复书、变更协议暨责令退款决定书、 快递单及物流详情。9.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管理系统截图、会议记录。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与案外人**系父女关系,与案外人**为姐弟关系,三人为同一宅基地上的公安户。其中, 申请人户家庭成员4人,分别为**(户主)、*申请人配偶)、*申请人长子)、**申请人次子),均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案外人**户家庭成员2人,分别为*申请人父亲)、*申请人母亲),均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案外人**户家庭成员1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4年3月20日,案外人**取得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天桥集用(2014)第041003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证载使用权人**,地类(用途)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类型为批 准拨用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为215.20 m²。2019 年10月4日, 案外人**与被申请人、大桥街道办事处谷庙村村民委员会签署DQ-GM-Z-054《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房屋安置类),以上述宅基地作为安置依据选择房屋安置,安置人口2人即**、**,安置面积215.2 m²,  选择安置房户型为81m²1 套,94 m²1 套。被申请人应支付的房屋面积差为40.20 m²,  房屋面积差费用为309540元;剩余 房屋及其他房屋补偿费用为65753.12元、院落内地上附着物补 偿费用为21583.10元,合计87336.22元;一次性支付一年过渡 费用为28800元;搬家费为15600元。2019年2月27 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涉地上物及附属物 清点并形成 DQ-GM-Z-055《房屋及附属物测量平面图》,房屋结 构经涂改后为砖混结构26.19 m²,  房屋项下无集体土地使用证。 2019年09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桥街道办事处谷庙 村村民委员会签署 DQ-GM-Z-055《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 土地住宅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房屋安置类),以人口数量 为安置依据选择房屋安置,安置人口为3人即申请人、**、 **,安置面积141m², 选择安置房户型为141m²1 套。被申 请人一次性支付一年过渡费用43200元;搬家费为4000元。被申请人经复核影像资料,发现测绘号为DQ-GM-Z-055 的地 上物系借助测绘号为DQ-GM-Z-054 房屋的一面墙而搭建的附属 物,无法认定为宅基地,2024年7月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 作出《通知书》,通知解除协议并告知陈述申辩等权利。2024 年7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解除协议暨责令退款决 定书》。2025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向案外人**作出《责令退 款决定书》。2026年1月29日,**出具《承诺书》,同意 用个人在拆迁安置中享受的安置补偿款抵扣应退款。2026年2月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 出《通知书》,告知拟变更与**户签订的编号为DQ-GM-Z-054的安置补偿协议并告知陈述申辩等权利。2月5日,申请人签收 上述通知。2026年2月10日,申请人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和**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2026年2月1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答复书》。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变更协议暨责令退款决定书》,决定变更 DQ-GM-Z-054 安置补偿协议并重新核算相关补偿费用。2月12日,申请人签收上述决定书。另查明,**的房屋状况为:砖木结构85.74 m²、砖混平 结构139.23 m²、砖木结构31.60 m²、简易结构57.41m²,  简易 27.18 m²,  共计335.22 m²;  附属物状况为:水泥地面284.5m² (院外),水泥路面50.58 m², 手压井2眼,盛果期果树(区分树种)10棵,有线电视1套、宽带网1套、空调3台、热水器1 个、暖气片8片、炊暖炉1个,棚3.67 m²。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有权作出案涉《变更协议暨责令 退款决定书》。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职责实现行政管 理目标,与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行政协议作为 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一种方式,具有鲜明的公权力属性,其特征之 一就是具有行政优益性,即行政协议当事人的地位不完全平等, 行政主体享有合同履行的指挥权、监督权,当继续履行协议会影 响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实现时,行政机关可以单方行使合 同变更权和解除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变更协议暨责令退款决定书》程序 合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 形外,应当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申辩权,以 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6 年 2 月 2 日作出《通知》,告知申请人拟变更与**户签订的 DQ-GM-Z-054 安置补偿协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权。2026 年2月10日,申请人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亦作出书 面答复。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变更协议暨责令退款决定书》, 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权,程序合法。

三、案涉《变更协议暨责令退款决定书》内容正确。(一) 关于安置面积。根据《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细则》相关规定,若申 请人选择以人口数量为安置依据,安置面积为329平方米;若选 择以宅基地面积为安置依据,安置面积215.12平方米,被申请 人以人口数量为安置依据,更能保障申请人的安置权益,本机关 予以支持。(二)关于补偿费用。结合申请人的房屋、附属物状 况及人口安置情况,按照《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细则》的规定,被 申请人应补偿申请人户13平方米的房屋面积差价100100元,原 房屋建筑面积抵扣安置房面积后剩余95.22平方米,剩余房屋与 其它房屋补偿费25958.12 元,院落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 29963.90元, 一次性支付一年过渡费用为86400元。(三)关 于互负债务相关抵销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 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 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 销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发放的补偿安置款与申请人应退还的款项是基于同一拆迁安置行为产生的债务,可以相互抵销。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合户安置,将两项款项相互抵销后,**应退款249235元、申请人户应退款14238.2元、**户不再发放款项等内容正确、并无不当,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 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 道办事处作出《变更协议暨责令退款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或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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