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转起管复决字〔2026〕37号

2026-10-16 来源:起步区社会治理部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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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转起管复决字〔2026〕37号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住址:济南市天桥区**号。

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马店村220国道 4 号。

***不服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办事处于2026年1月21日作出的〔2025〕—275《依法履职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3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案件审理期间,行政复议人员书面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5〕 —275 《依法履职答复书》中第二条和第三条答复内容,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涉案拆迁补偿款和***账目公开问题大桥街道办事处是主管部门。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2025〕—275《依法履职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一、涉案答复书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5 年11月11日向济南市信访局提交《关于济南市天桥区**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依法撤销的申请书》《关

于公示济南起步区大桥街道办事处***拆迁补助申领发放情况的申请书》《账目公开申请书》,反映**、公示***地上物补偿发放情况以及要求村委会进行村务公开等事项。同日,该申请转办至被申请人处办理,被申请人于11月24日对申请人出具《告知书》(〔2025〕—275)并邮寄送达申请人。2026年1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依法履职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综上,涉案履职答复书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程序合法。二、案涉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撤销事由。申请人反映的第一项问题为:龙湖合作社存在伪造成员及注册资金的情况,经被申请人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主管部门为登记机关,故被申请人对此事 项不具有法定职责。申请人反映的第二项问题为:要求公示 鹊山南地上物补偿申领发放情况,被申请人调查核实后,客观告知申请人2020年基于清河行动对部分地上物进行拆迁补偿,但不涉及征地。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要求公示地上物补款发放明细及具体的支付信息等内容,故发放补偿时并未制作相关公示文书;同时,被申请人经征求被拆迁人意见,

均不同意公开,且申请人并非被拆迁人,与补偿发放情况无 利害关系,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申请人反映的第三项问 题为:请求***公开2008年至今的集体账目,经审查,根据《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应当先行向所在村委提起相关申请,基于便民原则,答复人已及时转至***,该社区告知因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时间跨度近17年,公开存在难度,但可以同村务监督  委员会成员一同现场查阅。三、案涉答复书仅将申请人提出  的事项一一调查并告知结果,并未对申请人创设权利及义务, 故未损害其合法权益,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综上所述, 案涉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或  者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 信访信息系统截图一份;

2.《关于济南市天桥区**农业观光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依法撤销的申请书》《关于公示济南起步区大桥街道办事处***拆迁补助申领发放情况的申请书》《账目公开申请书》;

3.《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4.《依法履职答复书》及送达回证;

5.《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确认函》;

6.《情况说明》。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5年11月11日,申请人向济南 市信访局反映2. 申请人为***所属辖区地上物 (房屋建筑、附属物)拆迁项目的权益人。现因该项目部分拆迁补助款申领发放工作已完成,申请相关单位对鹊山南社区所辖区地上物拆迁补助款申领发放情况进行全面公示,公示内容需包括但不限于(1)补助标准所依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2)被拆迁人单位或姓名、 房屋及附属物情况、各项补助金额、实际发放金额明细;(3)补助款申领审核流程、各环节审核结果及责任人; ( 4 ) 补  助款发放时间、收款账户信息及资金拨付凭证摘要。要求相  关单位依法履行公示义务,于收到本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启  动公示程序,并将公示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3.请求济南市  起步区大桥街道办事处***公开2008年至今时间段内村集体的账目问题。公示内容包括土地资产转让租赁合同、 收入银行流水凭证、农用地建筑垃圾回填收入转账凭证,村集体基础设施建设转让或出租收入村集体支出流水凭证,国家扶持资金,村集体地上物拆迁补偿款明细等政策性收支台账等。

2025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 请人其通过信访反映的事项予以受理并通过行政履职程序 办理。2026年1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依法履职答 复书》,主要内容为: ……2.关于申请对***所辖区 地上物拆迁补助款申领发放情况进行全面公示的请求,经核实,您不属于拆迁相对人,拆迁补偿结果与您之间无直接利 害关系,且经征求拆迁相对人意见,均不同意予以公示,故 对该请求不予支持。3.关于请求***公开2008年至今时间段内村集体的账目的诉求,根据规定,您应直接向鹊 山南社区提起村务公开申请。为及时处理您的诉求,本机关已转办至***,***反馈意见为:因您所要求 的公开2008年至今时间段内村集体的项目,时间跨度约17 年,且2018年7月,***由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划转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代管,2019年1月将账目移交街道,由街道记账中心代管,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每年在社区公开栏进行公示,群众对财务有疑问的,可以委托村 务监督委员会,一同到街道记账中心进行查看。

另查明,2020年3月4日,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河 长制办公室作出《关于加快推进延期整改销号问题整改工作 的通知》,要求被申请人加快推进清违整治专项工作及黄河 “清河行动”。后大桥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与 相关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对其影响清违整治专项工作及黄 河“清河行动”的地上物进行清理。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 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 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 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被申请 人于2025年11月24日收到申请人信访事项,经核查后于 2026年1月21日作出案涉《依法履职答复书》,未超出法 定期限,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在案涉《依法履职答复书》第二条“对**所辖区地上物拆迁补助款申领发放情况进行全面公示”的答复,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该项目系基于清河行动对部分地上物进行拆除补偿,不涉及征地,申请人的该项请求应当视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中申请人并非拆除相对人,故被申请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向拆除相对人征求意见,因拆除相对人均不同意公开,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 无不当。

关于被申请人在案涉《依法履职答复书》第三条“公开 ****年至今村集体账目”的答复。《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内容、程序、时间、形式实施村务公开。村民委员会主任 是实施村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规定:“乡镇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承 担下列工作: ……(三)接受村民对村务公开有关事项的申诉,调查和协调处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有关村务公开的争议……"”第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下列事项:(三) 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实施和财务收支情况,集体财产的 保值、增值以及处置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 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 务公开作为村民自治行为,应由村民委员会进行公开,申请 人应当直接向***进行申请。但本案中被申请人基于便民原则已将申请人诉求转至***并将*** 反馈意见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依法履职答复书》中  第二条、第三条的内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5〕—275《依法履职答复书》 第二条、第三条的内容。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选择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 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或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4 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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