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转起管复决字〔2025〕75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 份证住址:济南市天桥区**。
被申请人:济南市公安局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分局,住 所地: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104国道86号大 桥公路管理站院内。
负责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起公(大)行罚决字〔2025〕 102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 已依法受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文号:起公(大)行罚决字〔2025〕10288号) 对申请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返还因 错误拘留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如误工费、精神损害等)。
申请人称:申请人商铺被强拆的行为已经历下区人民法 院判决确认违法,但未得到合理赔偿,故前往国家信访局反 映赔偿问题。期间始终保持理性、平和,未破坏公共财物, 未辱骂、推搡工作人员,更未实施扰乱场所秩序等过激行为。 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为由作出处罚决定,认 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恳请依 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还申请人以公道。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在信访事项已经明确答复, 且被大桥街道办事处下达依法信访告知书、批评教育书的情 况下,不听劝阻,执意到国家信访局登记越级走访,严重扰 乱了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 法。1.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综合全 案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 符合《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第七项“聚 众扰乱单位秩序的积极参与者”,情节较重的情形,给予其 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该决定裁量适当,符合过罚相当 的原则。2.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案件办 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立案、告知、调查、复核、
审批、决定等法定程序,查清了违法事实,依法保障了申请 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处罚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复议机 关依法维持。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2025年6月6日,济南市公安局新 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分局大桥派出所(以下简称“大桥派出所”) 在工作中发现,**等五人到国家信访局进行登记。当日,
以扰乱单位秩序一案被大桥派出所立案受理,并制作了立案 登记表、立案告知书。
2025年6月11日、6月24日,大桥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询问;6月11日,对同行人**进行询问;6月12日、6月24日先后对同行人**进行询问;6月17日,对同 行人**进行询问;6月21日,对车辆驾驶员岳荣刚进行 询问; 6月26日,对同行人**进行询问,以上询问大桥 派出所均制作询问笔录。6月11日,大桥街道综合治理服务 中心向大桥派出所提交《起步区大桥街道重点信访事项档案》 (**),内容包括申请人历次信访登记及信访答复意见、
依法批评教育书、依法信访告知书、两书送达视频、街道工 作人员自述文书以及5月21日申请人国家信访局登记表等 材料。同日,大桥派出所调取申请人房屋及附属物测量平面 图、大桥商业街房屋评估价格结果、房屋动迁公告、拆迁补 偿意见等材料。
2025年6月25日,大桥派出所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 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申请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 请人提出陈述、申辩,同日大桥派出所作出《复核材料》, 对其陈述申辩未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起公(大)行罚决字 〔2025〕102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 现查明2025年5月21日上午违法行为人**在信访事项已 有明确答复的情况下,并对**进行依法信访告知后,** 仍不听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劝阻,执意进京到国家信访局进 行登记。根据《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 第七项,**属于扰乱单位秩序的积极参与者,且属于情节 较重的情形。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大 桥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证明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李 峰扰乱单位秩序,给予其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 "" 同日向申请人送达。
另查明,2024年10月14日,大桥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 送达并宣读《批评教育书》《依法信访告知书》,告知申请 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的行为, 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 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 序等相关内容。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
2.**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案件权利义 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延长询问查证审批表;
3.岳荣刚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
4.**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案件权利 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
5.**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案件权利 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
6.**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案件权利 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
7.**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案件权利 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
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材料;
9.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10.复核材料;
11.行政处理审批表;
12.行政处罚决定书;
13.行政拘留执行回执;
14.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
15.视频资料等。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 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 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 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本 案系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涉案行政行为的 主体资格及行政权限。
一 、关于程序认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 定 :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 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 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 过二十四小时。”第九十四条规定: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 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 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 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 应当采纳。”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 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 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本案中, 2025年6月6日,大桥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 行为于当日受理立案,并按程序对申请人等相关人员询问、 调取证据。6月25日,大桥派出所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 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申请人陈述和申辩后作出《复核材 料》。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申请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程序合法。
二 、关于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 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 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山东省公安机 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治安管理规定:“一、扰乱单 位秩序情节较重的情形: ……7.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积极参 与者……”《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 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第二 十条规定: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 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 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 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 出。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 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因此,公民有依照《信访工作条例》进行信访的权利,但行 使权利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提 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在信访事项已经明确答复且被告 知依法信访后,仍不听从劝阻,与案外人**、**、
**、**等四人一同到国家信访局登记,其行为违反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扰乱正常信访工作秩序。 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 偿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 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 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因案涉行政拘留决定及执行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不存在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 、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起公(大)行罚决字〔2025〕 102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 、 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选择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 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或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