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转起管复决字〔2025〕131号

2026-02-27 来源:起步区社会治理部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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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转起管复决字〔2025〕131号

 

 

申请人:**,男,汉族,****日出生,身份 证住址:济南市天桥区**

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办 事处。住所: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马店村220国4号。

负责人:**

**不服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 办事处作出的〔2025〕 -158号《依法履职答复书》,向本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0月31日予以受理,于 2025年12月4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答 复书》(〔2025〕 -158号);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核实申 请人自1973年起在**工作的事实,依法确认申请人的工作身份和工龄;3.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编制被他人顶替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4.责令被申请人对 黄河隧道施工造成申请人房屋损坏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工作,**起担任站长,连续在岗工作超过五十年。**作为国营水利设施单  位,在齐河县水利局领导下执行“以副养站、多种经营”发展方  针,申请人带领全站八名职工开发集体土地六亩种植水稻,开展 粮食加工业务,该经营活动从1973年持续至2005年土地被征用 时才停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人连续在岗时间远超法定标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理应享有正式职工待遇。被申请人在调查中严重违反《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  条关于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定。申  请人明确提供了时任大桥镇人大主任****  证人线索,并说明曾应**主任要求撰写排灌站情况报告提交  镇党委,但被申请人对这些关键证人和证据线索置之不理,既未 调查证人,也未查阅相关档案,仅凭街道财务档案中无记录就否 定申请人五十年的工作事实。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承认申请人自述 了1972年参与黄河虹吸工程、1973年到排灌站工作、1977年任站长、1980年排灌站开始自负盈亏等事实,这些自述内容本身就构成了申请人长期在岗的证据,但被申请人却以“无证据支撑” 为由否定其诉求,明显自相矛盾。更为严重的是,被申请人在调  查中存在歪曲事实的情形。将国营**说成“桃园村排灌站”,将申请人按照上级要求开展的集体经营说成“自主组织”,  将持续32 年的粮食加工业务说成“三四年后因群众加工量减少  取消”,这种做法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关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被申请人承认对排 灌站情况“查了个底朝天”,却对申请人反映的编制被顶替问题 不作同等调查,这种选择性执法违反了行政法的平等原则。申请 人明确指出其应得的转正名额被他人顶替,其中包括刑满释放人 员。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三条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 九条规定,担任公职人员应当具备良好品行和相应资格条件。以 不正当手段获取编制的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申请人作为基层政府机关,根 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信访事项 应当依法按程序办理,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 处理,而非以申请人“拒绝提供信息”为由回避调查责任。申请 人因长期遭受不公正待遇患上抑郁症,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 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 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申请人居住房屋距黄河隧道施工道路不足四米,重型车辆昼  夜通行产生的震动已造成房屋墙体开裂、基础位移、门窗变形。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不动产的  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  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  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施工方未采取减震降噪措施已构成侵权,被申请人作为属地管理部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其在答复中对此问题只字不提,构成行 政不作为。

申请人在2025年6月30日为表达诉求短暂拦车后,遭多 名陌生人员威胁恐吓,对方称“已经盯上你了”“再告就有你好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威胁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 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遭受威胁的事实不予处 理,未采取保护措施,也未移送公安机关,违反了保护信访人合 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在事实认定、调查程序、法  律适用等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其拒绝全面调查、选择性取证、 歪曲事实、对违法线索不予处理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复议法》 《信访工作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  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劳动权益、财产权益和人身安全。根据《行政 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的,复议机关应当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恳请复议 机关查明事实,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错误答复,责令其重新进行 全面公正的调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依法履职答复书;

2.房屋照片3张,视频5段。


 

 

被申请人称:一、案涉答复书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程序合  法。申请人向国家信访局反映其编制资格被他人非法顶替的诉求, 2025年9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依法履职答复书》并向申  请人送达,程序合法。二、案涉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正确。申请人主张编制身份被顶替,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合  法权益受损,导致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无法进一步落实,案涉《依  法履职答复书》最终认定申请人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无法支持。  且该答复书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不属于行政复  议范围。三、被申请人不具有进行人事任免或资格认定的法定职  责。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申请人来访登记表、信访界面截图、告知书、送达回证;

2.依法履职答复书、送达回证。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2025年7月11日,申请人向国家信访 局提出履职诉求,要求查明申请人自1973年起在** 作期间正式编制资格被他人非法顶替的事实,要求依法确认顶替 行为无效,责令有关部门恢复原编制身份或依法作出合理补偿, 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后,该诉求转至被申请人处办理。7 23日,被申请人予以受理。

2025年9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依法履职答复书》, 主要内容为:经核实,2025年8月14 日,被申请人相关工作人 员与申请人见面。经申请人本人自述,1972年,经由村干部推荐参与黄河虹吸工程,向沉砂池放水。1973年,因申请人会开 发动机,到桃园村排灌站工作,上级领导为齐河县水利局副局长 **。第一任站长姓乔(具体名字记不清),都为 临时工,乔站长不干后,申请人于1977年任排灌站站长,身份 为亦工亦农,记工分,排灌站共8人(记不清姓名)。1980年, 桃园村排灌站开始自负盈亏、自力更生,齐河县拨付6000元, 申请人为了发展生产,购买机器,自主组织粮食初加工。三四年 后因群众加工量减少取消,此后排灌站未再发挥相关作用,于 2000年将排灌站的发动机出售。经向申请人确认,桃园村几次 区划调整,先后划归历城区、天桥区,目前属于济南新旧动能转 换起步区管辖,申请人未与上述几个区的水利部门打过交道,未 领取过工作任务,未收到过工资等劳务报酬,申请人也未提供任 何证明材料,申请人主张的“在岗时间超过三十年之事实”无证 据支撑,申请人主张的“依法应获得的转正名额,被单位擅自分 配他人顶替”,经当面与申请人核实,所反映的转正方式、具体 单位和被顶替的人员信息,申请人均拒绝提供,因此无法证实。 另经查阅街道财务等档案,无关于申请人的任何信息,经向桃园 村及大桥水利站调查,均表示未曾收到过关于申请人反映被人冒 名顶替的相关事宜。综上,申请人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 人无法支持。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  款第(五)项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  受理: ……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第三十三条  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  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  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依法履职答复书》系在  调查后对申请人所反映事项作出的客观解释或者说明,未对申请  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另,关于申  请人提出的“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核实申请人自1973年起  **工作的事实,依法确认申请人的工作身份和工龄” “4.责令被申请人对黄河隧道施工造成申请人房屋损坏问题进  行调查处理”两项复议请求,申请人在提起本次行政复议前未向  被申请人提出过履职申请,故不属于本次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三 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 择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 桥区人民法院或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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