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转起管复决字〔2025〕122号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住址:济南市天桥区**。
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 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马店村220国道 4号。
负责人:**
**不服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25〕 -108《依法履职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 11月20日通过电话听取当事人意见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8 月11日作出的《依法履职答复书》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5年6月5日,申请人信访反映**书记**涉嫌骗取国家资财、侵占村民集体土地资产和 建筑垃圾回填覆盖农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问题。被申请 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存在以下问题: 一、被申请人未依法调 取举报人证据、线索、寻询、听证,程序违法。二、案涉答 复事实不符,有合同、现场照片、行政主管单位决定书、法院裁定书、执行书等证据。被申请人未调查核查,隐瞒事实 真相违法履职答复,请出示答复依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2025〕-108《依法履职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一、案涉举报事项系申请人基于公益、公 民监督权而提出,与其自身合法权益无直接利害关系,案涉 答复书仅系调查结果的客观告知,未对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产生影响,未侵犯其合法权益,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二、2025年6月4日,申请人向济南市信访局邮寄《关于济 南市起步区大桥街道办事处**书记**涉嫌骗取国家资财和霸占村民土地集体资财问题》的信访材料,6 月6日,转办至被申请人处,6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 书》予以受理,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8月11日,被申请人 作出案涉《依法履职答复书》,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三、经核实,未发现**涉嫌骗取国家财产和霸占村民土地集体资产问题;申请人反映的原天成集团回填位置 为藕池,不涉及基本农田,不存在**用垃圾回填覆盖基 本农田的问题。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五条规定,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辖,被申请人无查处职责。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信访登记界面截图;
2. 《关于济南市起步区大桥街道办事处**书记 **涉嫌骗取国家资财和霸占村民土地集体资财问题的信访材料》;
3.〔2015〕-108《告知书》及邮寄查询截图;
4.〔2015〕-108《依法履职答复书》及邮寄查询截图;
5**与济南丝绸印染厂签订的《协议书》、济南 丝绸印染厂与济南市天成对外贸易公司签订的《协议书》、 济南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龙湖生态农业观光 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合作协议》。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2025年6月5日,济南市信访局收 到申请人邮寄的《关于济南市起步区大桥街道办事处鹊山南 社区书记**涉嫌骗取国家资财和霸占村民土地集体资
财问题的信访材料》,举报**书记**涉嫌骗取 国家财产和霸占村民土地集体资产、建筑垃圾回填覆盖基本 农田问题。6月6日,该事项转办至被申请人处。6月13日, 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受理上述举报事项并于当日向申 请人邮寄。
2025年8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依法履职答复 书》,主要内容为:关于申请人举报的**书记**涉嫌骗取国家财产和霸占村民土地资产的问题和建筑垃圾回填覆盖基本农田的问题,根据2021年6月25日大桥街道纪工委《关于大桥街道**党支部书记**相关问题线索的情况说明》及2025年8月再次核实情况,均未 发现**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 〔2025〕-108《依法履职答复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 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 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 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 (五)属 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 围的前提是该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行 为未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则该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 范围。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 对其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向**了解情况,案涉《依法履职答复书》仅是被申请人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向申请人进行的 事实告知,不具有创设、变更或消灭申请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效果,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提出的行 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选择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 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或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