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转起管复决字〔2025〕93号

2026-02-26 来源:起步区社会治理部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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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女,**年*月出生,汉族,身份 证住址:济南市***。

申请人:*,女,**年*月出生,汉族,身份 证住址:济南市***。

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王*

申请人王*、杜*不服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依法履职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0月9日予以受理。 2025年11月21日,本机关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后,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5〕 -171《依 法履职答复书》中关于二申请人不享有口粮地及地上物补偿的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确认二申请人享有**村口粮地及相应地上物补偿的权利。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二申请人户籍均在**,均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008年香**村土地调整时,以民主表决为由未给 二申请人分配承包地,但“婚后村内无实际住房、长期未参与村 集体经济活动”并不构成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情形。二、 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主张民主决策的合法性,但该 决策违反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法律的规定,二申请人依法享有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被违法剥夺。三、被申请人未充分调查核实 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未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直接以村 集体民主表决结果作为答复依据,未能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 益,处理程序存在瑕疵。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2025〕 -171《依法履职答复书》;

2.二申请人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及索引表;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二申请人各自结婚证;

5.常住人口登记卡(农业);

6.*、于*、于*身份证;

7.大桥派出所《情况说明》;

8.*《申请》。

被申请人称 一、案涉答复书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程序合 法。二、案涉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经调查核实,二申请人均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应当享有承 包土地的权利。2005年村第四村民小组决议收回本组内已婚姑娘的承包地,违反法律规定。2025年8月20日,被申请人向村委会送达《整改通知》,要求村委会纠正上述违法 行为。8月30日,香王店村作出《关于王小静、杜鹏伟承包地 整改情况的汇报》,被申请人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2. 因二申 请人自2005年再无承包地,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村内有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故不存在地上物补偿问题。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信访登记界面截图;

2.〔2025〕 -171《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3.〔2025〕 -171《依法履职答复书》及送达回证;

4.《情况说明》;

5.《整改通知》及送达回证;

6. 《关于王*、杜*承包地整改情况的汇报》。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2025年8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香王店村委会违法收回二申请人的口粮地问题,同日被申请人受理该事项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告知书》。2025年8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整改通知》并于当日向  村委会送达,《整改通知》主要内容为:2005年村第四村民小组决定收回已婚姑娘及子女承包地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规定……责令村收到通知后20日内纠正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被申请人。2025年8月30日,村委会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王*、杜*承包地整改情况的汇报》,主要内容为:2011年  土地调整后,村内已无可供分配土地且其他承包地均在承包期内, 向二申请人发包承包地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待承包期满,村依法召开村民大会,制定合法合规的承包地分配方案,届时再对二申请人土地承包事宜作出处理。

2025年9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依法履职答复书》, 主要内容为:1.2008年(经查系笔误,应为2005年)左右村开展土地调整工作,村四组会议投票表决,未向申请人分配承包地。被申请人已与村两委多次沟通,村内拟就申请人户土地分配问题进行表决,但民主议事程序无法通过,建议申请人可通过司法途径处理该事项。2.经村内按照“一报四议”程序 研究决议,此次地上物补偿款将统一发放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因申请人无实际承包使用的土地,亦无相关地上附属物,故不符合此次地上物补偿款申领条件,无法享受该补偿。9月24日, 被申请人将该《依法履职答复书》向申请人送达。

另查明二申请人户籍均在**,均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025年10月14日,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2005年,二申请人所在的第四村民小组户代表会议 对土地具体分配事宜进行表决,表决事项中包含已婚姑娘是否应 当分配土地问题。经投票表决,29名户代表不同意为已婚姑娘 分地,2名户代表同意分地(该两户为王*、案外人张*),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二申请人以及与其情况相同的张*在村 内无承包地。至今为止,二申请人在村内未分得承包地。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依法履 职答复书》内容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  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发包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二)违反本法规  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被申请人虽在审查香王店村相关会议  决定后向香王店村委会作出《整改通知》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  过程及结果向申请人告知,但在村委会未按照被申请人要  求进行实质性整改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也未采取进一步措施督促香王店村委会落实整改要求,属于未充分履行监督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5〕-171《依法履职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或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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