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办公室
印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办公室
印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驻区各单位: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电话:社会治理部政法司法办公室,66604037)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
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49号)和《山东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公告》文件要求,结合起步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相关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起步区工作实际出发,根据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和律师工作特点,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不断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
二、工作目标
坚持党的领导,选拔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公职律师队伍。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制度,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公职律师队伍,充分发挥政府法律人才参谋助手的作用,推进依法行政,发挥法治引领保障作用,推动起步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安排
(一)管理机构
起步区管委会社会治理部政法司法办公室负责统筹起步区管委会公职律师管理工作。
(二)任职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职人员,可以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3.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
4.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5.经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协会培训并考试合格;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7.按照规定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三)工作内容
公职律师在做好本职工作基础上,为管委会提供法律咨询、论证、诉讼、调解、执法办案等法律服务。
(四)申请程序
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可以个人自荐或所在办公室推荐。相关材料经审核确定后,报社会治理部政法司法办公室按程序统一申报。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部门(单位)要积极落实公职律师工作方案,主要负责人认真抓好本单位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同志积极开展申报工作。
(二)建立健全机制。社会治理部政法司法办公室要不断强化对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建立公职律师工作业务登记审批表,记录业务培训、年度工作情况、年度考核奖惩情况等档案。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公职律师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切实发挥好公职律师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教育培训
各部门(单位)积极配合社会治理部政法司法办公室从学习培训与实践锻炼两个方面共同推进公职律师执业培养。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要对公职律师执业活动给予支持、帮助和鼓励,切实提高公职律师自身业务能力。
附件: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起步区管委会)公职律师工作管理,加强法律人才培养和使用,促进法律顾问工作健康发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49号)和《山东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公告》文件精神,结合起步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起步区管委会公职律师是指取得公职律师证书、在起步区管委会从事法律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的在职工作人员。公职律师应当通过执业活动,促进起步区管委会依法决策、规范执法、严格监督,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推动法律正确实施。
第三条 起步区管委会社会治理部政法司法办公室负责统筹起步区管委会公职律师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单位公职人员,可以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三)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
(四)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五)经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协会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七)按照规定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律师执业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
(四)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五)按照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公职律师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二)自觉接受执业管理、行业监管、行业自律管理;
(三)勤勉尽责执业;
(四)不得对外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五)不得以公职律师身份办理政府系统以外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等除外;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因证书损坏需要更换或者遗失需要补办的,由本人提交申请更换或者补办的说明以及相关材料,按照证书申领程序办理。损坏的原证书应当交回。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担任公职律师或者不再履行公职律师职责的,应当逐级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备并交回证书,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公职律师名单定期通过起步区管委会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合理方式向社会公开,并且及时予以更新。
第九条 公职律师在做好本职工作基础上,为所在单位提供法律咨询、论证、诉讼、调解等法律服务。
第十条 公职律师进行执业活动,应当出示公职律师证书和单位公函。开展执业活动,应当规范建立登记台帐,并制作工作底稿,妥善保管有关材料。
公职律师接受指派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及时制作业务办结情况说明,并将有关材料编制成册、立卷归档,向社会治理部(政法司法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公职律师执业档案,执业档案资料包括:
(一)公职律师证书申请材料;
(二)公职律师证书复印件;
(三)执业年度考核材料及结果;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社会治理部政法司法办公室统一组织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具体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社会治理部政法司法办公室应当将考核等次建议提前告知公职律师本人。对本人等次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治理部政法司法办公室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再复核。
第十三条 考核等次建议确定后,社会治理部政法司法办公室应当及时反馈给公职律师本人。考核结果作为个人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连续二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书面责令其改正。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收回其公职律师证书,并按程序逐级报请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 积极支持公职律师加入律师协会、参加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加强公职律师的培养锻炼,强化实务操作和知识更新培训,结合分类使用实施分类培训。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等行为的,应当暂停其法律服务工作。依法提请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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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解读《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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