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转起管复决字〔2025〕129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济南市天桥区**。
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办 事处,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马店村220国道4号。
负责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 委员会大桥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25〕-27《依法履职答复书》, 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0月28日予以 受理,于2025年12月17日通过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听取了当 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5〕-27《依法 履职答复书》,要求作出合法有效的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居委会自2009年5月10日签订 《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24亩土地,期限自2009至2029, 合计20年,申请人如约向**居委会支付承包费至今。因隧道临时占用,申请人在合同期内无法正常使用承包土地,且未收到任何补偿费用,曾多次维权,经法院判决《土地承包合同》合 法有效。申请人认为**委会在其合同有效期内把土地转租给他人是违法行为,大桥街道办作出的履职答复也是对这种违法 行为的纵容。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
2. (2023)鲁0105民初4877号《民事判决书》;
3. (2024)鲁0105民初5581号《民事裁定书》;
4.滨州中院2022年典型案例;
5.〔2025〕 -27《依法履职答复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规定,案涉答复书仅系调查结果的客观告知,未对申请人 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未侵犯其合法权益,不属于行政复议受 案范围。二、案涉答复书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程序合法。三、 对于继续履行合同事宜。2023年12月5日,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0105民初4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 内容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临时用地结束完成复垦验收将土 地交付给梅花山居委会,**仍可在承包期限内继续使用涉案土地,但案涉土地客观上暂时不具备交付给**使用的条件, 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并非因梅花山居委会原因造成,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另外案涉土地目前仍不具备交付条件,所以 尚未交付。四、对于要求支付补偿费的问题。在已有司法裁判结 果前提下,各方均应尊重和履行法院判决,即临时占地费的分配 应遵循村民自治,根据**委会形成的《梅花山居委会穿黄隧道占压地上物补偿分配方案》,按照据实清点结果进行补偿, 因申请人已将案涉24亩土地全部转租,故相应地上物补偿款已 支付给实际使用人,**居委会履行完毕补偿义务。综上,案涉答复书不属于复议案件审理范围,且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信访界面截图;
2.〔2025〕-76《信访处理意见书》;
3.济起管信复查字〔2025〕70号《关于**信访事项复 查意见书》;
4.〔2025〕-27《依法履职答复书》;
5. (2023)鲁0105民初4877号《民事判决书》;
6. (2024)鲁0105民初5581号《民事裁定书》;
7. 《**委会穿黄隧道占压地上物补偿分配方案》;
8.**隧道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明细表;
9. 《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租赁合同》;
10. 《关于济南城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理济泺路穿黄隧道 工程临时用地(二期)的批复》(济天国土资发〔2018〕38号)。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2009年5月10日,申请人与**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申请人承包面积为24亩, 承包期为2009年5月10日至2029年5月10日,承包费为每年60元/亩,总承包费28800元。后,申请人与案外人**签订 《土地租赁合同》,将案涉土地中的8亩转租给案外人**, 租赁期限为2017年2月10日至2047年2月10日;申请人与案 外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案涉土地中的16亩转租给 案外人**,租赁期限为2017年2月10日至2047年2月10日。
2018年12月31日,原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作出《关 于济南城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理济泺路穿黄隧道工程临时用 地(二期)的批复》(济天国土资发〔2018〕38号),批准占 用**社区1.9164公顷,其中农用地1.8893公顷的土地用于 临时施工使用,使用期为两年。案涉24亩土地全部位于前述临时占用地内。
2025年4月22日,申请人通过信访向被申请人反映:因隧道施工临时占用,导致其无法正常使用承包土地,且未收到任何补偿费用,请求相关部门协助解决。4月23日,被申请人予以 受理。6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2025〕 -76《信访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对该意见书不服,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复查。9月1日,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作出 济起管信复查字〔2025〕70号《关于**信访事项复查意见 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5〕 -76《信访处理意见书》,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依规按照行政履职程序重新作出处理:就《土 地承包合同书》的继续履行问题组织协商;就临时用地补偿费分 配争议依法进行调解。10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2025〕-27号《依法履职答复 书》,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2009年与**社区居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的问题。被申请人告 知申请人鉴于合同效力问题已经司法评价,申请人可通过上诉及 再审等途径进行救济。二、对于申请人提出承包地被临时占用无 任何补偿,请求相关部门协助解决的问题。在项目占地前申请人 将该24亩土地转租给他人,相关地上物赔偿已拨付其账户。申 请人反映的承包地被临时占地未获补偿,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予以认定,不属于民事纠纷受理范围,属于村民自治事项范畴。**已履行相关民主议事和公示程序,制定并执行补偿分 配方案。鉴于已有明确的法律结论和自治程序规范,被申请人告 知申请人对于其该项诉求不予支持。三、调解情况。被申请人已 多次组织申请人与梅花山居委会进行调解协商,但均未能达成一 致意见 。
另查明:2019年6月10日,**居委会通过《梅花山社 区穿黄隧道占压地上物赔偿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申请人已 收到地上附着物补偿4.21万元。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 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 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 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 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 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 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据此可 知,行政复议范围仅限于能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产生实 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如果行政行为不直接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 生影响,则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与 梅花山居委会的土地租赁关系及因城隧公司临时占用案涉土地 问题,请求被申请人协助解决。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依法履职答 复书》,仅是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向申请人进行的客观告知,对其 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故申请人 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 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法定行政复议条件,应予以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 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选择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 天桥区人民法院或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