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转起管复决字〔2026〕36号

2026-10-13 来源:起步区社会治理部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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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 证住址:山东省济阳县孙耿镇**号。

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孙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孙耿街道迎新大街259号。

负责人:**,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3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案件 审理期间,行政复议人员于2026年3月24日通过电话方式听取 各方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答复书》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没按国家地上物补偿,要求按国家标准补偿。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 《依法履职答复书》(〔2025〕 -126号)。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以“土地征收地上附属物补偿不合理,要求按照国家标准补偿”信访。经查,**社区安置区项目 建设占用***村土地地上附属物包干补偿款分配事宜,包含申 请人名下土地8.6亩。2020年12月20日,***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就地上物包干补偿款(4万元/亩)如何分配进行  讨论,会议通过了《关于***村拆迁的几个有关问题》,其中  决定地上物包干补偿款分配方式:先对村民种植的树木按不同树 种、年限进行分类补偿,补偿款剩余部分按全村人口进行平均分  配。按此方案,2021年1月14日***村村委会发放补偿款,申请人也在《同意发放单》上签字确认,并领取补偿款73600元  (其中树木8.6亩补偿8.6亩*6000元/亩=51600元;按人口均分   补偿款,申请人户2口人分得22000元)。申请人在领取补偿款  后,又多次向村委会追要地上物包干补偿剩余款项。2023年8  月,申请人向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鲁0115民初5989  号),要求***村民委员会支付地上物补偿款292400元及利息。 2023年10月10日,法院判决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后申  请人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鲁01民终15342  号),法院终审认为,上诉人签字行为视为对村委会分配方案的  认可,主张按4万元/亩全额补偿缺乏依据,故申请人的诉求不 能予以支持。基于以上查明事实,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6  日做出案涉《依法履职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该答复书也  向申请人释明了司法救济途径及救济权利实施时间,申请人于  2026年3月4日向贵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已超出时效期间。综  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案涉《依法履职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及客观事实,且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已超出复议时效,依法应予  驳回。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告知书》;

2. 孙耿街道办事处〔2025〕 -126号《依法履职答复书》及 送达回证;

3. 济阳区人民法院(2023)鲁0115民初5989号民事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1民终15342号民事判决书。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2025年11月21日,申请人向起步区 管委会信访工作组反映土地征收地上物补偿不合理,要求按照国 家标准补偿的问题,信访工作组转办至被申请人。11月24日, 被申请人作出受理告知,12月26日作出《依法履职答复书》, 主要内容为:***安置区项目建设占用***村土地地上附属物包干补偿款分配事宜,包含申请人名下土地8.6亩。2020年12月20日,***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就地上物包干补偿款(4万元/亩)如何分配进行讨论,会议通过了《关于李家屯村拆迁的几个有关问题》,其中决定地上物包干补偿款分配方式为先对村民种植的树木按不同树种、年限进行分类补偿,补偿款剩余部分按全村人口进行平均分配。按此方案,2021年1月14日***村村委会发放补偿款,申请人在《同意发放单》上签字确认,并领取补偿款73600元(其中树木8.6亩补偿8.6亩 *6000元/亩=51600元;按人口均分补偿款,该户2口人分得22000 元)。申请人在领取补偿款后,多次向村委会追要地上物包干补偿剩余款项,要求将占地8.6亩的地上物包干补偿款全部归其所有。2023年8月,申请人向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案号为(2023) 鲁0115民初5989号的民事诉讼,要求***村民委员会支付地 上物补偿款292400元及利息。2023年10月10日,法院判决驳 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表示不服,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 法院(案号:(2023)鲁01民终15342号),法院终审认为,申请人签字行为视为对村委会分配方案的认可,其主张按4 万元/亩全 额补偿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申请人于12月26日当面签收《行 政履职答复书》。

2026年3月4日,申请人就《行政履职答复书》提起行政 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 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6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  的案涉《依法履职答复书》,且未能举证证明超期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存在合法事由,于2026年3月4日向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已超过法定申请复议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 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选择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 天桥区人民法院或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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