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100MB281776XA/2025-017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5-12-17
有效性:
文件登记号: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南同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10·1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5-12-17 来源: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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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1日17时许,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兰溪大街与映鹊西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南(横二路桩号 K0+830 位置)处发生一起坍塌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0月16日批复成立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社会治理部应急管理办公室、区总工会、建设管理部住房和城乡建设办公室、建设管理部交通管理办公室、建设管理部水务园林办公室、社会事业部社会保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大桥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单位)派员组成的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10·11”一般亡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检监察工委、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察、调阅资料、询问谈话、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并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10·11”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因风险辨识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事故信息迟报。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引爆区横二路(焦家集村至贾家村路段)市政道路工程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引爆区内),西起引爆区西侧边界,东至规划纵四路,道路总长约3979米,规划红线宽度42米,占地面积16.48万平方米。济南城建动能转换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济南市政公用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进行建设管理。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道路、桥涵,敷设雨污水管线,配套进行给水、燃气、热力、弱电、中水、电力(沟)等专业管线土建工程,以及道路绿化、路灯、交通、海绵城市等设施建设。建设项目2019年2月开工,2020年竣工验收,目前配套管线尚未交付使用。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济南城建动能转换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动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M7WKX5F,注册地址为济南市起步区大桥街道104国道106号济南北区创业中心1006室,成立时间为2018年7月30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劳务分包等,一般项目包括住房租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

2.项管单位:济南市政公用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资运),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绿城金融中心B楼1610,成立时间为2013年7月26日,建筑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37209232),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公路工程监理、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公路管理与养护等,一般项目包括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

3.分包单位:济南同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丰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60号万虹广场2-2510,成立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建筑企业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等级,劳务证书编号为:91370112MAE6FXQ99J),有效期至2028年5月28日,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等。

(三)合同签订情况

2025年10月10日,起步区兰溪大街与映鹊西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南中水管线破裂导致中水泄漏,造成绿化带及人行道路面局部沉降。因紧急抢修任务产生的费用未达到公开招标条件,市政资运直接委托同丰公司开展应急保通作业。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项目管理单位市政资运就抢修工作制定了施工方案,该公司负责人许某某于2025年10月10日进行了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同丰公司编制了《起步区项目中水管线抢修应急预案》,同丰公司施工负责人刘某1于次日(10月11日)早晨组织召开了现场晨会,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并为作业人员发放了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

(五)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经核实,建设管理部制定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及年度安全检查计划,按照规定频次本年度对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开展监督检查80余次,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责令各参建单位限期整改并组织复查,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验收,落实闭环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到位。

(六)现场勘验情况

经现场踏勘,事发地点位于起步区兰溪大街与映鹊西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南的人行道处。作业坑实测东西长约10米,西侧南北宽约5米,东侧南北宽约3.4米,深度约2.5米。作业坑周边设置警戒线,作业坑东侧、西侧、南侧边坡进行了放坡,北侧设置警示锥,坑内积聚泥水,现场在非机动车道东西两侧设置简易围挡。

(七)事发当日天气情况

经气象部门认定,起步区2025年10月8日下午开始出现降雨,2025年10月10日到11日起步区有小到中雨,局部大雨,最高气温15℃左右,北风2-3级。截至12日7时,全区平均降雨量106毫米,大桥街道降雨量96.7毫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10日下午,在中水试压过程中,兰溪大街与映鹊西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南发生中水泄漏,造成绿化带及人行道路面局部沉降。项管公司市政资运随即安排同丰公司进行紧急抢修。11日上午11时许,因连续降雨,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市政资运书面通知同丰公司要求暂停施工。11日15时许,同丰公司临时雇佣工人马某某1、马某某2、靳某某三人擅自前往现场收拾工具。17时许,靳某某在作业坑中收拾工具时站立不稳,倚靠东北侧墙体,造成墙体上方边缘饱含雨水的土体坍落,将其掩埋至管道泄漏点附近的泥水坑中。

(二)事故信息报告情况

事发后,马某某2于10月11日17时30分许向同丰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某1汇报,23时19分刘某1向同丰公司法人汲某某、安全管理负责人刘某2及市政资运项目负责人许某某汇报,直至12日凌晨3时20分许,起步区管委会办公室及大桥街道办事处接到事故报告,起步区管委会行政室、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三)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靳某某被泥浆掩埋后,马某某2、马某某1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将尚有意识的靳某某救出后,并立即驾车送往解放军第九六〇医院进行抢救。2025年10月11日23时19分靳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10月12日,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书,善后处理工作结束,网络舆情稳定。

(四)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采取积极措施展开救援,救援处置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起步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及大桥街道办事处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安抚工作,善后处置得当。

三、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停工期间擅自返回现场,失稳倚靠饱含雨水的土墙时,造成上方土体坍落将其掩埋致其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同丰公司。一是现场管理存在缺陷,风险辨识不到位,未能有效监督停工要求的执行;二是安全教育培训不足,未能确保所有作业人员(包括临时雇佣人员)具备风险辨识意识并严格遵守施工要求。

2.市政资运。对施工人员停工期间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四、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靳某某,男,同丰公司临时雇佣劳务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汲某某,男,同丰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公司未严格落实暂停施工要求、违规返回现场制止不力、落实教育培训要求不到位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并迟报事故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五)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分别裁量、合并执行,处上一年年收入80%以上10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刘某2,男,同丰公司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管理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5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刘某1,男,同丰公司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等全面工作。对本单位《停工令》落实情况跟踪不力,对施工现场违章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5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4.许某某,男,市政资运项目负责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对施工单位在停工期间现场安全管理失控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5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同丰公司,分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辨识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管理失察,未严格确保作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负有主要责任,且迟报事故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同丰公司对其分别裁量、合并执行,处51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1.马某某1、马某某2,同丰公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时雇佣劳务人员。在停工期间未听从安排、擅自返回作业现场,违反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建议同丰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3个月内向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2.责成市政资运向城建动能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建议城建动能按照规定内部处理,处理结果3个月内向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五、事故教训

(一)停工期间现场安全管理不足。项目管理单位和作业单位在下达停工指令后,未能有效监督停工要求的执行,对非作业期间人员擅自返回危险作业现场的行为缺乏管控机制和应急处置准备,暴露出安全管理环节的盲区。

(二)安全教育培训与风险交底实效性不足。尽管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但未能确保所有作业人员(包括临时雇佣人员)深刻理解并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纪律,特别是对非作业时间、恶劣天气后的现场行为规范强调不够,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和遵守规章的自觉性有待加强。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安全生产责任链条。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自觉站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政治高度,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抓。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安全发展的理念贯穿于项目组织实施、现场作业管理和应急处置的全过程、各环节,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指令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二)健全并严格执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起步区各单位要完善包括施工准入、停工管理、交接班、工器具管理等在内的各项现场安全规章制度。明确要求非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在停工期间进入危险作业区域。加强对施工现场,尤其是停工期间现场的巡查值守,利用监控等技术手段实现不间断监管,确保各项安全指令和要求落到实处。

(三)深化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全员安全意识。改进安全教育和交底方式,注重实效,确保每一位作业人员都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风险、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要重点加强对临时用工、劳务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强调遵守劳动纪律和自我保护的重要性。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大桥街道济南同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0·1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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