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活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驻区各单位: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活动管理细则(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2月14日
(联系电话:数字城市部大数据办公室,0531-66604285)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
测试与示范活动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规范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以下简称起步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运营(以下统称示范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山东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鲁工信装〔2025〕234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起步区范围内开展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活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本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城市道路、特定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细则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城市道路、特定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本细则所称示范运营,是指在公路、城市道路、特定区域范围内用于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各类道路的指定路段,对智能网联汽车开展载人载货或者特定场景作业的商业试运营活动。
第三条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活动的管理应当遵循政策先行、鼓励创新、安全可控、包容审慎、开放合作、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数字城市部和产业促进部、工信科技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建设管理部、综合执法部、区公安分局分工负责起步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活动工作(以下简称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工作协同,由数字城市部牵头负责本细则的统筹实施。
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活动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标准规范制定以及应用场景建设等相关事宜,涉及跨区域项目,在市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统筹协调下组织实施。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活动的具体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数字城市部负责定期召开会议,以及对从事智能网联汽车专项服务的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实施委托和管理,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做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活动的监督管理。
产业促进部负责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招商引资工作,并协调引进项目的落地服务与测试示范所需的相关要素保障,推动产业生态集聚。
工信科技部负责牵头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扶持政策,支撑行业企业在起步区的测试和场景示范。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负责协助做好智能网联汽车测绘活动监管工作。
建设管理部负责组织协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运输相关管理工作。
综合执法部负责推进智能网联车辆在环卫等城市管理领域的试点应用相关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智能网联汽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六条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汽车工程、自动驾驶、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网络安全、法律、地理信息等领域专家组成,对道路测试、示范活动主体所提出的申请进行论证评估,为管理决策提供专业支持。
第七条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在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的委托与管理下,协助开展以下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相关事宜:
(一)对智能网联汽车申请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结果报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审定;
(二)对智能网联汽车进行核验,并及时向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审查报告;
(三)收集分析智能网联汽车的运行数据、事故情况及分析报告,并定期上报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
(四)负责智能网联道路测试、示范活动日常事务、过程管理和结果评估等工作;
(五)根据需要组织召集专家评审会议,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活动涉及的事项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上报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
(六)其他辅助性智能网联相关工作。
第三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活动主体、安全员和车辆
第八条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通过提供不低于本细则规定金额的保险或保函等方式,证明其具备承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示范活动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活动申请、组织示范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示范活动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示范活动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示范活动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协议;
(四)对智能网联汽车示范活动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通过提供不低于本细则规定金额的保险或保函等方式,证明其具备承担智能网联汽车示范活动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民事赔偿能力;
(五)具有智能网联汽车示范活动方案;
(六)具备对示范活动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七)具备对示范活动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八)具备对示范活动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九)具备对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道路测试、示范活动主体在组织道路测试、示范活动中涉及地理信息数据处理活动的(地理信息数据处理活动是指智能网联汽车在运行过程中,对车辆及周边道路设施的空间坐标、实景影像、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地理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的行为),还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智能网联汽车采集、收集的用于导航相关活动以及地图制作、更新的地理信息数据,直接传输至具备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的单位管理;
(二)不得擅自提供涉密或敏感地理信息,未经国家认定的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进行处理的数据,其秘密等级不低于处理前秘密等级;
(三)地理信息数据必须存储于境内,所使用的存储设备、网络和云服务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保密要求。申请向境外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的,必须严格履行对外提供审批或地图审核程序,并落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有关规定;
(四)应建立完善的智能网联汽车地理信息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安全风险评估等管理制度和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具备开展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全生命周期跟踪和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道路测试、示范活动安全员(包括随车安全员和远程安全员)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活动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示范活动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车辆采取应急措施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道路测试、示范活动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该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重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七)经道路测试、示范活动主体培训合格,熟悉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示范活动方案,掌握车辆道路测试、示范活动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具有50小时以上自动驾驶系统实际操作经验,其中申请测试、示范项目的驾驶操作训练时间不低于40小时;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道路测试、示范活动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活动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需提供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四)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至4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后不少于90秒的数据,相关数据实时接入指定的监管服务平台,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积极使用区块链等相关技术,确保数据安全、不可篡改:
1.车辆标识(车架号或临时行驶车号牌等信息);
2.车辆控制模式;
3.车辆位置;
4.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行驶里程、方向盘转角、加速踏板、制动踏板等运动状态;
5.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6.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7.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等;
8.反映安全员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9.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
10.车辆故障情况。
(五)道路测试、示范活动等活动中,涉及地理信息数据处理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具备符合国家认定的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
(六)具有健全的网络安全、密码应用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防护措施以及软件升级等能力,当车辆网络异常或受到网络攻击导致功能失效时,仍能保证车辆行驶安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道路测试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进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主体应向第三方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测试主体、测试安全员及道路测试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国家或省市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道路测试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应包括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所涉及的项目;
(三)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包括道路测试主体、自动驾驶等级、道路测试安全员、道路测试车辆、道路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区域及道路测试项目、测绘资质等基础信息;
(四)道路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安全员状态等;
(五)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或区域、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急预案等;
(六)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对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可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对未取得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可提供车辆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声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
(七)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九)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十)道路测试主体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与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实车测试的说明材料;
(十一)测绘资质授权证书或委托证明;
(十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第十四条道路测试审核流程如下:
(一)道路测试主体向第三方机构提交道路测试申请材料,第三方机构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第三方机构将材料及初审意见报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通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未通过专家论证的,道路测试主体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整改,整改后向第三方机构重新提交申请;
(三)评审通过后,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测试主体提交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进行确认;
(四)道路测试时间不得超过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上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第十五条道路测试主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包括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道路测试主体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凭证,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测试车辆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道路测试主体应当持有效期内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更换号牌。
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根据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路段、区域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超过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时间。
第十六条同一批次申请且符合“三同原则”(车辆型号、自动驾驶系统、系统配置均相同)的道路测试车辆,无需进行逐车实车功能测试,仅需按5%的比例(至少1辆)对自动驾驶功能进行抽样检测。
已在其他省、市开展道路测试并获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号牌的测试主体,若测试车辆符合“三同原则”,仅需向第三方机构提交原测试地申请及批复资料,连同第十三条第(三)(五)(六)(八)项材料,即可办理相关手续。
测试过程中需增加“三同原则”同款车辆的,测试主体需向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增配数量、必要性说明及相应材料;新增车辆需按5%比例(至少1辆)开展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报告,经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完成增配。
第五章 示范应用申请
第十七条 对申请开展配备随车安全员的示范应用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不少于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原则上覆盖申请路线),自动驾驶模式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方可开展示范应用。
对申请开展仅配备远程安全员的示范应用车辆,应在随车安全员的模式下,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的路段和区域合计行驶不少于5000公里(原则上覆盖申请路线)。自动驾驶模式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在示范应用过程中,如需增加“三同原则”同款车辆数量的,示范应用主体应向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提交拟增加的车辆数量、必要性说明和相应材料,同时车辆应以5%的抽查比例(至少1辆)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经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示范应用主体可增加相应车辆。
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不得超出道路测试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范围。
第十八条申请进行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的主体,应向第三方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示范应用主体、安全员及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示范应用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包括示范应用主体、自动驾驶等级、示范应用安全员、示范应用车辆、示范应用时间、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及示范应用项目等信息;
(三)示范应用车辆在申请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已完成的道路测试的完整记载材料;
(四)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五)示范应用方案,至少包括示范应用目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六)搭载人员、货物的说明;
(七)测绘资质授权证书或委托证明;
(八)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此外,按照相关规定,对开展载人示范应用的,还应包括为搭载人员购买的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十九条示范应用审核流程如下:
(一)示范应用主体向第三方机构提交示范应用申请材料,第三方机构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第三方机构将材料及初审意见报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通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未通过专家论证的,示范应用主体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整改,整改后向第三方机构重新提交申请;
(三)评审通过后,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示范应用主体提交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进行确认;
(四)示范应用时间不得超过安全性自我声明上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第二十条示范应用主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包括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示范应用主体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凭证,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示范应用车辆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示范应用主体应当持有效期内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更换号牌。
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根据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路段、区域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超过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时间。
第六章 示范运营申请
第二十一条 在起步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的主体除应符合本细则第九条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在全国范围内累计开展不少于10万公里的示范应用或道路测试,或已在本省开展总里程不少于5万公里的示范应用或道路测试,且未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负有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或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件;
(二)具备风险应对机制,针对示范运营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故障、恶劣天气等突发情况的安全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保障示范运营安全稳定有序开展;
(三)具备健全的示范运营管理制度,能够及时响应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需求,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联系,确保事故发生或影响交通等问题发生时能及时解决。
第二十二条对申请开展配备随车安全员的示范运营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运营的路段或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示范应用(原则上覆盖申请路线),在示范应用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示范应用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方可开展示范运营。
对申请开展仅配备远程安全员的示范运营车辆,应在随车安全员的模式下,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的路段和区域合计行驶不少于5000公里(原则上覆盖申请路线)。自动驾驶模式示范应用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示范应用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在示范运营过程中,如需增加“三同原则”同款车辆数量的,示范运营主体应向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提交拟增加的车辆数量、必要性说明和相应材料,同时车辆应以5%的抽查比例(至少1辆)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经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示范运营主体可增加相应车辆。
示范运营主体在仅配备远程安全员模式下,合计完成不少于1000公里(原则上覆盖申请路线)的示范运营里程,且未发生交通违法和责任交通事故的,可申请增加“三同原则”同款车辆,直接进入远程示范运营阶段。
拟进行示范运营的路段和区域,不应超出示范应用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范围。
第二十三条申请进行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的主体,应向第三方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示范运营主体、安全员及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示范运营车辆在拟进行示范运营的道路或区域已完成的示范应用完整记载材料和示范应用期间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示范应用车辆方承担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证明;
(三)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四)示范运营方案,至少包括示范运营目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收费标准、计价方式、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五)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示范运营事故赔偿保函;此外,按照相关规定,对开展载人示范运营的,还应包括为搭载人员购买的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
(六)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
(七)搭载人员、货物的说明;
(八)测绘资质授权证书或委托证明;
(九)示范运营安全员培训合格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示范运营审核流程如下:
(一)示范运营主体向第三方机构提交示范运营申请材料,第三方机构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第三方机构将材料及初审意见报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通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如未通过专家评审,示范运营主体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整改,整改后向第三方机构重新提交申请;
(三)评审通过后,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示范运营主体提交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进行确认。示范运营时间不得超过安全性自我声明上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四)示范运营主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包括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示范运营主体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凭证,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示范运营车辆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并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领示范运营证,后续按照示范运营方案开展相应活动。
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根据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路段、区域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超过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示范运营时间。
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示范运营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二十五条示范运营主体可进行市场化收费,相关行业收费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应当在运营方案中载明),不得扰乱当地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
第七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活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在辖区内选择具备支撑自动驾驶及网联功能实现的若干典型路段、区域,用于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活动,按照省市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规定,组织第三方评估并形成评估意见,向市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报备后,向社会公布。
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特别是道路测试与示范活动路段、区域周边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的时间、项目及安全注意事项等。道路测试与示范路段和区域内应设置相应标识或提示信息。
第二十七条 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测试道路实行分级管理,按循序渐进的原则自主选择开放快速路、高速公路路段等,并按照“安全、审慎、可靠”原则制定相关道路测试与示范的技术要求和测试规范。
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在开放快速路、高速公路测试路段前,道路主管部门应对测试用道路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照明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八条 在仅配备远程安全员模式下开展活动的示范车辆,每辆车至少由1名远程安全员监控。在该模式下车辆行驶里程合计超过2000公里且期间未发生示范主体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示范活动主体可向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申请1名远程安全员监控多台(不多于5台)示范车辆。安全员需通过专业培训和考核等工作,确保示范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测试、示范活动车辆应当遵守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相关规定,并将临时行驶车号牌粘贴在车窗指定位置。未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活动。
第三十条道路测试、示范活动主体、安全员均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据道路测试或示范活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时间、路段、区域和项目开展工作,并随车携带道路测试或示范活动安全性自我声明备查。不得在开展道路测试、示范活动过程中在道路上开展非行驶必需的制动性能测试。测试或示范用货运车辆除超车外,应长时间保持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测试或示范用小型客车除超车外,单向2车道路段应保持在右侧车道行驶,单向3车道以上路段应保持在中间车道行驶。
第三十一条道路测试、示范活动车辆应以醒目的颜色分别标示“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或“自动驾驶示范应用”或“自动驾驶示范运营”等字样,提醒周边车辆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但不应对周边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产生干扰。
第三十二条道路测试与示范活动开始前,安全员应当对车辆的轮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关键部件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正常、测试道路交通状况良好等条件下进行道路测试与示范。
第三十三条在道路测试过程中,除经专业培训的测试人员和用于模拟货物的配重外,车辆不得搭载其他与测试无关的人员和货物;在示范活动过程中,可按规定搭载所需的人员或货物,提前告知搭载人员及货物拥有者相关风险,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搭载人员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有监护人随行保障的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充分了解智能网联汽车载人示范应用和运营的内容、范围及风险,自愿参与示范应用和运营并已签署相关协议的自然人。未成年人可以在监护人陪护下参与示范应用和运营体验);搭载的人员和货物不得超出道路测试车辆的额定乘员和核定载质量。车辆在道路测试及示范活动过程中,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搭载危险货物。
第三十四条在道路测试、示范活动过程中,除自我声明载明的路段或区域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道路测试与示范活动车辆确有需要行驶在规定区域以外的,应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第三十五条在道路测试、示范活动过程中,若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变更安全员、车辆颜色、非核心传感器等不影响车辆自动驾驶功能与性能的基本信息,相关主体应及时更新安全性自我声明相关信息,无需重复开展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原则上,测试、示范期间不得擅自实施可能影响车辆功能与性能的软硬件变更,确因测试示范需求或其他原因需对自动驾驶系统、核心计算单元、控制策略等关键软硬件进行变更的,应及时向第三方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安全性说明材料,并出具第三方检测机构针对变更情况做出的检测报告,经第三方机构初审通过后报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变更。
第三十六条道路测试、示范活动主体在道路测试、示范活动中,相关数据收集、利用、共享和存储等活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车辆应按照传输要求,将必要的运行安全数据接入指定的监管服务平台,由第三方机构负责数据采集、分析及异常情况上报。道路测试与示范活动车辆应当接入济南市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监测平台,实时上传车辆运行状态、驾驶模式等相关数据。
第三十七条 道路测试、示范活动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示范周期届满前2个月内,向第三方机构提交延期申请书及必要性说明,第三方机构初审通过后报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延期,延期时间一次不超过18个月。
第三十八条在交通管制、重大活动、恶劣天气等特定情形时,道路测试、示范活动需临时暂停的,道路测试、示范活动主体应当服从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暂停或改变道路测试、示范活动活动计划。
第三十九条道路测试、示范活动主体应当配备与开展活动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网格化应急处置人员,确保车辆在发生突发情况需要现场处理时,网格化应急处置人员能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第四十条道路测试、示范活动主体应每6个月向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相关活动的运行报告和下一步运行计划,并在测试与示范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第四十一条对进行道路测试及示范活动的智能网联汽车的有关行为,除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外,实行累计记分管理制度,记分规则及相关惩戒措施由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作为附件向社会公布。
道路测试、示范活动车辆,自提出测试或示范申请后1个周年内,因违反规定记12分以下(不满12分)的,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依情况责令车辆主体限期整改并可采取约谈、暂停新增车辆申请、暂停其相关测试与示范资格等措施,车辆主体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经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评估确认后,可恢复相应资格。
道路测试、示范活动车辆,自提出测试或示范申请后1个周年内,因违反规定记满12分的,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终止其开展相关活动,回收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未收回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牌证作废。
第三方机构每年年底汇总当年度道路测试、示范活动申报主体的运营情况,报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公示。
第八章 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二条 在道路测试、示范活动期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道路测试、示范活动车辆在进行道路测试或示范活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失控等安全事件时,道路测试、示范活动主体或其安全员应立即停止测试或示范相关工作,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启动应急处置流程,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交通事故调查取证、责任认定等事宜。
道路测试、示范活动主体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或事件发生前后至少90秒车辆状态数据上报至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及第三方机构。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道路测试、示范活动主体应当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第三方机构。未按照要求上报的可以暂停其道路测试、示范活动24个月。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车辆损毁的,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市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属于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操作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进行处理;属于自动驾驶系统原因导致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相应主体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道路测试与示范主体应当在事故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汇总后报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及时上报市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发生交通事故或安全事件的,起步区智能网联相关主管部门可暂停相关道路测试与示范活动主体的测试示范活动,经研究评估后,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情况恢复或终止相关道路测试与示范活动。相关事故信息和事故分析报告保存至少1年。
第四十六条智能网联汽车车载设备、路侧设备、监管平台等记录的车辆运行状态和周边环境的客观信息,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无误后,可以作为认定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第三方机构应当协助调取、核验相关数据。
第四十七条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严重财产损失,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的,可以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深度调查,由第三方机构协助提供测试与示范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及材料。
第四十八条 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依法应由智能网联汽车一方承担责任的,由该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先行赔偿,并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自动驾驶系统开发者、车辆制造者、设备提供者等进行追偿。
第四十九条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测试、示范活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其民事赔偿责任不因行政管理上的记分、暂停或终止活动而免除。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本细则自2026年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3日。
附件:1.记分规则
2.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
3.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活动申请书
4.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
5.智能网联汽车示范活动安全性自我声明
附件1
记分规则
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活动实施记分管理,根据相关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性给予3分、6分、12分的记分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的,对道路测试、示范活动主体一次记3分:
1.车辆行驶时间、路线与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相关材料中所述不符的;
2.已注册道路测试、示范活动车辆未张贴编码的;
3.未按规定将车辆运行数据接入安全监测平台的;
4.车辆车速超过规定的。
二、有下列行为的,对道路测试、示范活动主体一次记6分:
1.未登记车辆(包括未接入起步区监管平台)上路行驶,暂停相应车辆的应用活动,责令限期整改;
2.车辆未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发生2次(不包含本数)以上暂停相应车辆的应用活动,责令限期整改;
3.车辆出现特殊情况(故障、事故等)无法在30分钟内取得联系的;
4.在道路测试、示范活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故意迟报、漏报、瞒报的;
5.未履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报告义务的。
三、有下列行为的,对道路测试、示范活动主体一次记12分:
1.车辆与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相关材料不符的;
2.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等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3.车辆伪造智能网联汽车编码的;
4.道路测试、示范活动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或者被撤销的;
5.发现车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或者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
6.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的,但道路测试、示范活动车辆无责任时除外。
附件2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
(参照模板)
序号 | 检测项目 |
1 | 交通信号识别及响应 (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 |
2 | 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与障碍物识别及响应 |
3 | 行人与非机动车识别及响应 (包括横穿道路和沿道路行驶) |
4 | 周边车辆行驶状态识别及响应 (包括影响本车行驶的周边车辆加减速、切入、切出及静止等状态) |
5 | 动态驾驶任务干预及接管 |
6 | 风险减缓策略及最小风险状态 |
7 | 自动紧急避险 (包括自动驾驶系统开启及关闭状态) |
8 | 车辆定位 |
※除检测以上通用项目外,还应检测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及运行范围涉及的项目,如联网通信等。
附件3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活动申请书
(参照模板)
申请类型 | □初次申请 □异地已获准,申请在( )进行道路测试 | |||||||||||||
一、申请主体基本信息 | ||||||||||||||
注册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
申请主体类型 | □整车制造企业 □改装车生产企业 □汽车零部件企业 □交通运输企业 □电子信息技术企业 □科研院所/高校 | |||||||||||||
注册资本 | ||||||||||||||
业务范围 | ||||||||||||||
研发、制造及试验能力 说明 | ||||||||||||||
单位联系地址 | ||||||||||||||
单位联系电话 | ||||||||||||||
单位联系邮箱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注:需提供测试/示范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 ||||||||||||||
二、测试/示范车辆基本信息 | ||||||||||||||
生产企业 | ||||||||||||||
产品商标 | 产品型号 | |||||||||||||
产品名称 | 产品类别 | 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 ||||||||||||
整车整备质量 | 对应轴荷 | |||||||||||||
最大设计总质量 | 对应轴荷 | |||||||||||||
非自动驾驶模式下设计最高车速 | 自动驾驶模式设计最高车速 | |||||||||||||
轮胎型号 | 标准胎压 | |||||||||||||
测试/活动车辆列表 | 发动机号/电机号 | 车辆识别代号(VIN或唯一性编码) | ||||||||||||
总成信息 | ||||||||||||||
动力系统 | ||||||||||||||
发动机型号 | 生产厂家 | |||||||||||||
电机型号 | 生产厂家 | |||||||||||||
电池型号 | 生产厂家 | |||||||||||||
变速器型号 | 生产厂家 | |||||||||||||
转向系统 | ||||||||||||||
转向机型号 | 生产厂家 | |||||||||||||
制动系统 | ||||||||||||||
制动器型号 | 生产厂家 | |||||||||||||
ESC型号 | 生产厂家 | |||||||||||||
其他改装情况说明 | (详细说明包括智能网联改装在内的其他改装情况) | |||||||||||||
注:需提供车辆合格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 ||||||||||||||
三、测试/示范车辆自动驾驶功能说明 | ||||||||||||||
自动驾驶相应级别 | □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 □4级(高度自动驾驶) | |||||||||||||
自主式智能驾驶 功能描述 | ||||||||||||||
网联式协同驾驶功能描述 | ||||||||||||||
四、测试/示范计划及安全员信息 | ||||||||||||||
测试/示范日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测试/示范时段 | ||||||||||||||
申请测试/示范项目 | ||||||||||||||
申请测试/示范路段/区域 | ||||||||||||||
安全员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工作单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注:需提供安全员在职证明、身份证及机动车驾驶证、自动驾驶系统培训证明等文件 | ||||||||||||||
证明类型 | □购买测试/示范车辆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 | |||||||||||||
□出具测试/示范车辆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赔偿保函 | ||||||||||||||
注:需提供测试/示范车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者赔偿保函文件 | ||||||||||||||
六、申请材料清单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简要说明 | 备注 | |||||||||||
1 | ||||||||||||||
… | ||||||||||||||
七、申请主体声明 | ||||||||||||||
申请主体 | ||||||||||||||
声明内容 | 我单位声明如下: (一)测试/示范车辆符合对应类型的安全技术检查要求; (二)将按要求做好测试/示范车辆的数据采集和传送工作; (三)测试安全员已通过相关培训合格且已被授权进行道路测试/示范活动; (四)将严格遵守《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活动管理细则(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相关文件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以上材料需提交电子版,文件格式为PDF兼容格式(.pdf)或WPS文字兼容格式(.wps/.doc/.docx)。
附件4
年 第 号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
(参照模板)
本单位(道路测试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起步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将严格按照《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见背面)的内容,遵守《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21〕97号)、《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活动管理细则(试行)》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道路测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申请主体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背面)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
(参照模板)
道路测试主体 | |
道路测试车辆 | (须依次列出对应车辆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
道路测试 安全员 | (须依次列出测试安全员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 |
道路测试 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道路测试路段和区域 | (须依次列出,测试路段或区域名称与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一致) |
转场路段 | (须列出车辆在自动驾驶测试路段间进行转场的路段) |
道路测试 项目 | (须依次列出) |
附件5
年 第 号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活动安全性自我声明
(参照模板)
本单位(示范活动主体/联合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起步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活动,在示范活动期间将严格按照《智能网联汽车示范活动基本信息》(见背面)的内容,遵守《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21﹞97号)、《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活动管理细则(试行)》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示范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示范活动主体/联合体所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背面)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活动基本信息
(参照模板)
示范活动主体 | |
示范活动车辆 | (须依次列出对应车辆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
示范活动 安全员 | (须依次列出安全员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 |
示范活动 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示范活动路段和区域 | (须依次列出,示范活动路段或区域名称与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一致) |
转场路段 | (须列出车辆在示范活动路段间或区域间进行转场的路段) |
示范活动 项目 | (须依次列出) |
商业试点收费标准 | (开展商业试点的填写) |
济起管发〔2026〕2号 关于印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活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济起管发〔2026〕2号 关于印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活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