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起管办字〔2022〕10号
各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单位):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66604263)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市政府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起步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步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管委会工作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消除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对全区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整治,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着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四方责任(产权人主体责任、使用人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街道管区属地责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压茬推进,边排查边整治,边巩固边提升。2023年4月底前,完成全区自建房摸底排查工作,建立台账清单,边排查边整改;2024年4月底前,基本完成问题整治工作,消除重大隐患;力争2024年11月底前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三、工作要点
(一)排查整治范围
排查整治工作覆盖起步区直管区全域所有自建房,确保不漏一户一房,不留死角盲区。着重排查位于城乡结合部、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和工矿区、景区、库区、铁路国省道两侧、劳动密集型企业项目周边等重点区域的自建房,重点整治“四无(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自建房,擅自改变结构、加高加层、开挖地下空间等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违规用于生产经营特别是改建改用为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以及临近使用年限的老旧自建房。
(二)排查整治内容
1.采集基本信息。准确采集自建房地址、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层数、高度、面积、建造年代、结构类型、房屋用途、设计方式、施工方式、抗震设防、安全鉴定、隐患类型等信息,录入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确保房屋基本信息详细准确。
2.排查房屋安全状况。根据《山东省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细则(暂行)》和《山东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指南(试行)》规定,开展房屋地址、地基基础安全和地上部分结构安全排查,梳理房屋周边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有无抗震构造措施,有无变形损伤、墙体裂缝、地基沉降、屋面塌陷等问题,是否存在结构严重损坏、可能失稳失载、影响使用安全等状况。
3.明确房屋使用情况。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房屋实际情况判定是否存在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改变结构、加高加层、开挖地下空间等改扩建行为;是否存在违规将自住用房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现象;经营性自建房是否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落实场所安全要求等。
4.查验相关手续。做好自建房合法合规情况审核,对涉及自建房的土地性质、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审验、竣工验收等手续按规定实施查验,并做好信息登记。
四、责任分工
(一)牵头部门(建设管理部)
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经营性自建房加强全面监管,推进信息共享,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负责按规定及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采购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机构承担房屋研判、评估、鉴定、加固等关键性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人防工程自建房屋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依法依规做好城市房屋违法建设清查中涉及用地、规划方面的政策指导;负责相关单位做好交通场站及所属场所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相关单位做好自建水务工程管理用房,所属河道、库区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相关单位做好所属公园(景区)、林场内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
落实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作为直接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内所有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立街道、管区、村居无缝衔接的常态化工作机制;负责按规定及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采购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机构承担房屋排查、研判、加固等关键性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台账管理等工作;加强农村房屋用地、规划、设计、施工、改扩建和用途变更等过程监管;充分发挥村居网格员作用,加强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及时发现上报房屋安全隐患,坚决遏制新产生违法违规建设。
(三)行业主管部门
1.党群工作部:负责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加强安全管理,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宗教活动场所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2.经济发展部:负责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涉及项目立项问题的整治查处工作;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标准厂房和M0建设项目相关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配合开展自建房安全整治的信息化和大数据处理工作;负责相关单位做好全区商贸流通经营场所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负责相关单位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负责提供有关建设审批手续合法性的政策指导、并配合做好自建房整治查处工作。负责按照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3.社会事业部:负责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做好相关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以及相关单位做好相关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开展体育场馆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做好体育场馆和体育类培训机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责指导养老院、幸福院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安全管理、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养老机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医疗场所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负责相关单位做好医疗卫生机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及疫情防控政策指导等相关工作;负责相关单位做好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文化旅游相关单位做好相关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
4.综合执法部:负责相关单位做好自建房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中涉及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指导开展自建房涉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
5.财政金融部:负责国有企业做好所属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统筹保障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所需经费。
6.综合治理部:负责开展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依规实施调查处理和追责问责;负责相关单位做好自建房安全整治专项行动相关信访事项处置工作,按规定提供涉及自建房安全隐患线索。
7.公安分局:负责开展“九小场所”和居民住宅的消防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及其他隐患问题查处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做好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自建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8.消防工作组:负责开展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消防安全管理,配合做好涉及消防问题的整治查处工作。
(四)纪检监察工委
负责对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执纪监督,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按规定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五、实施步骤
起步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推进模式,各街道办事处承担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督导、协助街道办事处推进整治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可采购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房屋隐患排查初判工作,建设管理部采购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房屋隐患评估鉴定工作,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巩固、边提升,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压茬推进。
(一)“百日行动”阶段(2022年8月25日前)
根据省、市关于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有关要求,各街道办事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起步区安委会印发的《起步区城乡房屋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方案》(济起安发〔2022〕8号)要求,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对全区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确保不落一户、不落一栋,做到安全隐患快查快改、立查立改,违法违规行为即查即纠、严查严处,在百日之内取得明显成效,坚决消除我区既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全面摸排阶段(2023年4月底前)
1.排查鉴定
各部门(单位)、各街道应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原则,对全区自建房开展拉网式、起底式排查,确保不漏一办一村、一户一房,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做到“一楼一册、一户一档”。
一是村居组织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按照《山东省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细则(暂行)》要求进行自查,并如实填写《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基本信息表(业主自查表)》(详见附件2),由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及村居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是在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由街道办事处会同技术服务机构组织排查初判,作出存在严重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发现安全隐患的初判结论,填写《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表》(详见附件3),其中2021年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鉴定为C级(未修缮加固)的做出存在严重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初判结论,鉴定为D级(未拆除翻建)的做出存在严重隐患的结论。初判结果经街道排查人、技术服务机构、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三方签字确认,形成本街道《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台账》(详见附件4)。
三是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街道排查的《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表》联合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复核,形成本部门《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台账》(详见附件4)并签字确认,对初判为存在严重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督导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及时开展鉴定,依鉴定结果做好后续整治工作。
四是建设管理部组织房屋鉴定技术服务机构对初判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判定,对判定为存在严重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可委托建设管理部采购的房屋鉴定技术服务机构,或自行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按A、B、C、D四个等级进行安全评级,出具鉴定报告,其中2021年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鉴定为D级(未拆除翻建)的不再进行鉴定,最终形成区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台账》(详见附件4),并将C级、D级名单反馈各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采取维修加固、拆除、重建或停用等相应防范措施。
2.问题处置
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不等不靠,能立即整改的要马上整改。做到安全隐患快查快改、立查立改,违法违规行为即查即纠、严查严处。
一是对初判评估中发现存在擅自加层、改变房屋结构、布局和功能、开挖地下空间,以及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等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自建房,要列为急需重点整治对象,立即采取停止营业、撤离人员、封闭处置等管控措施,由房屋鉴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对经营性自建房拒不停止营业、拒绝鉴定的,各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采取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整治措施。
二是对判定为存在严重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在危险消除前应停止使用,2021年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鉴定为D级(未拆除翻建)的房屋立即停止使用。对拒不停止使用的,各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采取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整治措施。
三是对在排查整治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立即依法依规采取管控措施。
3.结果上报
各街道在方案下发后每月25日报送阶段进展情况,并于2023年4月25日前,上报经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台账》(详见附件4);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现场复核,形成本部门《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台账》(详见附件4),并于2023年4月28日前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
(三)全面整治阶段(2024年4月底前)
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排查整治责任。各街道办事处依据安全鉴定结论,结合实际逐一制定自建房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确保按时全部整治完毕。
1.整治方式
各部门(单位)、各街道要根据“A、B级房屋允许继续使用;C级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措施消除隐患,经技术服务机构复核鉴定合格后继续使用;鉴定为D级的,要采取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继续使用”的原则,划分为重点整治和全面整治两个阶段,实行分类施策、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确保全部整治到位。
2.重点整治(2023年10月底前)
各部门(单位)、各街道根据安全隐患台账,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各部门(单位)负责做好整治督导,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一是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立即停用并疏散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二是对一般性隐患立查立改、随时消除,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三是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四是对存在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加盖临时板房、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的,责令自行拆除,依法严厉查处;五是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或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全面整治(2024年4月底前)
对于排查中发现的一般性损坏房屋,各街道组织制定好排查中发现的隐患制定整治计划,坚持隐患处置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对整治完成的房屋,组织开展逐户验收,确保按时完成整治工作,各部门(单位)负责做好跟踪督导。
4.整治程序
C级房屋:一是各街道会同技术服务机构向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提出整治要求,明确整治时限;二是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制定整治方案;三是街道、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导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实施整治;四是建设管理部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复核整治质量,反馈行业主管部门、街道,以确定是否恢复经营、居住。
D级房屋:一是各街道向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提出限期拆除重建(原址原面积)、停用管控的整治意见;二是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制定停用管控、拆除重建(原址原面积)方案;三是街道、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导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实施整治;四是建设管理部进行复核验收。
各部门(单位)、各街道在排查整治过程中要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研究制定困难群众自建房解危整治有关奖补政策。对暂时不具备采取工程整治措施条件的自建房,应当及时采取管控措施,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继续使用。
5.结果上报
各街道在隐患整治阶段每月25日报送阶段进展情况,并于2024年4月25日前上报经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安全专项整治报告。
(四)健全长效机制(2024年11月底前)
1.压实主体责任。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排查整治责任;严格落实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主体责任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形成合力、一体推进。房屋产权人自建3层及以上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其他自建房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与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服务协议,选用合适的设计图纸及其配套基础形式,鼓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专业工匠施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要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2.加强审批监管。认真落实上级有关要求,严格审批新建自建房,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改造为宾馆饭店、民宿、影院、网吧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夯实基层基础。加强各街办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及乡村建设管理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乡村基层建设监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依托村镇建设、农业综合服务、自然资源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落实街办村居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前哨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发现隐患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整改、及时消除。
4.建立制度体系。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机制,落实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研究试行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依托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加快建设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空天地一体化监测手段,实现房屋全链条、全要素统一上图入库,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提升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智能预警、应急救援水平。
六、督导检查
各部门(单位)、各街道要强化底线思维,强化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防止“数字排查”和“文字整治”。各部门(单位)、各街道按照本方案和工作专班的责任分工落实职责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督导组进行督导检查。
(一)督导组人员组成。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抽调人员混编为8个督导组(每个街道办事处按片区划分2个督导组)。
(二)督导方式。按照各街道办事处隐患排查汇总台账,各督导组每次抽取本片区台账不低于20户进行抽查。
(三)频次和其他要求。原则上每月不低于1次督导检查并报送工作专报,2023年4月底前完成全面摸排,2024年4月底前完成全面整治。应确保全覆盖检查完毕。各督导组督导情况按方案要求的节点向领导小组和管委会领导进行专报。
七、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区级主导、部门监管、街道主责、村居主办”的责任体系,成立由管委会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的起步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负责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导落实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指挥,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科学制定拉网式排查整治方案,亲自研究历史欠账和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夯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部门(单位)、各街道要广泛宣传,发挥安全事故的警示教育作用,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强化执法监督。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部门(单位)、各街道要认真做到严真细实,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防止“数字排查”和“文字整治”。对随意加层、违法改扩建、擅自改变功能结构布局等违法行为,要坚持“零容忍、不姑息”,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要行刑衔接、依法严惩,形成刚性约束;纪检监察工委要加强执纪监督,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按规定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四)强化经费保障。加大人、财、物投入,区财政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费用列入本级预算,统筹保障专项整治工作经费,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效开展。
附件:1.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基本信息表(业主自查表)
2.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表
3.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