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转起管复决字〔2025〕84号

2026-02-26 来源:起步区社会治理部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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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男,汉族,****日出生,身份证: ****   住址:济南市天桥区***

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220国道4号。

负责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  委员会大桥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复〔2025〕 -13《告知书》,向本 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8月18日予以受理, 2025年9月15日书面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复〔2025〕 -13《告知书》,并对申 请人提出的合法合理补偿要求予以支持。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总建筑面积为1052.78 m²的房屋应全 部按商业用房标准补偿。申请人在大桥街道派出所东临有一处饭 店,是1994年经历城区政府和大桥镇政府批复的商业用地,申 请人建造的前后房屋为整体一套房屋, 一直用于商业经营(开始 经营家具城,后来经营酒店)。但此次拆迁却仅将沿街的163.8 认定为商业房屋建筑,剩余的888.98 未认定商业房屋建筑, 给申请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申请人虽为顾全大局、不耽误征收进程,与街道拆迁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申请人明确声明保 留主张权利,请求政府给予申请人合法合理补偿。二、2015  申请人投资20万元修建两座石桥,补偿款不应低于修桥成本20 万元。三、2015年5月申请人采购土方对低洼地块铺垫,高价 购买并铺垫了无菌种植土,垫土5万余方,花费70多万元,但 在此次拆迁评估中,评估方是从建筑物的正负零向上评估赔偿, 正负零以下不在评估赔偿范围内,申请人在此项征收中未得到应 有的赔偿。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告知书;

2.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关于对大桥镇**8个行政村 32个村办企业补办使用土地手续的批复、现场照片;

3.地上物补偿协议、地上附着物清点明细表。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涉案告知书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产生实体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二、案涉告知书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可撤销事由。1.桥梁补偿 已签订协议。2.院落以外的建设用地地上物采用包干方式,包干 价格为4万元/亩。3. 《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细则 及《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以下 简称《383号文》)等文件均无对垫土费用进行补偿的规定,补 偿缺乏政策依据。4. 申请人沿街主体结构认定面积163.8m², 按照评估价5798元/进行补偿,剩余部分按照383号文的规定 进行补偿符合政策规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来访记录表、申诉材料、信访诉求、信访处理意见书、信 访事项复查回退处理决定书、信访事项延期告知书、关于**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告知书;

2.地上物补偿协议、地上附着物清点明细表、房屋及附属物 测量平面图;

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 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3)、《集 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细则(试行)、大桥街道国道沿 线及原镇(乡)驻地商业街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意见、大桥 街道国道沿线及原镇(乡)驻地商业街非住宅房屋主建筑认定标 准;

4.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集体土地沿街商业房屋补偿协 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集体土地沿街商业房屋拆迁协议签 订奖励协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集体土地沿街商业房屋拆 除空房验收奖励协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集体土地沿街商 业房屋搬迁费协议;

5.建筑面积认定表。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2024年11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 提出信访诉求,主要内容为:1.桥梁花费20万元现只赔付4万元/2座,严重脱离建筑成本;2. 房屋门前包干费4万元/亩要 求到本人;3.本人在项目建设前垫土花费70万元要求赔偿;4. 在220线有饭庄一处,2009年改扩建成一整体,手续齐全,要 求按国家政策全部赔偿。2024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信访诉求。12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 -263《信访处理意见书》,   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桥梁补偿问题。由于该处桥梁建设在国有  土地上,街道对位于国有土地上的附着物不具有安置补偿的职责, 若申请人认可,可按照《383号文》标准进行补偿。 二、关于房  屋门前包干费的问题。根据大桥街道片区集体土地拆迁政策,对  于院落外建设用地地上物采用包干方式进行补偿,且包干补偿费  已发放至**村民委员会,对于院落外建设用地地上物补偿款  **村两委按照程序制定具体分配方案。三、关于土方问题。  根据现行拆迁政策及地上物补偿标准均无此项补偿,不予支持。

 、关于220国道沿线饭庄的补偿问题。220国道的房屋F-851  补偿标准是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的补偿价格,评估价格标准远高 于《383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已经最大限度保障利益,申请 人已于2023年9月23日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偿款已支付 到位。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2024〕 -263《信访处理意见书》, 可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提出复查申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 -263《信访处理意见书》不服,于2025年1月21日向管委会提出复查申请。2025年2 月28日,管委会作出济起管信复查字〔2025〕22号《信访事项 复查退回处理决定书》,以信访处理意见存在事实调查不清等问 题退回被申请人重新调查核实。

2025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延期告知〔2025〕 -1《信 访事项延期告知书》,以案情较为复杂为由,延长办理期限30 日。

2025年4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复〔2025〕 -6《信访处理  意见书》,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桥梁赔付问题。两处“桥梁”  实际跨径小于2米,应认定为涵洞,根据《383号文》标准最高  2000元/米的标准签订《地上物补偿协议》,补偿款共计30580  元已履行完毕;二、关于房屋门前包干费问题。根据大桥街道片  区集体土地拆迁政策,对于院落外建设用地地上物采用包干方式  补偿;三、关于土方未予补偿问题。根据现行补偿政策中,只对  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补偿,对土方等基础投入没有补偿,若  对行政协议内容不服的,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方式解决。

四、关于要求全部赔偿问题。申请人反映的饭店原经营金龙烧烤, 测绘编号为DQ-MDC-F-851, 总建筑面积1052.78 m², 认定沿街 主建筑为163.8评估价格为5798元/m²,剩余888.98 按照 383号文》补偿,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搬迁奖励、协议签订奖 励、空房验收奖励等合计2345558.68元,申请人已于2023年9 23日与街道拆迁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款已经足额支付到位,申请人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本质上系不认可已签订协 议的效力,在涉案协议未经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情况下,协议任 何一方不得变更协议内容,对行政协议内容不服的,可通过行政 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方式解决。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复〔2025〕 -6 《信访处理意见书》,可向管委会提出复查申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复〔2025〕 -6《信访处理意见书》 不服,于2025年4月29日向管委会提出复查申请。5月29日, 管委会作出济起管信复查字〔2025〕76号《关于**信访事 项复查意见书》,认为申请人已就桥梁(涵洞)、饭店拆迁等补 偿签订书面协议,申请人对“补偿标准、房屋认定范围、土方补 ”的异议,实质是对签订行政协议的内容或效力不服,应当按 照法定程序处理,故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答复并责令被申  请人按照《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明确告知申请人提 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025年6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复〔2025〕 -13《告 知书》,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房屋门前包干的诉求。对于院落 外建设用地地上物按照《383号文》采用包干方式进行补偿,该 补偿款由**“两委”通过“一报四议”程序拟定分配方案, 经协调,**已同意按照4万元/亩的标准,对申请人门前包 干区域进行补偿,该信访事项予以支持;二、关于桥梁(涵洞) 补偿标准、饭店拆迁房屋认定范围以及土方补偿有异议的诉求。 经核实,申请人已就桥梁(涵洞)、饭店拆迁等补偿签订书面协议,补偿款均已支付完毕,对协议内容的争议依法应通过行政复 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另查明:1996年7月31日,济南市历城区土地矿产局作出 济历城土矿监(补)字(96)第8号《关于对大桥镇**8 个行政村32个村办企业补办使用土地手续的批复》,就** 委会使用集体非耕地479.25建永山饭店的非法用地行为,同 意补办手续。后,申请人在案涉土地上建设饭店及商业用房,均 由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作出《村镇规划 选址意见书》,认为符合村镇规划要求。

2018年7月31日,被申请人启动地上物清点并形成《房屋 及附属测量平面图》,申请人案涉房屋及附属物现状为:砖混楼 444.49m² (  );砖混楼81 .90  (  );砖混楼444.49  (二层);砖混楼81 .90 (二层),申请人签字确认。

2023年8月10日,大桥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 公布《大桥街道国道沿线及原镇(乡)驻地商业街非住宅房屋拆 迁补偿实施意见》,计划实施大桥街道国道沿线及原镇(乡)驻 地商业街拆迁,明确了拆迁范围、签约期限、分类及补偿标准、 搬迁费及奖励等相关内容。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大桥街道国道 沿线及原镇(乡)驻地商业街非住宅房屋主建筑认定标准》,明 确了建筑物的认定标准。

2023年9月,街道工作组、测绘单位、审计单位相关工作 人员签字形成《房屋拆迁补偿确认表(沿街商业房屋)》显示:申请人案涉房屋沿街主建筑面积163.8m²,沿街主建筑外建筑购 物888.98 m²。《国道沿线及原镇(乡)商业街非住宅房屋(二) 期建筑面积认定表》,载明: 一、确定纳入原镇(乡)驻地商业 街房屋或国道沿线商业房屋面积163.8m²(① 砖混楼81.9 m²、 ②砖混楼81.9 m²);     二、确定纳入按照鲁国土资〔2017〕383 号文件标准执行补偿非住宅房屋面积888.98 m²。

2023年9月23日,申请人、大桥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工作 领导小组、大桥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签署《济南新旧动 能转换起步区集体土地沿街商业房屋补偿协议》,房屋建筑面积 1052.78    m²,补偿费1883141.40元,地上附着物(含设备迁移 )390元,共计1883531.40元;签署《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 步区集体土地沿街商业房屋拆迁协议签订奖励协议》,奖励费用 52639元;签署《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集体土地沿街商业房 屋拆除空房验收奖励协议》,奖励费用32760元;签署《济南新 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集体土地沿街商业房屋搬迁费协议》,搬迁费 376628.28元。

2024年4月3日,申请人、大桥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工作 领导小组、大桥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签署《地上物补偿 协议》,补偿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10.36 ),补偿款 20720元。同日,三方签署《地上物补偿协议》,补偿钢筋混凝 土圆管涵跨径1-2m(4.93   ),补偿款9860元。

再查明被申请人制定的《<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细则(试行)》第二条第( 一)款第2项明确:院落以外的 建设用地地上物采用包干方式,包干价格4万元/亩,用于院落 以外树木、道路、管线、线杆、路灯、排水沟渠等村民或村集体 所有的地上及地下等附属物补偿。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   款第(五)项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  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  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第三十三条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  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复〔2025〕 -13《告知书》系对拆  迁政策、拆迁协议签订履行情况及相应救济途径作出的解释、说  明和告知,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   议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 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

择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

桥区人民法院或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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