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转起管复决字〔2025〕81号

2026-02-26 来源:起步区社会治理部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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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女,汉族,****日出生,身份 证住址: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代理人: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办事处。住所: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马店村220国道4号。

负责人:王**

**不服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大桥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的答复》,本机关依法于20257月23日予以受理, 2025年9月19日接收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征收补偿安 置申请书》的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房屋作出补偿 安置。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大桥街道**村民,申请人认为因济**工程项目,其所有的位于大桥镇**二区**号的房屋被实施征收。申请人提出补偿安置申请后,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的答复》,对申请人安置补偿诉求不予支持。申请人对答复不服,认为: 一、关于申请人户 口问题。申请人与陈**(申请人前夫)婚姻关系已于2017年 解除,申请人现已与李**重新组建家庭,陈**作为申请人前 夫之子、现户主,在此情况下申请人与李**与其仍共同登记在 一户,既与目前事实不符,也对申请人以后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二、关于房屋违建问题。早于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时,案涉房屋所 有权已转至申请人名下,该处罚决定书是向陈**作出并送达, **并未将此事告知申请人,在房屋认定为违建时,行政机关 并未依法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另外,2019年该房屋已经确权至 申请人名下,并且该房屋在翻建时,陈**向村集体书面提交《大桥街道宅基地翻(新)建房屋申请表》与《大桥街道宅基地翻(新) 建房屋管理台账》,当时获得了村集体组织的批准,该房屋并非 违法建设。三、申请人与李****村集体成员,案涉房屋为二人在本村唯一住宅。申请人认为,征收时应当给予其公平合理的补偿,被申请人不予支持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常住人口登记卡、离婚协议;

2.房屋照片;

3.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国土资罚字〔2018〕第4020号);

4.大桥街道宅基地翻(新)建房屋申请表、大桥街道宅基地 建房保证书、大桥街道宅基地建房承诺书、关于天桥区**(老


 

 

)陈**家老宅基地的继承权确认书;

5.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的答复;

6.济南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济征预公告〔2022〕21 )、济南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济征补公 告〔2022〕98号)、通知、济南市住房信息查询结果。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所述的房屋并未包含在济南市 黄岗路穿黄隧道工程征收范围内,不涉及土地征收。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依法作出《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的答复》并依 法送达,程序合法。三、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无法单独在违建房 屋单独安置,而应与陈**等同一户口本内人员在D0-NF-Z-161 的房屋上进行安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相关安置工作的通知;

2.大桥街道**拆迁公告、起步区大桥街道**房屋拆 迁安置补偿实施意见;

3.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常住人口登记卡;

4.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国土资罚字〔2018〕第4020号)、 **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土地勘测定界图;

5.征收安置补偿申请书、关于《征收安置补偿申请书》的告 知书、关于转办**《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的函、关于《征 收安置补偿申请书》的答复、邮寄单据和物流详情;

6.会议记录、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公告;

7.**房屋与已征地范围位置示意图、房屋及附属物测量 平面图、地上附着物清点明细表、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申请人系大桥街道办事处**村民, 2017年与****离婚,2018年与李**结婚。申请人户籍 内现有6人,即申请人、陈**(户主)、田*(陈**妻子)、 **(陈**儿子)、陈**(陈**女儿)、李**(申请 人丈夫)。陈**系申请人前夫陈**之子。

2025年4月25日,申请人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起步区管委会)提交《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 请求将申请人与其丈夫李****二区112号”的房屋上 进行安置。5月19日,起步区管委会作出《关于〈征收补偿安 置申请书〉的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述房屋位置未涉及土地征 收,并将申请人的《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转至被申请人依法予 以处理 

2025年6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申 请书〉的答复》,主要内容为:申请人与李**、陈**、田* **、陈**6人在同一户口本内,该6人均为**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申请人有两处房屋, 一处测绘编号 DQ-NF-Z-161,    产权人为陈**2025年认定宅基面积为264 m²; 另一处为陈 **父亲陈**2017年建设,占地面积259.73 m²,  由济南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房屋被认定为违建,未被确认为申请人与李**的合法 宅基地,因申请人在**仅有一处合法宅基地,故申请人户应 当一并在测绘编号为 DQ-NF-Z-161 的房屋上进行安置。6月18 日,申请人予以签收。

另查明:2025年4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集体土地使用 权登记公告》,将**267宗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及拟确权审 核结果予以公告。其中地籍编号3701920119JC00161 的土地使用 权者为陈**,实测土地面积332.5 m²,认定土地面积264 m²。

2025年4月21日,被申请人发布《通知》,拟于2025年5 月中旬启动**的拆迁签约工作。5月10日,被申请人发布 《大桥街道**拆迁公告》《起步区大桥街道**房屋拆迁 安置补偿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拆迁补偿意见》),明确了拆 迁范围、拆迁补偿标准、签约期限、签约地点等事项。

再查明:2017年4月27 日,陈**、陈**、陈**、李  **(曾用名:陈德利)签订《关于天桥区**(老村)陈**家老宅基地的继承权确认书》(以下简称《继承权确认书》),  显示“陈**,陈**,陈**经协商一致同意将该处宅基地继   承权由李**一人继承并修缮,所需费用也由李**自己承担。 2017年5月,陈**在案涉争议宅基上进行房屋建设。2018年   4月12日,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8〕第4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  定陈**非法占用集体农用地259.73 建设住宅的行为违法,并处以责令退地和限期拆除新建房屋的处罚。

2019年1月27日,被申请人对上述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进行清点并形成测绘编号为DQ-NF-Z-253的《房屋及附属物测量 平面图》《地上附着物清点明细表》,确认房屋为砖混结构185.26 m², 确认附属物为乱石基础墙高2.5m 以上16.09m、水泥地面 72.27 m²等,该处房屋系申请人在《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中所 述的**二区112号”房屋或《继承权确认书》中所述的“老 宅基地”上的房屋,被申请人未将其纳入补偿范围。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关于〈征收补偿安 置申请书〉的答复》是否合法。

《拆迁补偿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 “选择以  宅基地面积为安置依据的,应安置面积按照宅基地面积确认。宅  基地面积以2025年**《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公告》中土地  使用权面积为准,最大认定面积不超过264 m²。严格按照   户一宅’安置政策。对于一户多宅的,已婚且已分家独立生活居  住,有2025年**《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公告》中审核确权  的宅基(土地使用者与实际居住人一致),但与父母或已婚兄弟姊妹在同一户口本上的家庭,可选择以人口为依据确定安置面积, 选择人口安置的必须为一个已婚家庭户,户内剩余人员选择以宅  基地面积为依据进行安置。对于一户多宅不符合分开安置条件的, 只能对一处宅基地进行安置;其他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按照2号文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补偿面积最高不超过260 m²,    260m² 的部分,按签订协议时间根据不同结构形式给予搬迁补贴。 享受一次搬家补助费(搬出费用)及相应的协议签订、交验空房  奖励。”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用于安置的“**二区112号” 或“老宅基地”,已于2018年4月12日被认定为非法占地,且  未被纳入2025年**《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公告》,未被确  认为合法宅基地,不符合分开安置的条件;并且,申请人与陈****、陈**、陈**、李**在同一户籍内,申请人户只能选择在测绘编号为DQ-NF-Z-161的房屋上予以安置。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的 答复》未支持申请人的安置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 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7日作出《关于〈征收补偿安 置申请书〉的答复》的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 择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 桥区人民法院或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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