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转起管复决字〔2025〕73号

2026-02-27 来源:起步区社会治理部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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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男,****日出生,汉族,住临 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 部。住址:济南市309国道大桥段3099号。

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 员会综合执法部(以下简称“综合执法部”)行政复议一案,本 机关已依法受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30日做 出的(申请人举报**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商品或服务引 入误解的虚假宣传)不予立案的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12315小程序上传了其与**送电 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经理的微信聊 天记录,内容显示**公司夸大并虚假宣传其公司平台功能先 进、服务好、加盟商利润巨大,被申请人无视上述证据,仅根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作协议和**公司的片面之词而 不予立案,故请求复议。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举报的资格。被申请人作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针对申请 人的举报行为进行处理。二、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举报程序正 当。申请人于2025年6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 公司涉嫌虚假宣传,2025年6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 平台回复申请人不予立案及理由,被申请人处理举报符合法定程 序。三、被申请人不予立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反映: 2024年10月,申请人在百度上看到加盟**跑腿业务的宣传, 添加了招商业务经理的电话,招商业务经理向其发送的文字和图 片中扩大和虚假宣传**平台功能先进、服务好、加盟商利润 高,申请人据此于2025年2月17日与**公司签订加盟合同, 共缴纳加盟费58800元;后申请人发现**平台功能缺失,与 市场主流的平台功能差距巨大,商户不愿意使用,骑手不愿意接 单,宣传的高利润是夸大和虚假的,在申请人提出升级平台功能 的要求后,**公司推诿扯皮、无人回应,鉴于此要求** 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全面整改加盟业务并退还申请人缴纳的加盟 费。收到上述举报后,被申请人进行了调查核实。**公司提 供了《合作协议》、情况说明和聊天记录等资料,根据举报双方 提供的资料,经综合研判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本 案中,申请人是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在网络上看到加盟** 跑腿业务的宣传后,添加业务人员的微信,通过微信了解项目情 况,其目的是为了从事经营,并非消费,且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做出明确的规定,申请人在此过程中 是经营者而非消费者。同时,从双方提供的聊天记录来看,未发 **公司宣传比其他主流平台更先进更具有竞争力的宣传。 双方争议的实质是经济纠纷,建议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 决。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2025年6月1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 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于2024年10月在百度网上看 **公司跑腿业务的宣传,于2025年2月17日与** 司签订《合作协议》,并缴纳58800元加盟费。合同签订后,申 请人发现**平台功能确实与市场主流平台功能差距巨大,曹 操送公司存在夸大和虚假宣传的情形,要求**公司停止虚假 宣传,全面整改加盟业务,退还加盟费。2025年6月12日被申 请人收到上述举报。

2025年6月30日,经初步调查核实后,被申请人通过全国 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另查明:2024年9月30日,申请人**添加**公司 人员微信,后**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申请人发送了曹操 送平台的介绍资料。2025年2月17日,申请人**** 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合同编号: D-CTRL-CCS2500028),  双方 就合作事项、合作费、双方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了书 面约定,申请人****公司交纳58800元,后双方就合 作事宜产生纠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业务记录查询单、流 转信息时间轴;

2.《合作协议》及付款记录;

3.申请人与被投诉举报人微信(群)聊天截图;

4.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 证复印件、情况说明;

5.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是否为本案适格 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程序和 内容是否合法。

一、**是否为本案适格申请人。****公司签 订《合作协议》,并向被申请人举报**公司对商品或服务存 在虚假宣传,申请人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举报,被 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与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颜 海廷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本案适格申请人。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程序是否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 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 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 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 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6月12日通过全12315平台提 交举报,被申请人同日收到该举报信息并于2025年6月30日作 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告知,程 序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内容是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 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 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 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 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向** 公司支付合作费并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目的是从事生产经营,并 非是生活消费,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范畴,**公司与申请人微信沟通中对曹 操送项目的品牌介绍、经营范围、盈利分析、部分合作商运营的 订单情况及优惠政策的介绍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对消费者虚假宣传的情形,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的举 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十 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 法部于2025年6月3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 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选择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 天桥区人民法院或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8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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