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转起管复决字〔2024〕49号

2025-03-07 来源: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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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57年生,住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崔寨街道。

被申请人: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崔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崔寨街道会展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明璐,山东元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崔寨街道办事处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本案听取当事人意见后,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

申请人称:告知书认定事实错误。告知书中认定“您户因自身原因在集中交付期内未到场收房或到场后未收房”系事实认定错误,本案事实为:申请人及申请人之子居住的谢家村的19-1号和19号两套房屋均系申请人建设。申请人育有二子,长子陈峰,次子陈雷。拆迁前2年,申请人与儿子已经分家单过,申请人及妻子两口人在19-1号的祖宅居住,宅基地测绘面积302个平方。19号房屋开始为长子陈某所有,后又作为次子陈某的婚房,申请人将陈某户口迁出申请人户口本后,陈某某对分户存在异议申请人与长子陈某某、次子陈某签订分家协议,约定:位于谢家村19-1号的祖宅归父亲陈法某,位于谢家村19号的祖宅归陈某和陈某兄弟两人平均分配。当时已经明确要求宅基地产权证统一换证时村委会必须更换产权人。2019年8月,谢家村拆迁之前,村里没有组织变更宅基地证,也就导致两套祖宅的宅基地产权人没有变更。2019年8月26日,谢家村整体拆迁,在搬家过程中不慎将父子三人签订的分家协议弄丢。父子三人经协商同意补充了一份分家协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两套房屋拆迁时,欺骗申请人签字,未按照房屋所有情况进行补偿,反而按照户口本进行拆迁补偿。因被申请人未对谢家村拆迁事宜通知19-1号房屋所有人陈峰和陈雷兄弟两人,欺骗申请人签字,使得申请人家庭整体拆迁利益受损。被申请人在收房时未通知申请人及家人,即使存在通知申请人的情况,因申请人拆迁整体利益纠纷尚未解决,被申请人不积极协调解决因自己失误给申请人一家造成的不必要损失,导致申请人收房数量、赔偿数额处于不确定状态,申请人无法收房,现在被申请人却挟私报复,将过错强加于申请人,并作出停发申请人过渡安置费的告知书,肆意欺压百姓,进一步侵犯申请人权益,企图让百姓服软接受之前给的条件,与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政府“为民造福”的工作理念相违背,不应支持。因此,对于拆迁赔偿纠纷尚未解决,收房事宜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告知书如此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改正。

告知书停发过渡安置费无法律依据,应予纠正。拆迁过渡安置费是对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发生费用的补助。拆迁过渡安置费按与被拆迁房屋相同面积、地段的住房租金平均价格确定,计算期限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离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得到安置后止。目前,申请人房屋及两个儿子的房屋被拆除后,因被申请人未积极协调拆迁后续补偿事宜,导致拆迁纠纷尚未解决,申请人及儿子两家尚未得到安置,被申请人却无故作出停发申请人过渡安置费的告知书,明显于法相悖,于理不合,于情相斥。

被申请人存在滥用职权行为,应予惩处。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一家的拆迁补偿纠纷尚未解决,不积极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服务理念,协调解决拆迁补偿事宜,反而滥用手中职权,作出停发申请人过渡安置费的告知书,进一步加剧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矛盾,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的行为抹黑政府形象,公然站在群众对立面,损害申请人利益,影响政府公信力,其行 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 职权罪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 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的法律规定,应依法追究其滥用职权罪的法律责任。

综上,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主要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的”、第二目“适用依据错误的”和第五目“具 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之情形,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告知书1份;

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4张;

3.短信聊天记录截图2张;

4.在建安置房照片6张。

被申请人称:一、涉案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2024年1月,崔寨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领导小组根据回迁安置工作需要,向村民发放回迁抽号选房通知书。2024年1月18日,崔寨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领导小组通知申请人携带本人通知单、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等材料,于2024年1月21日,统一参加选房,申请人签收了选房通知单,但未能按时参加选房。2024年2月21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交房事宜的公告》,内容为:交房通知书已经于2024年2月20日起送达业主手中,河润美苑小区二区、清宁雅苑小区一区八区、凤凰禧苑小区一区二区的安置房集中交付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26日,具体交房时间、地点以村委会或物业电话通知为准,请广大业主根据通知准时收房。根据回迁安置政策,回迁村民所选安置房全部现房的,过渡安置费发放至交房后次月月底即2024年3月31日,此后不再发放。业主因自身原因在集中交付期内未到场收房或到场后未收房的,停发过渡安置费。因未收房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业主本人自行承担。申请人未到场收房。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4日作出涉案告知书,告知其根据回迁安置政策自2024年3月31日起停发申请人户过渡安置费,因不按期收房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您户自行承担。

二、申请人要求撤销告知书理由不成立。经核实,申请人家庭户成员分别为户主陈法彦、刘玉明、陈峰、谭歌、陈鸣谦。申请人户有一处宅基地,济阳集用(2013)第C04925号,土地使用权人为陈法彦,由陈法彦户签订协议。另一处宅基地,济阳集用(2013)第C04902号,使用权人为陈延温,系陈法彦父亲,由陈雷使用签订拆迁协议。

2019年8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成立的崔寨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领导小组、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崔寨街道谢家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房屋协议签订奖励协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验收奖励协议》,协议中包括申请人在内5人获得安置。2024年1月17日,申请人签订《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住宅拆迁房屋安置补偿补充协议》,该户符合安置条件新增人口1人,故可选安置房总面积282平方米,141平方米2套。

根据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村民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在本村申请宅基地:农户家庭有2个(含)以上子女的,原则上应有1个子女与父母共用一处宅基地。陈法彦与陈峰共用一处宅基地,且在一个户口本上,一并进行安置。申请人与陈雷曾就协议无效事宜,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作出2023鲁0102行初92号判决书,驳回其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01行终973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申请人以其应单独安置、儿子陈峰陈雷不知情等理由,认为其不属于自身原因不收房,仍系对拆迁协议不满,因拆迁协议的效力问题已经生效法院判决所确认,未经法院判决撤销或者确认无效之前,应属合法有效。申请人户应当按照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履行。故,在被申请人已经向其交付安置房的情况下,申请人无其他正当理由不同意收取安置房,应视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交付安置房的义务,被申请人告知其根据回迁安置政策自2024年3月31日起停发申请人户过渡安置费,并无不当。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相关安置工作的通知》;

2.《关于成立崔寨街道征地拆迁指挥部的通知》(崔办发〔2018〕80号);

3.《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住宅拆迁房屋安置补偿补充协议》;

4.谢家村回迁抽号选房通知书及签收表;

5.关于交房事宜的公告;

6.告知书;

7.(2023)鲁0102行初92号、(2023)鲁01行终973号、(2023)鲁0102行初93号、(2023)鲁01行终972号行政判决书。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2018年8月22日,被申请人成立崔寨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领导小组(以下称崔寨拆迁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改造征地拆迁工作。

2019年8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成立的崔寨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崔寨街道谢家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房屋协议签订奖励协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验收奖励协议》,协议中包括申请人在内5人获得安置。

2024年1月17日,申请人与崔寨拆迁领导小组、崔寨街道谢家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住宅拆迁房屋安置补偿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新增符合安置条件人口1人,安置房总面积为282平方米,141平方米2套。

2024年1月18日,崔寨拆迁领导小组向申请人送达《谢家村回迁抽号选房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携带本人通知单、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等材料,于2024年1月21日,统一参加选房。申请人签收了选房通知单,但未能按时参加选房。

2024年2月21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交房事宜的公告》,告知回迁村民安置房集中交付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26日,根据回迁安置政策,回迁村民所选安置房全部现房的,过渡安置费发放至交房后次月月底即2024年3月31日,此后不再发放。业主因自身原因在集中交付期内未到场收房或到场后未收房的,停发过渡安置费。因未收房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业主本人自行承担。申请人未到场收房。

2024年3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告知书,告知根据回迁安置政策自2024年3月31日起停发申请人户过渡安置费。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停发申请人户过渡安置费是否合理合法。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据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署的《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奖励协议》《拆迁验收奖励协议》及《住宅拆迁房屋安置补偿补充协议》均为行政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协议约束。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可以证实,被申请人根据回迁安置政策及上述协议约定,先后向申请人送达了选房通知书、交房事宜公告,明确告申请人选房、收房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和逾期后果,同时对过渡安置费发放的截止时间进行了告知。因申请人未按通知时间选房收房,故被申请人作出停止发放过渡安置费告知书。

申请人认为相关安置补偿协议是在受到被申请人欺骗的情况下签署的,关于收房数量、赔偿数额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尚未达到收房条件。但申请人未能就此主张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实,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行政判决,关于案涉相关安置补偿协议效力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故对于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同时,申请人补充提交了关于安置房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聊天记录及现场照片,但该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所分得的安置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足以证实安置房尚未达到交付条件,关于安置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申请人可另行主张权益。

最后,被申请人在已经履行了交付安置房的义务,且按照规定对申请人告知了权利义务的情况下,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收取安置房,被申请人据此告知申请人自2024年3月31日起停发申请人户过渡安置费,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崔寨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的《告知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或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2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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