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驻区各单位: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方式:起步区管委会办公室综合室,0531-66604533)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以下简称起步区)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规范化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22〕45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起步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起步区管委会门户网站。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起步区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的建设、运行、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单位)要以用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将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打造成规范准确、实用易用、高效惠民的数字政府载体,形成以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政务新媒体主账号为核心、其他政务新媒体为支撑,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整体联动的网上政府窗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起步区管委会办公室是起步区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和起步区管委会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负责监督、指导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的建设运行,做好统筹规划、考核评价、督查问责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数字城市部是政府网站承办单位,承担政府网站建设运维、安全防护、展现设计、内容发布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政府网站的协办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承担各栏目的选题策划、信息更新、内容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综合室或负责综合事务的工作机构是本部门(单位)政务新媒体的主管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务新媒体的指导和监督。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履行政务新媒体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门机构承办的,须明确约定有关权责,签订保密协议,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
第六条 宣传、网信、机构编制、公安、通信管理部门是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协同监管单位,负责协同做好新闻宣传、政府机关备案、公安机关互联网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等工作。
第七条 按照“谁签发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信息提供单位对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承担直接责任,认真做好信息保密审查和文字校对,经本单位审核责任人批准同意后方可推送至政府网站和各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单位对发布内容和程序全面审核检查后予以发布,对信息发布内容负主体责任。
第三章 开设整合
第八条 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原则上不开设政府网站和专项网站。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经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批备案后,可在管委会门户网站开设专栏专题。开设专栏专题的部门(单位)自行做好相关内容维护工作。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优化调整政府网站栏目设置。申请调整栏目的部门(单位)经主要负责同志审签,报管委会办公室、数字城市部共同研究同意后,统筹规划调整。
第十条 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原则上不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确需开设的要按照“一账号一申请”原则提出开设申请,经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由管委会办公室逐级报请市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开设。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最多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按照“关停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对本部门(单位)政务新媒体分类实施整合提升,对同一平台上开设多个政务新媒体账号的进行清理整合,对无专人维护、长期无更新、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低的要先整合后关停;对群众关注度高、有一定影响力、确需保留的,要优化完善功能、配齐保障队伍、加强审核把关,切实做优做强,打造政务新媒体优质精品账号,推广先进工作经验。关停政务新媒体应经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发生变化的,需及时注销或变更账号信息,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要以机构规范名称命名,在首页头部标识区域显著展示网站全称。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发布各类政府信息。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部门(单位)内部的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和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核审查要求和工作程序,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在政府网站或政务新媒体上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未经决议的行政事项(需开展意见征集的事项草案要在发布时注明);
(四)涉及社会稳定类的敏感信息;
(五)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信息;
(六)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或未经把关审核的因行政机关工作开展而发布的专家解读等第三方内容;
(七)商业广告或链接;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信息要进行科学分类、及时更新,应及时转载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确保转载信息不失真;转载第三方信息时要注意避免转载来源不明、非权威渠道、含有版权不明素材的信息,确需转载的要同时标注信息来源。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加强政策解读,采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形式,及时通过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发布解读材料,做好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材料的相互关联工作。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积极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声。对“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平台中的群众找错意见,要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并逐级提交审核。要建立政府网站与各政务新媒体互动留言回复的转办、答复、审查机制,回复留言应依法依规、准确及时、态度诚恳、严谨周到。除涉及群众隐私等特殊情况外,所有留言办理情况均应公开。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优化设计,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尽量满足不同受众的使用需求。
第五章 安全防护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的网络安全建设与开设工作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开设或迁移的政务新媒体通过安全检测后方可上线运行。要规范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工作人员调入调离制度,做好工作移交、保密承诺、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日常内容监测,用好政务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监管平台,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发现违法或严重表述错误等问题应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应按程序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要提高版权意识,尊重知识产权。不得在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上使用未授权的第三方文章、图片、商标、字体、视频、设计素材等信息,充分尊重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使用地图时,应采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非涉密地图。
第二十一条 要切实承担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网络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要求定期对政府网站与自建政务新媒体终端或页面开展安全检测评估,积极配合网信、公安等部门打击假冒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防范被盗用账号、篡改信息以及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明晰权责主体,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责任,要完善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人员、经费、技术保障机制,明确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的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审核审查和管理工作,保障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运行。
第二十三条 要建立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建立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7×24”小时值班读网制度,明确信息发布和值班读网职责;要建立与宣传、网信、机构编制、公安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机制,共同研究部署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相关工作;要建立业务人员培训机制,认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建设专业化、高素质的运行管理队伍。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已纳入起步区绩效考核。管委会办公室对起步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开展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结合上级相关工作要求制定考核指标,定期通报检查情况并开展考核评估。对违反相关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危害公众利益的,按规定严肃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起步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与起步区政务新媒体的建设、管理、运维和发展等工作。各政务新媒体主管与主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起步区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建立的网站与新媒体,可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起步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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