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转起管复决字〔2026〕39号

2026-10-28 来源:起步区社会治理部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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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济南市天桥区**。

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办 事处,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马店村220国道4号。

**不服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 办事处作出的《关于**、**〈诉求书〉的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3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案件审理期间,行政复议人员于2026年4月2日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诉求书〉的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诉求书〉 的答复》中的答复内容作如下说明,一是**有自己的房屋, 2021年拆迁房屋测绘时遗漏了,**符合自然分户的条件,应当将**家庭4人单独安置;二是**在村内有一处测绘编号为063号的房屋,建在宅基地上用来居住,不是非住宅,应当单独安置,不能只赔地上物;三是申请人认为测绘编号为063号房屋一、二层设有独立出入门,属于两处独立房屋,分别属**和**,故**户符合“自然分户”政策,应当单独安置;**户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应当单独安置;四是**、**户、**户在085号房屋上以人口数量为依据 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相关奖励协议,是在不知情、被误导的情况下签字,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现在要求撤销原协议,按照政策进行安置,**户、**户、**户回到各自的房屋上, 按照人口数量安置回迁房。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关于**、**〈诉求书〉的答复》;

2.《诉求书》的告知书;

3. 附图说明:现场实景,再现纪实;

4. 附图说明:**,****;

5. 签名证明“一户一宅”;

6. 证明“二处住宅”;

7.Z-263 私改成F63 、F6;

8. 按住宅安置人名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日收到起  步区自规部转办的《关于转办**、**〈诉求书〉的函》,  2026年1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诉求书〉 的答复》并依法送达上述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对答复期限的规定,综上,案涉答复书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程序合法。二、案涉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可撤销事由。经核实,申请人户内成员共计6人,分  别为**、**、**、**、**、**,其中 **、**、**、**、**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非集体成员;申请人**的女儿**户内 成员共计5人,分别为**、**、**、**、**,该5人均为梅花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查明申请人** 与其女儿**在村内有一处测绘编号为DQ-MHIS-Z-085的房屋,测绘面积为234.24平方米;除此之外,**在村内另有 一处测绘编号为DQ-MHS-F-063的房屋,测绘面积145.54平方米。 2021年5月14日,根据起步区规划建设需要,梅花山启动拆迁工作。因申请人**与其女儿**共同拥有测绘编号为DQ-MHS-Z-085的房屋,故依据《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细则》以及《致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片区广大群众的一封信》的规定,该两户应一并在此房屋进行安置补偿。2021年5月23日,**作为代表与被申请人、**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 (房屋安置类)及签约奖励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该两户共有安 置人口11人,其中集体成员10人,非集成员1人,以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应安置面积为517平方米。选择1套128平方米安置房、4套94平方米安置房。上述协议所涉补偿款已经发放完毕,安置房也已全部交付,故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对于测绘编 号为DQ-MHS-F-063的房屋,根据现场摸底视频,该处系用于商业经营,不属于住宅,且房屋权利人**户已在测绘号 DQ-MHIS-Z-085的房屋上进行安置,故对于此处按照非住宅房屋  进行地上物补偿。2021年5月23日,**、被申请人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非住宅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及奖励协议,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上述两处房屋所涉及的相关协议,均是协议各方自愿签订,并对两户内的全体人员均进行安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且均已履行完毕。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再次要求对其户内的**等四人进行单独安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案涉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 关于转办**、**〈诉求书〉的函》及《诉求书》;

2.《关于**、**〈诉求书〉的答复》及送达证明;

3.《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细则》;

4.《致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片区广大群众的一封信》;

5.《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房屋安置补 偿协议》(房屋安置类)及奖励协议;

6. 申请人及**户口本;

7.DQ-MHS-Z-085《房屋及附属物测量平面图》;

8.《安置房确认单》;

9.《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非住宅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及奖励协议;

10.DQ-MHS-F-063《房屋及附属物测量平面图》;

11.DQ-MHS-Z-085、DQ-MHS-F-063 摸底视频(光盘)。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户内成员共有6人,分别为:**成员为5人,分别为:**(户主)*,*两户户籍登记住址均为**号。2019年1月被申请人组织对梅花山社区房屋进行摸底测绘时,**、**共同在测绘编号DQ-MHS-Z-085  《房屋及附属物测量平面图》产权人处签字确认;**在测绘编号DQ-MHS-F-063《房屋及附属物测量平面图》产权人处签字确认。另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入户摸底视频,DQ-MHS-F-063房屋一层没有居住生活的痕迹;根据申请人提交 的 DQ-MHS-F-063号房屋照片,该房屋一层设置北向入户门,门口挂有“**”的广告牌;二层设置南向入户门。

2021年5月23日申请人与大桥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工作领 导小组、大桥街道办事处**民委员会三方签订编号为**-DQ-MHS-Z-085《住宅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及相关《奖励协议》,协议约定申请人共有安置人口11人,应安置面积517 平方米,申请人选择安置房户型94平方米4套、128平方米1 套,协议约定对安置房面积差费用、地上附属物、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等项目予以补偿。**户签订编号为**村-DQ-MHS-F-063《非住宅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及相关《奖励 协议》,协议约定对该房屋进行地上物补偿。对**-DQ-MHS-Z-085《住宅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中涉及的5套安置房,申请人也已签署安置房确认单,在鹊华九里居三区、四区选取安置房。

2025年12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 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转办的《关于转办**、** 〈诉求书〉的函》,要求将**家庭内4人单独安置。2026 年1月14日,被申请人向**作出案涉《关于**、**〈诉求书〉的答复》,主要内容为,“……依据大桥街道片区《致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片区广大群众的一封信》的规定,**户、**户在测绘编号为DQ-MHS-Z-085的房屋上以人口数 量为依据签订《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房屋 安置补偿协议》及相关奖励协议进行安置补偿,该协议安置人员 包含**户内6人以及**户内5人。另**在测绘编号 为DQ-MHS-F-063的房屋上签订《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非住宅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及奖励协议,进行地上物补偿,上述协议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未发现存在违反拆迁政策的情形,对申请人的诉求不予支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 的上述《关于**、**〈诉求书〉的答复》不服,提起本案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复议请求虽然系撤销《关于**、 **〈诉求书〉的答复》,但实质诉求系要求对其儿子** 和女儿**单独分户安置。故本案审查焦点为申请人要求分户安置的主张是否具有事实和政策依据。

一、申请人主张**家庭单独安置无事实及政策依据。结合被申请人的摸底视频、房屋门口经营标识等客观证据,且**已在测绘编号为DQ-MHS-F-063《房屋及附属物测量平面图》签字确认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认定该房屋为非住宅,仅对地上附着物予以补偿,符合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政策。申请人在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房屋为住宅的情况下,认为该房屋不能只补偿地上物,要求按住宅重新单独安置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申请人主张**家庭单独分户安置无事实及政策依据。 对“关于已婚且已分家独立生活居住有合法宅基地人员安置补偿  问题”,被申请人的拆迁政策为“本着尊重事实和实际的原则,  针对已婚且已分家独立生活居住,有合法宅基地证(证书使用权  人和实际居住人一致,含国土部门统一测绘备案满足发证条件的  人员)但与父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家庭,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  可选择以人口为依据确定安置面积”。按照上述要求,对已婚但  与父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家庭,分户安置的核心条件是有独立合  法使用的宅基地。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独立房屋”,实质为测绘编号为DQ-MHS-F-063号房屋的二层区域,该二层区 域与一层为同一宗非住宅土地上的整体建筑。因此申请人要求将 其作为一处独立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对**进行单独分户安置的主张不能成立。

另外,案涉两份“拆迁安置协议”分别由申请人、**签  字确认,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项下的安置房交付、补偿款  发放也均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现主张协议签订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诉求书〉的答 复》对申请人分户安置请求不予支持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拆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诉求书〉的答复》对申请人分户安置请求不予支持的决定。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选择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或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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