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转起管复决字〔2025〕104号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 证住址:山东省济阳县**。
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崔寨街道办 事处。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崔寨街道中心大街1号。
负责人:**
第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 份证住址:山东省济阳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崔信访〔2025〕125号《行政履职 答复书》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9月10 日依法予以受理,于2025年11月3日书面听取当事人意见后,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0日作出的 崔信访〔2025〕125号《行政履职答复书》并要求被申请人重新 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户与第三人户于2013年已办理分户,申 请人户内人员为申请人及妻子**,户号为080904787,住址为山东省济阳县崔寨镇褚家村65号。第三人户内人员为第三人、 刘花、**、**,户号为**,住址为山东省济阳县**。申请人与第三人分属不同户,第三人有 单独的四合院子,应当分别安置补偿,但被申请人将两户合并安 置补偿的行为直接损害申请人户应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另外,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房屋测量时,房屋面积调查有误。以上行为 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崔信访〔2025〕125号《行政履职答复书》;
2.**户户口本、**户户口本;
3.房屋及附属物测量平面图、住宅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
4.褚家村干部出具的《证明》。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了调 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作出的 答复认定事实清楚。经核实,申请人在褚家村有一处证号为济阳 集用(2013)第C05378 号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申请人所称的第三人宅基实际为该宅基地的院外简易房,该房屋未办 理任何登记手续,无地籍号及土地使用权证,无法认定为单独宅 基。另外,申请人户与第三人户已经按照“一宅多户”签订安置 补偿协议,交验空房并领取补偿款。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三、申请人主张第三人应按照户籍登记地址拥有独立的 宅基地及房屋,无事实依据。根据确权登记材料显示,**家庭户在村内仅登记一处宅基地房屋,除此之外,无任何第三人名 下独立宅基地及房屋的地籍资料或权利证书,以上可证明,本次拆迁前,第三人在村内并无经法定程序登记确认的独立宅基地房 屋,其主张的“独立宅基地房屋”无权属登记依据。同时,农村 户口登记地址与宅基地房屋登记并非一一对应,户口登记地址仅 反映户籍管理信息,不能直接等同于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 所有权证明,更不能作为单独获得宅基地的依据。另外,申请人 主张的未对全部房屋进行测量的问题,根据《房屋及附属物测量 平面图》可看出,申请人所述的砖木结构房屋、简易结构房屋及 棚均登记在《地上附着物清点明细表中》并给予相应补偿。综上, 请查明事实,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信访登记平台截图、山东省信访局出具的《告知书》;
2.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告知书》、送达回证;
3. 《行政履职答复书》、送达回证;
4.崔寨街道片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细则、 《致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片区广大群众的一封信》;
5.**户、**户户口本复印件;
6.国土数据核查明细表、褚家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三 份;
7.济阳政发〔2012〕17号《济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8.房屋及附属物测量平面图、地上物附着物清点明细表;
9.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房屋协议签订奖励 协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验收奖励协 议;
10.补偿款领取明细表、过渡安置费发放明细表;
11.空房验收移交单;
12.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 集体土地相关安置工作的通知》;
13. 《崔寨街道办事处关于成立崔寨街道征地拆迁指挥部的 通知》(崔办发〔2018〕80号);
14.崔寨街道褚家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 本机关依职权调取证据材料如下:
1.**地籍调查表等档案材料;
2.崔寨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申请人系崔寨街道**村民,在村内有一处证号为济阳集用(2013)第C05378 号的宅基地。申请人与第三人为父子关系,户口已经分开,其中申请人户内人员2人, 分别为:申请人及妻子**,户口本住址为:山东省济阳县崔寨镇;第三人户内人员4人,分别为第三人、刘花、 **、**,户口本住址为:山东省济阳县崔寨**。
2025年7月2日,申请人向山东省信访局提出按照户口本 和宅基地对申请人户和第三人户分别安置的诉求。7月8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诉求并当面送达《告知书》。8月20日,被 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履职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户与 第三人户虽户口分开,但第三人无独立宅基,无法单独安置,属 于“一宅多户”的情况,对申请人诉求不予支持。
另查明:2018年11月15日,申请人和第三人在编号为 CZ-CJ-Z-051 的《房屋及附属物测量平面图》《地上附着物清点 明细表》中产权人处签字捺印。其中《房屋及附属物测量平面图》 中除序号1、2、3、4外,剩余的地上物均已登记在《地上附着 物清点明细表》,具体为:砖木结构37.65平方米,简易10.11 平方米,院外棚(厕)一套,棚26.28平方米,简易38.72平方 米。除此之外,第三人在褚家村无其他宅基地及房屋。
2021年7月,被申请人启动褚家村拆迁工作。同月,申请 人与崔寨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崔寨街民委员会签订《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安置人口为6人,分别为申请人、**、第三人、**、**、**。申请人已领取补偿款**元。
再查明:为促进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的建设发展,改善 村民居住环境,被申请人制定崔寨街道片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 补偿实施方案》细则(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细则》”)及《致 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片区广大群众的一封信》(以下简称“一封 信 ” ) , 《实施方案细则》及一封信对征地补偿、地上物补偿、 住宅房屋补偿、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保障、搬家费、过渡费及拆迁奖励等作出具体规定和政策解释。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户能否与第三人户分 别安置 。
关于申请人户能否与第三人户分别安置的问题,关键在于申
请人和第三人是否各自拥有独立的宅基地和住宅。本案中,申请
人在褚家村有一处证号为济阳集用(2013)第C05378 号的宅基 地,并此宅基地上建设有测绘编号为CZ-CJ-Z-051 的房屋,依据
该宅基地和房屋的《房屋及附属物测量平面图》《地上附着物清
点明细表》产权人处签字可知,该宅基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归
申请人和第三人共同共有。除上述宅基地及房屋外,现有证据无
法证明第三人在村内有其他独立的宅基地和房屋。综上,申请人 和第三人在褚家村仅有一处宅基地和房屋,属于“一宅多户”的
情形。《实施方案细则》明确规定:“对于‘一宅多户’的情况,
只能选择以人口数量或者宅基地面积其中一种为依据进行安置。” 因此,申请人要求与第三人户分别安置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
据,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另外,申请人提出的房屋测量面积有误,损害其合法权益问 题。经核实,申请人所称遗漏测量的房屋面积均已登记在《地上 附着物清点明细表》中,安置补偿协议对该部分房屋已进行补偿, 不存在房屋面积测量错误,损害合法权益的问题。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 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0日作出崔信访〔2025〕125 号《行政履职答复书》的行政行为。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选择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或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