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促进部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
一、执法机构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产业促进部
二、执法人员(姓名+证件号+单位)
邵晶 15010095903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产业促进部
郝姗 15010095669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产业促进部
周宝伟 15010095971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产业促进部
秦欣 15010095910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产业促进部
苑洋 15010095496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产业促进部
任涛 15010095822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产业促进部
王玉静 15010095451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产业促进部
魏茜茜 15010095896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产业促进部
吕科学 15010095834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产业促进部
孙文青 15010095837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产业促进部
侯玉雪 15010095823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产业促进部
徐伟 15010095744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产业促进部
姚科 15010095666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产业促进部
姜海顺 15010095155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产业促进部
张慧博 15010095360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产业促进部
赵雪心 15010095886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产业促进部
高雅 15010095895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产业促进部
武凡 15010095870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产业促进部
闫杰 15010095889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产业促进部
时潇晴 15010095855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产业促进部
王琪 15010095876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产业促进部
侯传奇 15010095095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产业促进部
赵樱宁 15010095712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产业促进部
刘文华 15010095830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产业促进部
鲁鑫 15010095898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产业促进部
李玥 15010095862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产业促进部
三、执法职责
(一)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现场安全检查;
(二)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
(三)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检查;
(四)食盐专营工作检查;
(五)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六)对伪造、冒用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或者冒用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处罚;
(七)对食盐专营工作违法行为的处罚;
(八)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
(九)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处罚;
(十)先行登记保存;
(十一)加处罚款;
(十二)对已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检查;
(十三)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十四)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
四、执法权限
行政处罚:负责起步区直管区内的伪造、冒用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或者冒用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处罚;食盐专营工作违法行为的处罚;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处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行政检查:负责起步区直管区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现场安全检查、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检查、食盐专营工作检查;对已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
行政强制:负责起步区直管区内的先行登记保存、加处罚款。
五、执法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食盐专营办法》、《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六、执法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二)行政强制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催告程序;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4.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三)行政检查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确定检查对象;2.准备相关的文件资料;3.通知监察对象;4.实地检查;5.发现问题;6.形成检查报告;7.整改和跟踪;8.结果反馈。
七、救济渠道
行政诉讼、复议地址:
如对本告知书内容不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起步区行政复议办公室(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济水路起步区市民中心3楼复议受理窗口)申请复议或者收到本告知书之日6个月内选择向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或者商河县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提起行政诉讼。
八、监督途径
在执法工作遇到问题请拨打0531-12345进行投诉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