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转起管复决字〔2026〕41号
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济南市济阳区崔寨街道办事处**号,
现住址:前街东区**。
被申请人:济南市公安局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分局。住 所地: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104国道86号大桥公路管理站院内。
第三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住址:济南市济阳区崔寨街道办事处**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起公(崔)不罚决字〔2026〕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3月17日受理。案件审理期间,复议人员于2026年4月28日通过电话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公(崔)不罚决字〔2026〕5号),责令被 申请人对**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由**打电话带去劝老人回家,在劝阻的过程中遭到**故意拉拽倒地,导致腰部疼痛,经医院检查,腰间盘突出,**自己承担了医药费 用,并未向**提出任何赔偿,在**拉拽的过程中,办案警官全程视频记录案件事实。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起公(崔)不罚决字〔2026〕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1.申请人报 警称其在2025年11月2日凌晨1时许,在济南起步区崔寨街道办事处**五区**号楼*单元**室门前,
其与****受到了**的殴打。警方接报后,依法进行了调查,经询问案涉当事人、现场目击证人、查看现场视 频,查明:**因去**家看望在此居住的母亲遭拒, 意图非法侵入**的住宅,遭到**的阻拦,在推拉扯的过程中,**倒地;**为了让站在其家门口阻止关门的申请人离开,对其进行了拉拽,导致申请人倒地。经法医鉴定,被申请人和**的伤情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 经周密调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对申请人及其公公**实施了殴打。综合全案证据,基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殴打申请人与其**的违法事实不能 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 正)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对**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该决定裁量适当,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2.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案件办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受案、调查、告知、审批、送达等,查明了案件事实,依法保障了**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办案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对**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 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
2.**的传唤文书;
3.**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伤情鉴定相关工作规范告知书、询问笔录;
4. **的传唤文书;
5.**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伤情鉴定相关工作规范告 知书、询问笔录;
6.**的传唤文书;
7.**的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
8. **的传唤文书;
9. **的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
10.**的传唤文书;
11. **的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
12. **的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
13.勘验笔录;
1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15.**的事实申辩书;
16.办案民(辅)警的自述材料;
17. 治安调解笔录;
18. **的司法鉴定文书及入院资料;
19. **的司法鉴定文书及入院资料;
20.鉴定意见通知书;
21.办案说明;
22.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
23.**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24. **的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及决定书;
25. **的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及决定书;
26. **的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及决定书;
27. **的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及决定书;
28.**的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及决定书;
29.**、**、**、**的送达回执。 第三人未提交意见和证据材料。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2025年11月10日,崔寨派出所作出起公(崔)立案字〔2025〕11288号《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记载内容为:“2025年11月10日,崔寨派出所接报 警人**报警称自己和公公(**)被人殴打”。同日, 崔寨派出所制作《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由报案人** 签名确认。
崔寨派出所于2025年11月10日分别对**、**进行询问,于2025年11月17 日分别对案涉行为人**、**进行询问;于11月21日再次分别对**、**进行询问;于12月18日又分别对**、**进行询问,并分别对**和**进行询问。2025年12月30 日,**向崔寨派出所提交一份事实申辩书。2026年1月 4日,崔寨派出所民警**、辅警**、辅警**分别提交《自述材料》。
2025年11月14日,济南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刑事技术大队接受济南市公安局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分局崔寨派出所的委托,对报案人**、**分别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济南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刑事技术大队于12月3日作出(济)公(刑)鉴(伤)字〔2025〕707号《鉴定书》, 鉴定意见为**损伤程度达不到轻微伤;于12月23日作出(济)公(刑)鉴(伤)字〔2025〕709号《鉴定书》, 鉴定意见为**损伤程度达不到轻微伤。
2025年1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起公(崔)延期审字〔2025〕10537号《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
2026年1月7日,崔寨派出所制作《治安调解笔录》, **、**、**、**、**均表示不同意调解。2026年1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起公(崔)不罚决字〔2026〕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 现查明2025年11月2日凌晨1时许,因**意图非法侵入**的住宅,遭到**的阻拦,在此过程中,没有证 据证实**存在殴打**的行为;**称在上述过程中,自己也遭到**的殴打,经公安机关调查,**在 发现**站在其家门口时,为了让**离开其家门口,采取了拉拽的方式,导致**倒地,在此过程中无证据证 实**存在殴打或故意伤害**的情形。经法医鉴定, **和**的伤情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以上事实有**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九十 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向案外人**、**送达该不予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2026年1月8日,被申请人另行作出起公(崔)不罚决字〔2026〕6号、7号、8、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殴打或故意伤害**的行为,决定对**不予处罚;**为防止**阻拦**关门,采取拉拽方式将**拉拽至远离家门口的位置,过程中无证据证实其存在殴打或故意伤害情形,决定对**不予处罚;未有证据证实**存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情形,决定对**不予行政处罚;**非法侵入他人住 宅的行为没有完成,决定对**不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年修正)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 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 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本案中,崔寨派出所于2025年11月10日接到报警人**报案后予以受理, 对申请人、第三人**、案外人**、**以及相关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开展了相关调查工作,并对申请人的伤情委托进行鉴定,经过审批延长了办案期限,于 2026年1月8日作出起公(崔)不罚决字〔2026〕5号《不 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扣除鉴定期限,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不予处罚决定的程序及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 九十五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 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 根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以及案外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内容、《鉴定书》等证据可以证实,**欲强行进入**、**家中看望母亲,因**、**不同意**进屋, 故**在申请人家门口有坐卧的情况,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让其到现场劝说**离开,在**与**推拉扯过程中,**倒地。**为让站在其家门口,阻止其关门的申请人离开,对申请人进行了拉拽,导致申请人倒地。 经法医鉴定,申请人和**的伤情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对申请人实施了殴打,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起公(崔)不罚决字〔2026〕5号《不 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 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或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