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政务服务事项
“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驻区各单位: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办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30日
(联系电话:数字城市部行政审批办公室,0531-66604318)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
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办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以下简称起步区)营商环境,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起步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起步区直管区范围内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办理)”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服务事项,是指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是指在法定职权和委托范围内行使政务服务职能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是指承担政务服务管理职能,负责政务服务事项管理、运行管理及监督考核等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办理)”,是指信用状况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在申办政务服务事项时,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申请材料有欠缺或者存在瑕疵且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实施部门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时限、方式,以及逾期未补齐补正的处理办法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先行受理或者进行容缺办理的审批服务模式。
第四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工作规范,统筹组织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梳理工作,并对外发布。
政务服务实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已经梳理发布的具体政务服务事项的实施,做好政务服务领域信用信息应用工作。
第五条 “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办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高效便民、放管并重、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政务服务实施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应在具体实施中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确保改革举措有序运行、取得实效。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形态安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的政务服务事项外,经公示列入容缺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事项清单编制及适用
第六条 “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经政务服务实施部门研究论证后,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组织政务服务实施部门编制《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附件1),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发生变化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整事项报送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按程序审定,报管委会通过后统一公布。
第七条 《清单》应当明确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可容缺的材料名称、材料类型、容缺方式(受理或者办理)、承诺补齐时限等要素,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按照《清单》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增减容缺材料或者变更容缺条件。
第八条 《清单》中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划分为一级材料、二级材料、三级材料。
一级材料是指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必备的主要申请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业务申请表、场地布局图纸等。
二级材料是指对一级材料或事项申请整体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允许在审批过程中暂缓提交的申请材料。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可先行容缺受理,待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主动补齐补正后,方可出具最终审批结果。
三级材料是指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可以通过数据共享、减免材料等方式免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事项办理过程中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可容缺办理,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出具审批结果。
第九条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中涉及下列材料的属于二级材料:
(一)需行政机关、金融机构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单位出具的,具有时效性要求的证明或者与申请人资质资格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行业专项许可与资质证书、财产权属与使用证明等。
(二)企业管理计划、方案、制度等专业性较强、需申请人自行拟定且无统一制式通用模板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评估报告等。
(三)除上述规定情形外,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可暂缓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中涉及下列材料的属于三级材料:
(一)已经在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和管理系统配置申请表单、许可证照等,可以实现申请材料在线获取、智能填充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等。
(二)可以通过省、市数据共享平台调取、核验已经归集且处于有效状态的电子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
(三)除上述规定情形外,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可免于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等领域具有顺承关系的政务服务事项,前置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结合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对申请容缺事项内容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效益性进行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前置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出具容缺受理建议文书或者辅助意见类证明文件,后置政务服务实施部门或者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前置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出具的意见启动容缺受理程序。
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出具的容缺受理建议文书或者辅助意见类证明文件是基于已经提交材料的阶段性审查意见,不具有正式审批结果的法律效力。申请人可以凭上述材料开展正式审批结果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实施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为原则,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缺少二级材料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在受理前查询相关行业信用管理网站以及起步区政务服务信用档案。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完成信用修复前,不得提供容缺受理服务:
(一)1年内有未履行容缺受理承诺的行为,列入起步区政务服务信用档案的;
(二)3年内曾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对于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由申请人提出容缺受理申请并签署《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承诺书》(附件2),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一次性告知其需补齐补正的材料名称、时限、方式以及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申请“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基本事实;
(二)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三)知晓事项相关告知内容以及法律后果;
(四)保证申请材料合法、真实、有效;
(五)所作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补正材料;
(六)明确是否同意承诺书公开及知晓信息脱敏;
(七)逾期未补材料将被终止受理、退还材料并记入政务服务信用档案。
《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承诺书》由申请人、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各留存一份。政务服务实施部门予以容缺受理,按规定预先开展审核。待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补正全部二级材料后,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出具审批结果。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在承诺时限内通过现场、网络、邮寄等政务服务实施部门认可的方式补齐补正材料,未取得全部正式审批结果前,不得开展该批准事项的相关工作。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按原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补齐补正材料的最长时限,由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上级政策确定。补齐补正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因不可抗力未能及时补正的,可以适当延期,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申请人未在承诺时限内补齐补正材料或者所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终止审批流程,并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发放《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书》(附件3),连同申请材料经窗口退回申请人。
第十七条 对于缺少三级材料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通过数据共享、减材料等方式免予申请人提交三级材料,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可以实行容缺办理,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出具审批结果。
第十八条对于申请优化核查或者勘验现场条件等环节的,申请人需填写《政务服务事项“环节优化”承诺书》(附件4),申请人、实施现场核查的部门(单位)各留存一份。实施现场核查的部门(单位)通过核查后置、免勘验、远程勘验等方式可以优化流程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出具审批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承诺履行信息的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并相应建立申请人政务服务信用档案。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及时记入政务服务信用档案,并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及时纳入政务服务信用信息记录:
(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请政务服务事项被核实;
(二)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政务服务事项被核实;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结果被核实;
(四)实施“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后未按期限补齐补正资料,经催告后仍未提交的;
(五)实施“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经核实后实际情况达不到承诺内容的;
(六)因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被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予以关闭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
第二十条 申请人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8号令)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申请人可依照相关规定完善信用修复,其信用信息修复情况应同步更新至起步区政务服务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纳入政务服务信用信息记录的,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应当按照《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以及本行业领域监管规定进行失信惩戒。
第二十二条 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将承诺信息和审批结果及时推送至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将相关主体履约践诺情况进行实时反馈,实现审批、监管、信用信息即时交互、共享应用。
行业监管部门应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督管理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核查制度,将政务服务领域承诺履行情况列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办理)”的申请人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行业监管部门在现场核查、日常监管或者处理投诉举报时,若发现申请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承诺或者违背承诺内容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限期整改,且整改期限不得超过承诺期限。申请人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业监管部门应将核查监管情况、处理意见等推送至政务服务实施部门。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申请人存在未履行承诺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及相关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或者补齐的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经督促、提醒后仍不符合的;
(二)因补齐补正的材料内容发生实质性变更,导致容缺受理建议文书或者辅助意见类证明文件的前提不复存在,从而使前期准备工作无效或者严重影响后置审批的;
(三)实地检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督促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经查实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审批结果的;
(五)在未取得正式结果文书或者未经核查通过前,被行业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
(六)其他非因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及工作人员过错或者过失行为,因不可抗力、申请人自身过失、第三方行为、政策调整等不可归责于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客观因素,导致相关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办理)”工作过程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缺乏经验、系统故障、无先例可循等非因主观故意因素导致工作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初步判断认为符合尽职免责情形的,应及时提出免责申请,相关程序及结果运用参照《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深化完善容错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济办发〔2019〕11号)及区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附件:1.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2.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承诺书
3.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书
4.政务服务事项“环节优化”承诺书
附件.docx
济起管发〔2026〕4号 关于印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济起管发〔2026〕4号 关于印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