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山东省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先行区实际,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政策,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分类施策、综合施策,以试行用电、用水、用气差别化价格政策为重点,倒逼限制发展类企业加快转型或退出。
二、实施范围
管委会公布的“亩产效益”评价改革被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的企业。
三、差别化价格标准
(一)差别化电价
差别化电价标准由国网济南供电公司按《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1号)执行。
(二)差别化水价、管道天然气价格
1.对区域内“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的企业,差别化水价在现行基本水价基础上加收30%,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企业,差别化水价在现行基本水价基础上加收60%,连续三年列入D类的企业,差别化水价在现行基本水价基础上加收90%。对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仍按《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济水发〔2018〕114 号)执行。
2.对区域内“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的企业,差别化管道天然气价格在现行结算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收30%,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企业,差别化管道天然气价格在现行结算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收60%,连续三年列入D类的企业,差别化管道天然气价格在现行结算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收90%。
四、其他事项
(一)差别化电价、水价、气价政策以年度为周期,供电、供水、供气企业根据管委会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起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管道天然气价格,加强对利用差别化价格政策征收费用的专项管理与审计,确保用于支持产业、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二)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