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100MB281776XA/2023-007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济起管发〔2023〕19号
成文日期:
2023-11-01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登记号:
JNCR-2023-0510003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公共数据与一网通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1-01 来源: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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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公共数据与一网通办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  

2023111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公共数据与一网通办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起步区公共数据资源统一管理,推进数据共享开放和应用,推进“一网通办”建设,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印发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起步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起步区直管区范围内,公共数据资源的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及“一网通办”工作的建设、运维、应用、安全保障和监督考核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管委会各职能部门、直管的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在履职过程中需管委会财政予以支持的省市属驻区单位。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和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公共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或者获取的数据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一网通办”,是指依托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线下办事窗口,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群众和企业办事线上一个总门户、一次登录、全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第四条 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和“一网通办”工作坚持统筹集约、依法采集、按需共享、有序开放、合规应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数字起步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和统筹全区公共数据管理和“一网通办”工作,研究解决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和“一网通办”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区内的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和“一网通办”工作。

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的采集汇聚、目录编制、更新维护、共享开放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并根据行业管理职责推动开展行业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和“一网通办”工作。

网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政务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政务部门应当利用全区统一的基础设施,实施本部门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政务部门已经建成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充分整合并迁入全区统一的基础设施。

第七条 区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统一的大数据平台,支撑全区公共数据资源的目录管理、汇聚、共享、开放和应用,并负责与上一级平台对接。

政务部门依托大数据平台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应用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等与民生领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企业应当接入区大数据平台,其他公共服务企业逐步接入区大数据平台,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应用工作。

第八条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应用工作及“一网通办”相关工作,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相关规范。

第二章  数据资源目录

第九条 政务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省、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将本部门非涉密公共数据资源编制形成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及时报送区大数据主管部门。

公共服务企业根据需要和服务范围,依据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编制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及时报送区大数据主管部门。

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对区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报送的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进行审核汇总,制定本区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条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应当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做出修改或者职能发生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由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变更。

第三章  数据资源汇聚

第十一条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应当遵循合法、正当、适度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范围,向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集公共数据资源,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规范本部门和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采集和维护流程。对于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资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第十二条 区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可以共享和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的汇聚工作。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汇聚要求,将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可以共享和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向区级大数据平台汇聚。

第十三条 政务部门应当对本系统公共数据开展数据治理,并汇聚形成本系统的数据资源池。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区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对各政务部门的公共数据进行整合,并形成基础数据库和若干主题数据库。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区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承接市大数据平台相关公共数据的整合应用。

第十四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多源校核、动态更新的原则对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进行治理,并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更新周期对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进行更新,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可用性和时效性。

第四章  数据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 公共数据资源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以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以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或者公共服务企业共享使用,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政务部门或者公共服务企业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或者公共服务企业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列入不予共享类的公共数据资源,由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报管委会批准。

因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处置公共事件的需要,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可以对公共数据资源的共享类型进行临时性调整。

第十六条 对无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资源,使用部门或者单位可以通过大数据平台直接获取。

对有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资源,使用单位可以通过大数据平台向提供单位提出需求申请。提供单位收到需求申请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提供单位同意共享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答复意见使用数据;提供单位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各政务部门应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属于大数据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政务部门购买数据资源应当提前告知区大数据主管部门,不得重复购买可以通过大数据平台共享的数据资源;购买数据资源后应当按照要求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通过大数据平台予以共享。

第十八条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从大数据平台获取的公共数据资源,应当按照明确的用途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不得直接或者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公共数据资源共享需求申请未通过或者对共享数据资源持有疑义的,使用部门或者单位可以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对该事项进行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

第五章  数据资源开放

第二十条 公共数据资源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不予开放三种类型。

可以提供给所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的公共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开放类。

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提供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的公共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开放类。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开放类。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通过济南公共数据开放网向社会提供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公共数据的开放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开放公共数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和使用需求等,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范围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公共数据开放清单。公共数据开放清单由区大数据主管部门汇总,通过济南公共数据开放网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商业增值潜力显著的高价值公共数据,应当优先开放。

可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和依申请开放两种类型。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单位应当按照数据安全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拟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安全保密审查。

第二十四条 政务部门应当将公共数据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发展和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依法依规推动公共数据在经济发展、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的开发应用。

公共数据的开发应用,应当符合保障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针对特定范围的公共数据的开发应用,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由区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公共数据开发应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依法做好公共数据开发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鼓励引导数据利用主体利用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技术、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济南市公共数据开放网提供或者获取相关服务,参与数据技术研发、数据应用活动,推动数据产业生态融合发展。

第二十六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数字经济发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等方式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培育和发展数据要素市场,鼓励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促进数据要素有序流动与规范利用。

第六章  一网通办

第二十七条 政务部门应当整合内部业务流程与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业务流程,由区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优化政务服务事项网上申请、审查、决定、送达等环节,实行跨部门事项一窗综合受理、多方协同办理,减少审批环节、审批时间、申请材料和申请人跑动次数。

对申请人已经提交并且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政务部门应当公布“最多跑一次”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清单包含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办事流程、办理时限等。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确保从受理申请到取得办理结果“最多跑一次”。

第二十八条 由区大数据主管部门牵头,各政务部门协同联动,共享本部门数据,依托元宇宙政务服务大厅,将多个关联的“单项事”整合为“一件事”。打造N个“一链办理应用场景”,通过联合办理、联合踏勘、联合验收等,实现“一窗受理,内部流转,一次办成”。

第二十九条 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山东省政务服务网”门户网站为总门户,政务部门应将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办理,实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证照制作、决定公开、收费、咨询等全流程在线办理。

第三十条 政务部门所有纳入山东省政务服务网的政务服务事项都应当按照要求入厅办理,由区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统筹设置线下服务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做到线上线下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办理平台。

政务部门通过线下服务窗口受理的个人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受众面较小的事项外,应当实现全区范围内跨街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方便申请人就近办理。

申请人选择线上申请的,合法有效且能够识别身份的电子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纸质材料外,政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

政务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的内容应当与其对外公示的办事指南内容一致。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政务部门应当采纳和认可。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共数据资源安全管理遵循谁采集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谁流转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网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指导督促公共数据资源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和应用等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安全审查等工作。指导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建立公共数据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保障,推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 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安全监管体系。应当对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技术保障,完善数据溯源措施,保障平台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五条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公共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落实公共数据资源安全审查责任,依法提供公共数据资源,保障公共数据资源安全。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应当设置或者确定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强化系统安全防护,定期组织开展系统的安全测评和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风险评估、日常监控等管理制度,健全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的保密审查等安全审查机制,并开展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检查。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应当制定有关公共数据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故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三十七条 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应用应当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要求,遵守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数据管理相关工作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十条 政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组织保障,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起步区对政务信息系统实行登记管理。各级政务部门建设、使用和管理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四十二条 区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的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可以委托具备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公共数据资源的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和应用等活动纳入起步区信息化工作相关评估指标体系,评估结果定期通报并作为起步区年度绩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

第四十三条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数字起步区建设领导小组报告上一年度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情况,数字起步区建设领导小组向管委会提交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情况年度报告。

第四十四条 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或者在数据获取、使用过程中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word版:济起管发〔2023〕19号 公示版.docx

PDF版:济起管发〔2023〕19号 公示版.pdf

一图读懂:关于《起步区公共数据与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起步区公共数据与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音频解读: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公共数据与一网通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要负责人解读: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数字城市部秦海蓉部长解读《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公共数据与一网通办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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